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6日,歐盟委員會發布授權法規草案-Ares(2022)8453372,就補充法規(EU)2019/6《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禁止在從第三國出口到歐盟的動物或動物源產品中使用某些抗微生物藥物的規定》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時間為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1月3日。主要補充內容包括:(1)該法規規定了禁止在從第三國出口到歐盟的動物或動物源產品中使用用于促進生長和提高產量的抗菌藥物產品以及用于治療某些人類感染的抗菌藥物的詳細規則;(2)該法規適用于(EEC)No2658/87法規附件I第1章第2部分中規定了組合命名代碼(“CN代碼”)的活產食品動物;也適用附件I第二部分第2章至第5章、第15章和第16章中規定了CN代碼的供人類食用的動物源產品,并且在第3501、3502和3504項下的產品。不適用于于以下情況: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EC)No853/2004附件III第十四節第一章第1點所述的明膠及其生產原料;(EC)No853/2004附件III第十五節第一章第1點所述膠原蛋白及其生產原料;(EC)No853/2004附件III第十六節第一章第1點所述的高度精煉產品;野生動物及其衍生產品;昆蟲、青蛙、蝸牛和爬行動物,包括由此衍生的產品;復合產品;非供人類食用的動物或動物產品,除非動物或產品的目的地在加入歐盟時尚未決定;擬供人類食用的動物或動物源產品,僅用于在歐盟過境而未投放市場;供人類食用的動物源產品,用于產品分析和質量測試的樣品,而不將其投放市場;(3)對進入歐盟的動物或由此產生的產品使用某些抗微生物藥物的限制。從第三國出口到歐盟的動物和產品不得使用,也不得源自已使用以下任何一種藥物的動物:用于促進生長或提高產量的抗微生物藥物產品;含有抗菌藥物的抗菌藥物產品,該抗菌藥物包含在實施條例(EU)No2022/1255規定的用于治療人類某些感染的抗菌藥物列表中成分;(4)補充了批準的第三國名單、合規性證明、頭暈要求等;(5)生效和應用該法規應在其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表后的第二十日生效。該授權法案中規定的動物或產品托運進入歐盟的條件應自第6(1)條所述實施法案實施之日起24個月起適用。該法規應具有全部約束力,并直接適用于成員國。
.xgxw p a{color:#0000FF;}.xgxw{padding-left:40px;}.xgxw h1{font-size:16px;margin:5px 0px;}相關報道
日期:2022-12-21
歐盟食品快速預警系統知多少
日期: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