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強化機構履行法定職責,推動機構持續提升計量能力,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3年1月7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jlsgl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4.通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56號,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郵編100088。請在信封注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12月8日
(征求意見稿)
第七條【職責】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貫徹執行計量法律、法規的職責是:
(一)研究、建立、保存和維護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者本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
(二)研究、制備標準物質;
(三)開展量值傳遞,執行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等任務,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計量工作;
(四)組織或參加計量比對;
(五)提供計量校準、測試服務;
(六)研究和起草計量技術規范;
(七)為實施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證。
第八條【鼓勵】鼓勵有條件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強應用計量技術研究,為企業技術研發和質量提升提供計量支持,加強民生計量、誠信計量體系建設,開展計量風險收集、評估、識別、預警。
第九條【公正性】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保證其出具的證書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完整。
第十條【人員】執行計量檢定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并經過注冊。
其他法律法規中對計量專業技術人員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能力評價和確認】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計量技術規范對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組織能力評價和確認,并根據確認結果公布確認信息。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對其依法設置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能力評價和確認。
市級及市級以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由其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能力評價和確認。
第十二條【能力考核】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組織對申請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進行能力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公布授權信息。
第十三條【依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依據相關計量技術規范,執行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等法制計量任務。其他法律法規中對從事其他計量工作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自我聲明和報告】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其遵守法定要求、獨立公正開展量值傳遞和溯源工作、履行社會責任、嚴守誠實信用,及收費標準等情況進行自我聲明,并對聲明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全面性、準確性負責。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持續符合相應條件,確保資源投入,滿足執行法制計量任務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要求,并向同級和給予能力確認或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履行職責情況以及統計數據等信息。
第十五條【歸檔留存】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對原始記錄、證書或者報告等技術資料進行歸檔留存。保存時間不少于6年。
第十六條【禁止行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造、拆遷、改變計量基準,或者故意損壞計量基準設備,致使計量基準量值失準、停用或報廢的;
(二)擅自更換、封存、注銷或破壞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本專業項目計量標準或者妨礙其量值傳遞和溯源的;
(三)出具虛假、不實證書或者報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九條指派不符合規定的人員執行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及其他校準、測試任務的;
(五)擅自超過能力確認或授權期限、范圍或區域執行相關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任務的;
(六)違反國家計量收費有關規定的。
第十七條【界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證書或者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出具虛假、不實證書或者報告:
(一)未經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校準和測試的;
(二)偽造、變造原始數據或者記錄的;
(三)違反計量技術規范執行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任務的;
(四)使用未經考核合格或者超過有效期的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本專業項目計量標準出具證書或者報告的;
(五)偽造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公章或者計量專用章,或者偽造執行計量檢定人員、證書報告批準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
第十八條【禁止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租賃、出借、銷售、購買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相關計量印、證、報告或者標志。
第十九條【保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辦法規定內容的執行情況;
(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規定內容的執行情況;
(三)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專業項目計量標準、標準物質管理情況;
(四)執行國家計量收費有關規定的情況;
(五)職業規范和能力建設情況;
(六)投訴舉報相關問題。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接受、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能力核查】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采用組織計量比對、盲樣試驗等技術監督方式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開展能力核查。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前款規定的計量比對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分類監管】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計量比對、監督檢查結果、投訴舉報情況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分類監管。
第二十三條【公開結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逐級上報年度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檢查結果等信息。
對監督檢查結果有向社會公開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教育糾正】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存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無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的情形的,可采用說服教育、提醒糾正等非強制性手段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處罰】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作出自我聲明,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處罰】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開展相關工作,限期改正。給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或授權,擅自開展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工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確認或授權條件和要求,擅自執行相關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任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擅自超過能力確認或授權期限、范圍或區域執行相關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任務的。
第二十七條【處罰】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述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具不實、虛假證書或者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偽造、變造、冒用、租賃、出借、銷售、購買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相關計量印、證、報告或者標志的,沒收其非法印、證、報告或者標志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標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標志的式樣,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01年1月21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5號發布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