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3日,泰國衛生部疾病控制司發布通報,根據煙草產品控制法B.E. 2535 (1992)頒布的關于顯示煙草有害的圖示標簽和警告聲明的標準、程序和條件。生效日期為2007年12月27日。
本部頒通報給出了2類警告圖示,即1類:帶警告“吸煙可導致喉癌”的圖示,和2類:帶聲明“吸煙可導致肺癌”的圖示。標簽上的聲明應以不小于50%的面積用黑色和白色字體印在香煙紙箱的2個側面。自本通報生效之日起執行本通報的前180天內在泰國生產或進口到泰國的香煙將被免除。然而,為在泰國之外銷售而生產、進口的香煙或用于試驗、分析及研究用途的香煙也免除遵守本通報。
日期:2008-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