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技術要求、水污染物監測要求和實施與監督。本標準適用于規模小于500m2/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本標準不適用于混入工業廢水或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