DB11/ 307-2005 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被DB11/ 307-2013 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代替本標準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級規定了75種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限值。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轄區內現有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