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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集中曝光案件

   2020-09-28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648
核心提示:自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專項行動以來,青島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對違法行為堅持零容忍,做
自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專項行動以來,青島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對違法行為堅持“零容忍”,做到露頭就打、重拳出擊、絕不手軟,從嚴從重從快查處違法案件。現公布典型案例。


  1. 黃島區王建生鮮批發部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當事人黃島區王建生鮮批發部經營的“牛肉”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履行了法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對不合格產品供貨商涉嫌的違法行為,已經通報當地監管部門。


  2. 嶗山區劉東來超市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當事人嶗山區劉東來超市經營的“韭菜”腐霉利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履行了法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對不合格產品供貨商涉嫌的違法行為,已經通報當地監管部門。


  3. 膠州市每購優品生活超市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當事人膠州市每購優品生活超市經營的 “韭菜”腐霉利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履行了法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對不合格產品供貨商涉嫌的違法行為,已經通報當地監管部門。


  4. 青島大洋艦海產品有限公司生產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當事人青島大洋艦海產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烤鱈魚”檢測N-二甲基亞硝胺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生產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5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268.42元;3.沒收違法生產的烤鱈魚10袋。罰沒款共計50268.42元。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5. 青島城陽廣源肉類加工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當事人青島城陽廣源肉類加工廠生產的“烘培調理奶油”,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5196-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油脂制品》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975.83元的行政處罰。


  6. 青島海濱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當事人青島海濱天口福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分公司生產的“海木耳”鉛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生產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2.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7. 青島錦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當事人青島錦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原味精制壓縮肉”,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1.罰款7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75元的行政處罰。


  8. 青島涵養山飲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當事人青島涵養山飲品有限公司委托生產的 “涵養山礦泉水”溴酸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沒收違法所得13.20元,2.罰款70000元的處罰決定。


  9. 云峰食品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當事人青島云峰食品廠委托生產的“雞蛋杏元酥”,(加工日期:2020-04-02,規格型號:260克/袋,商標:正苗及圖形商標)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5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7.5元。罰沒款共計50007.5元。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10. 青島大老李工貿有限公司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當事人青島大老李工貿有限公司生產的饅頭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7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157.54元。罰沒款共計70157.54元。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11.嶗山區魯中隆商店(張國彬)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當事人嶗山區魯中隆商店(張國彬)經營的青島云峰食品廠委托生產的“雞蛋杏元酥”,(加工日期:2020-04-02,規格型號:260克/袋,商標:正苗及圖形商標)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履行了法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對產品生產企業違法行為已立案調查。


  12. 嶗山劉東來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當事人嶗山區劉東來超市經營的“主食切片面包”,霉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履行了法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對產品生產企業違法行為已立案調查。


  13.青島花園大酒店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當事人青島花園大酒店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經營的主食大切3包,龍大精肉腸7.5斤 ;2.罰款人民幣七萬元整(70000.00元)。


  14.青島麗可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當事人青島麗可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書籍形式使用無法驗證科研成果資料作證明材料發布廣告,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75萬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0-09-28
 
地區: 山東 青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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