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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0年第16期(總第16期)

   2020-09-18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307
核心提示:省局組織的2020年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區小作坊嶗山區寶光饅頭店。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省局組織的2020年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區小作坊嶗山區寶光饅頭店。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省局交辦的《檢驗報告》(編號CF0103384-2020)。嶗山區寶光饅頭店生產經營的“大饅頭”(生產日期:2020年5月29日)經省級抽樣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一)調查認定事實


  經查,當事人共加工成品饅頭35公斤。其中網下實體店銷售了33.5公斤,每公斤 5元。共計貨值金額5x33.5=167.5(元),網上訂單(抽樣)是1.5公斤,共計24.9元。饅頭貨值總金額 167.5+24.9= 192.4(元)。由于當事人的生產加工成本無具體數額,違法所得無法計算。加工的饅頭已全部售出,無庫存不合格饅頭。銷售商也已全部銷售完畢,不合格饅頭無法召回。


  (二)案件性質


  當事人加工的饅頭使用了食品添加劑脫氫乙酸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從事生產經營,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構成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


  (三)處理意見及依據


  鑒于當事人加工銷售的違法食品貨值、數量較少,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在調查時積極配合調查該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和提供證據材料,并做出檢查認識到了錯誤,使查處起到了明顯的效果。符合《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情形:“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害后果較小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五)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認為可以依法減輕處罰。


  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點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登記、備案機關吊銷登記證、注銷信息公示卡”之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原則 ,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4000元整(肆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當事人為小作坊,產品不合格主要原因為當事人加工時加入了脫氫乙酸鈉所造成的。2020年7月16日,當事人提交整改報告,已整改完畢。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特此通告。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6日



日期:2020-09-18
 
地區: 山東 青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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