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9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31302621號公告,預告修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60天內接收公眾意見或建議。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制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的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制定,故擬具“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丁香酚(Eugenol)在魚肌肉的殘留容許量。
二、 增訂Flavophospholipol在牛、豬、雞的肌肉、肝、腎、脂及牛乳與雞蛋等十四項殘留容許量。
三、 增修訂左美素(Levamisole)與Tetramisole在家畜類乳等二項殘留容許量。
四、 增訂三卡因甲磺酸(Tricaine methanesulfonate)在魚肌肉的殘留容許量。
五、 增修訂泰霉素(Tylosin)在家畜類乳的殘留容許量。
修訂條文詳見: file6887.pdf
日期:201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