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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于獸藥執法有關問題的復函(農辦政函[2012]24號)

   2012-03-28 農業部1024
核心提示: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你局關于《獸藥管理條例施行中兩個問題的請示》(魯牧藥便函〔2011〕15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你局關于《<獸藥管理條例>施行中兩個問題的請示》(魯牧藥便函〔2011〕15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個人無證經營獸藥的法律適用問題。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凡從事獸藥經營活動的,均屬于《獸藥管理條例》調整的范圍。未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的,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關于寵物診療機構使用假劣獸藥的法律適用問題。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禁止使用假、劣獸藥以及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寵物診療機構使用假、劣獸藥的,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日期:2012-03-28
 
標簽: 管理 獸藥
行業: 畜禽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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