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儉節約,愛惜糧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今年以來,秦皇島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著力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社會氛圍,積極勸阻食品浪費行為,依法糾正、查處了多起餐飲浪費違法行為,現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青龍滿族自治縣雙山子鎮金國家常菜老豆腐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22日,青龍滿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雙山子分局執法人員對青龍縣雙山子鎮金國家常菜老豆腐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青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海港區田浜餐飲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8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海浪花分局執法人員對海港區田浜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海港區宴峰園酒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8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海陽分局執法人員對海港區宴峰園酒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海港區杜莊鎮徐氏幸福人家飯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5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海陽分局執法人員對海港區杜莊鎮徐氏幸福人家飯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海港區振江小吃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26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港城分局執法人員對海港區振江小吃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海港區魚路面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29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港城分局執法人員對海港區魚路面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海港區彪記牛肉板面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29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港城分局執法人員對海港區彪記牛肉板面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海港區全賓餐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8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石門寨分局執法人員對海港區全賓餐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青龍滿族自治縣肖營子鎮白家店村小飛小吃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5日,青龍滿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肖營子分局執法人員對青龍縣肖營子鎮白家店村小飛小吃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青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海港區月桂春餅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6月19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海港區月桂春餅店檢查發現,其接待了兩名顧客,當時顧客說沒有來過就讓服務員推薦,結果服務員就把店內的招牌菜全都推薦給了顧客,共計6個菜品,據本店負責人說因該店的菜量比較大,兩個人肯定吃不了,服務員也沒有提醒顧客應該少量點餐及飯后打包,顧客吃完飯后就離去了,造成了明顯浪費。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情況后當場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警告處罰。2023年6月20日執法人員進行復查時,在店內的二樓大桌又發現了一桌剩菜,有8個菜品。經查當天店里接待了4個外地人,說是來當地旅游的,也是看了大眾點評,說是該店物美價廉,到店以后服務員就推薦了6道比較好吃的本地菜,再加上顧客點的2個菜就造成了明顯浪費情況。在點菜過程中服務員也沒有提醒顧客應該少量點餐及飯后打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00元罰款。
案例十一
海港區一萬鑫麻辣小龍蝦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6月26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海港區一萬鑫麻辣小龍蝦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
海港區胡吃海喝餐飲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7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海浪花分局執法人員對海港區胡吃海喝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三
山海關景陽餐飲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11月7日,山海關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景陽餐飲店進行檢查時,發現一餐桌消費者就餐結束后剩余菜品較多,且餐飲店工作人員未主動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造成了較大浪費。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警告行政處罰,要求其改正違法行為。2023年11月9日,山海關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餐飲店進行復查,發現該店未改正違法行為,仍有剩余大量菜肴存在,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規定。山海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十四
海港區福如海飯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10月16日,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海港區福如海飯店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3年10月24日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復查時又發現了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情況。針對當事人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2023年11月7日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00元罰款。
案例十五
海港區領湘入冀飯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10月16日,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海港區領湘入冀飯店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3年10月24日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復查時又發現了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情況。針對當事人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7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00元罰款。
案例十六
海港區光明路濱海人家酒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7月6日,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海港區光明路濱海人家酒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3年7月10日對其進行復查在店內又發現了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情況。針對當事人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00元罰款。
案例十七
秦皇島道幫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7月25日,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秦皇島道幫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3年7月28日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復查時又發現了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情況。針對當事人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00元罰款。
案例十八
海港區建設大街花之正餃子館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9月11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秦皇島市海港區建設大街285-2號的海港區建設大街花之正餃子館進行監督檢查。經檢查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行為,執法人員要求該店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3年9月18日,執法人員再次到該店進行復查時,發現該店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行為。該店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后,仍未改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00元罰款。
案例十九
海港區新聞里津軒閣快餐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9月11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秦皇島市海港區新聞里19棟2單元1號的海港區新聞里津軒閣快餐店進行監督檢查。經檢查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行為,執法人員要求該店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3年9月18日,執法人員再次到該店進行復查時,發現該店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行為。該店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后,仍未改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00元罰款。
案例二十
海港區碗記餐飲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8月18日,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海港區碗記餐飲店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3年8月23日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復查時又發現了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情況。針對當事人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00元罰款。
案例二十一
撫寧區城關八方客小吃部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9月20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八方客小吃部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3年10月8日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八方客小吃部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二十二
撫寧區城關于記燒烤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9月20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于記燒烤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3年10月8日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于記燒烤店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二十三
撫寧區實惠酒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9月20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實惠酒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3年10月8日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實惠酒店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二十四
撫寧區城關忠元飯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9月20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忠元飯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3年10月8日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忠元飯店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二十五
撫寧區城關鍋大俠飯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10月8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鍋大俠飯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3年10月12日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鍋大俠飯店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二十六
撫寧區張祥狗肉館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10月8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張祥狗肉館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3年10月12日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張祥狗肉館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二十七
撫寧區城關西風頌火鍋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10月8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西風頌火鍋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3年10月12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西風頌火鍋店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二十八
撫寧區城關張子小吃部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10月8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張子小吃部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3年10月12日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張子小吃部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二十九
撫寧區李寶佳餃子館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10月8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李寶佳餃子館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3年10月12日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李寶佳餃子館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三十
撫寧區留守營鎮小晗小吃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11月14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撫寧區留守營鎮小晗小吃部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十一
撫寧區留守營鎮紅東飯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11月14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撫寧區留守營鎮紅東飯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十二
撫寧區留守營鎮老陳飯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11月14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撫寧區留守營鎮老陳飯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十三
撫寧區留守營鎮明晗小吃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11月15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撫寧區留守營鎮明晗小吃部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十四
撫寧區榆關鎮祥春飯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16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榆關鎮祥春飯店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十五
撫寧區榆關鎮奇味燒烤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16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榆關鎮奇味燒烤店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十六
撫寧區榆關鎮金滿地正餐服務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20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榆關鎮金滿地正餐服務店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十七
撫寧區榆關鎮風靡烤翅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20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榆關鎮風靡烤翅店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十八
撫寧區臺營鎮一分利小吃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21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臺營鎮一分利小吃部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十九
撫寧區大新寨鎮丫姐燒烤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9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大新寨鎮丫姐燒烤店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十
撫寧區大新寨鎮小腳丫小吃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4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大新寨鎮小腳丫小吃部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十一
撫寧區臺營鎮第兄小吃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3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臺營鎮第兄小吃部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十二
撫寧區大新寨鎮蔣偉板面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9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大新寨鎮蔣偉板面館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十三
撫寧區臺營鎮曉茗小吃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3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臺營鎮曉茗小吃部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十四
撫寧區大新寨鎮卓越板面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4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大新寨鎮卓越板面館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十五
撫寧區茶棚鄉客香居酒樓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20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撫寧區茶棚鄉客香居酒樓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十六
撫寧區茶棚鄉茶棚村宏圖飯莊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20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撫寧區茶棚鄉茶棚村宏圖飯莊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信息來源:餐監科
日期:2023-12-20
案例一
青龍滿族自治縣雙山子鎮金國家常菜老豆腐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22日,青龍滿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雙山子分局執法人員對青龍縣雙山子鎮金國家常菜老豆腐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青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海港區田浜餐飲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8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海浪花分局執法人員對海港區田浜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海港區宴峰園酒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8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海陽分局執法人員對海港區宴峰園酒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海港區杜莊鎮徐氏幸福人家飯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5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海陽分局執法人員對海港區杜莊鎮徐氏幸福人家飯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海港區振江小吃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26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港城分局執法人員對海港區振江小吃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海港區魚路面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29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港城分局執法人員對海港區魚路面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海港區彪記牛肉板面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29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港城分局執法人員對海港區彪記牛肉板面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海港區全賓餐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8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石門寨分局執法人員對海港區全賓餐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青龍滿族自治縣肖營子鎮白家店村小飛小吃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5日,青龍滿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肖營子分局執法人員對青龍縣肖營子鎮白家店村小飛小吃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青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海港區月桂春餅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6月19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海港區月桂春餅店檢查發現,其接待了兩名顧客,當時顧客說沒有來過就讓服務員推薦,結果服務員就把店內的招牌菜全都推薦給了顧客,共計6個菜品,據本店負責人說因該店的菜量比較大,兩個人肯定吃不了,服務員也沒有提醒顧客應該少量點餐及飯后打包,顧客吃完飯后就離去了,造成了明顯浪費。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情況后當場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警告處罰。2023年6月20日執法人員進行復查時,在店內的二樓大桌又發現了一桌剩菜,有8個菜品。經查當天店里接待了4個外地人,說是來當地旅游的,也是看了大眾點評,說是該店物美價廉,到店以后服務員就推薦了6道比較好吃的本地菜,再加上顧客點的2個菜就造成了明顯浪費情況。在點菜過程中服務員也沒有提醒顧客應該少量點餐及飯后打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00元罰款。
案例十一
海港區一萬鑫麻辣小龍蝦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6月26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海港區一萬鑫麻辣小龍蝦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
海港區胡吃海喝餐飲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7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海浪花分局執法人員對海港區胡吃海喝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設反食品浪費標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三
山海關景陽餐飲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11月7日,山海關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景陽餐飲店進行檢查時,發現一餐桌消費者就餐結束后剩余菜品較多,且餐飲店工作人員未主動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造成了較大浪費。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警告行政處罰,要求其改正違法行為。2023年11月9日,山海關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餐飲店進行復查,發現該店未改正違法行為,仍有剩余大量菜肴存在,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規定。山海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十四
海港區福如海飯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10月16日,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海港區福如海飯店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3年10月24日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復查時又發現了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情況。針對當事人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2023年11月7日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00元罰款。
案例十五
海港區領湘入冀飯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10月16日,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海港區領湘入冀飯店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3年10月24日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復查時又發現了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情況。針對當事人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7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00元罰款。
案例十六
海港區光明路濱海人家酒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7月6日,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海港區光明路濱海人家酒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3年7月10日對其進行復查在店內又發現了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情況。針對當事人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00元罰款。
案例十七
秦皇島道幫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7月25日,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秦皇島道幫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3年7月28日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復查時又發現了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情況。針對當事人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00元罰款。
案例十八
海港區建設大街花之正餃子館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9月11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秦皇島市海港區建設大街285-2號的海港區建設大街花之正餃子館進行監督檢查。經檢查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行為,執法人員要求該店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3年9月18日,執法人員再次到該店進行復查時,發現該店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行為。該店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后,仍未改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00元罰款。
案例十九
海港區新聞里津軒閣快餐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9月11日,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秦皇島市海港區新聞里19棟2單元1號的海港區新聞里津軒閣快餐店進行監督檢查。經檢查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行為,執法人員要求該店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3年9月18日,執法人員再次到該店進行復查時,發現該店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行為。該店經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后,仍未改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00元罰款。
案例二十
海港區碗記餐飲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8月18日,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海港區碗記餐飲店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該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3年8月23日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復查時又發現了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情況。針對當事人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00元罰款。
案例二十一
撫寧區城關八方客小吃部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9月20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八方客小吃部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3年10月8日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八方客小吃部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二十二
撫寧區城關于記燒烤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9月20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于記燒烤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3年10月8日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于記燒烤店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二十三
撫寧區實惠酒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9月20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實惠酒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3年10月8日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實惠酒店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二十四
撫寧區城關忠元飯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9月20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忠元飯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3年10月8日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忠元飯店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二十五
撫寧區城關鍋大俠飯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10月8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鍋大俠飯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3年10月12日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鍋大俠飯店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二十六
撫寧區張祥狗肉館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10月8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張祥狗肉館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3年10月12日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張祥狗肉館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二十七
撫寧區城關西風頌火鍋店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10月8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西風頌火鍋店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3年10月12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西風頌火鍋店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二十八
撫寧區城關張子小吃部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10月8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張子小吃部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3年10月12日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城關張子小吃部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二十九
撫寧區李寶佳餃子館涉嫌誘導或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3年10月8日,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時發現撫寧區李寶佳餃子館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2023年10月12日再次檢查時發現撫寧區李寶佳餃子館仍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的規定,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罰款。
案例三十
撫寧區留守營鎮小晗小吃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11月14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撫寧區留守營鎮小晗小吃部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十一
撫寧區留守營鎮紅東飯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11月14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撫寧區留守營鎮紅東飯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十二
撫寧區留守營鎮老陳飯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11月14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撫寧區留守營鎮老陳飯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十三
撫寧區留守營鎮明晗小吃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11月15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撫寧區留守營鎮明晗小吃部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十四
撫寧區榆關鎮祥春飯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16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榆關鎮祥春飯店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十五
撫寧區榆關鎮奇味燒烤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16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榆關鎮奇味燒烤店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十六
撫寧區榆關鎮金滿地正餐服務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20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榆關鎮金滿地正餐服務店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十七
撫寧區榆關鎮風靡烤翅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20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榆關鎮風靡烤翅店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十八
撫寧區臺營鎮一分利小吃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21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臺營鎮一分利小吃部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十九
撫寧區大新寨鎮丫姐燒烤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9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大新寨鎮丫姐燒烤店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十
撫寧區大新寨鎮小腳丫小吃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4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大新寨鎮小腳丫小吃部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十一
撫寧區臺營鎮第兄小吃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3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臺營鎮第兄小吃部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十二
撫寧區大新寨鎮蔣偉板面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9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大新寨鎮蔣偉板面館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十三
撫寧區臺營鎮曉茗小吃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3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臺營鎮曉茗小吃部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十四
撫寧區大新寨鎮卓越板面館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4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撫寧區大新寨鎮卓越板面館進行檢查時,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十五
撫寧區茶棚鄉客香居酒樓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20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撫寧區茶棚鄉客香居酒樓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十六
撫寧區茶棚鄉茶棚村宏圖飯莊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20日,秦皇島市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撫寧區茶棚鄉茶棚村宏圖飯莊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規定。撫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信息來源:餐監科
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