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發布《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對4批次抽檢不合格食品開展核查處置的通知》(市監食檢函〔2022〕668號),涉及我省食品經營企業1家,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公安縣張生華農副產品經營部銷售的“豇豆”
(一)抽檢基本情況
成都市食品檢驗研究院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對公安縣張生華農副產品經營部銷售的“豇豆”(購進日期:2022-03-17)進行抽樣檢驗,抽樣單編號為PJ22000000004030556,經檢驗,滅蠅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公安縣張生華農副產品經營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和《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390元和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公安縣張生華農副產品經營部銷售該批次不合格產品的主要原因是未嚴格履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整改措施如下:加強對供應商的管理,規范供應商資質審核,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
日期:2022-07-11
一、公安縣張生華農副產品經營部銷售的“豇豆”
(一)抽檢基本情況
成都市食品檢驗研究院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對公安縣張生華農副產品經營部銷售的“豇豆”(購進日期:2022-03-17)進行抽樣檢驗,抽樣單編號為PJ22000000004030556,經檢驗,滅蠅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公安縣張生華農副產品經營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和《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390元和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公安縣張生華農副產品經營部銷售該批次不合格產品的主要原因是未嚴格履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整改措施如下:加強對供應商的管理,規范供應商資質審核,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
日期: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