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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發布2025年至2027年多年期農藥殘留協調控制計劃

   2024-04-11 廈門技術性貿易措施信息網1181
核心提示:2024年4月3日,據歐盟官方公報消息,4月2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實施條例(EU)2024/989,關于歐盟2025年、2026年和2027年多年期協調控制計劃,以確保遵守農藥最大殘留量,并評估消費者在植物源和動物源食品中和食品上接觸農藥殘留的情況,并廢除實施條例(EU)2023/731。……(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2024年4月3日,據歐盟官方公報消息,4月2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實施條例(EU)2024/989,關于歐盟2025年、2026年和2027年多年期協調控制計劃,以確保遵守農藥最大殘留量,并評估消費者在植物源和動物源食品中和食品上接觸農藥殘留的情況,并廢除實施條例(EU)2023/731。主要內容包括: 
  (1)成員國(10個)應在2025、2026和2027年期間采集和分析附件I所列農藥/產品組合的樣品。應采集和分析的每種產品的樣品數量以及適用的分析質量控制準則載于附件II;
 
  (2)成員國應隨機選擇抽樣批次。抽樣程序,包括單位數量,必須符合第2002/63/EC號指令。成員國應根據條例(EC)No396/2005規定的殘留定義,分析所有樣品,包括嬰幼兒食品和有機農業產品樣品,以檢測本條例附件I所提及的農藥。對于供嬰幼兒食用的食品,成員國應考慮到第2006/125/EC號指令和(EU)2016/127號和(EU)2016/128號授權條例中規定的最大殘留量,對建議即食產品或根據制造商說明重新配制的產品進行樣品評估。如果此類食品既可按售出時的原樣食用,也可按重組后的原樣食用,則應按售出時的產品報告結果;
 
  (3)成員國應分別在2026年、2027年和2028年8月31日前,以管理局規定的電子報告格式提交2025年、2026年和2027年檢測的樣品分析結果。如某種農藥的殘留定義包括一種以上的化合物(活性物質和/或代謝物或分解或反應產物),分析結果須按照完整的殘留定義報告。屬于殘留定義一部分的所有分析物的分析結果應單獨提交,只要它們是單獨測量的;
 
  (4)廢除實施條例(EU)2023/731。但是,對于2024年檢測的樣品,該條例的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
 
  (5)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條例具有全面約束力,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
 
  更多詳情參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0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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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11
 
地區: 歐盟
行業: 食品檢測 果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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