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并授權的國家認可機構,統一負責對認證機構、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等相關機構的認可工作。
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
2、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
3、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
4、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
5、軟件過程及能力成熟度評估機構認可;
6、產品認證機構認可;
7、有機產品認證機構認可;
8、人員認證機構認可;
9、良好農業規范認證機構認可。
互認:
1、國際認可論壇(IAF)互認
2、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實驗合作組織互認
3、中國CNAS認證與區域組織互認:
4、與太平洋認可合作組織(PAC)互認
5、與亞太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APLAC)互認
作用意義:
1、表明具備了按相應認可準則開展檢測和校準服務的技術能力;
2、增強市場競爭能力,贏得政府部門、社會各界的信任;
3、獲得簽署互認協議方國家和地區認可機構的承認;
4、有機會參與國際間合格評定機構認可雙邊、多邊合作交流;
5、可在認可的范圍內使用CNAS國家實驗室認可標志和ILAC國際互認聯合標志;
6、列入獲準認可機構名錄,提高知名度。
檢測和校準實驗室 | 醫學實驗室 |
生物安全實驗室 | 標準物質/標準產品生產者 |
能力驗證計劃提供者 | 能源之星實驗室 |
第一步:建立體系(1)•實驗室建立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
第二步:提交申請(2)•按要求提交認可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第三步:受理決定(3)•CNAS秘書處審查申請資料,做出受理決定•必要時安排初訪。
第四步:文件評審(4)•評審組審查申請資料,確定是否安排現場評審•必要時,安排預評審。
第五步:現場評審(5)•現場評審
第六步:整改驗收(6)•不符合項整改驗收(需要時)。
第七步:批準發證(7)•評定、批準、頒發認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