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規(EU)2023/915附件I第1節(霉菌毒素)中,增加1.9條目(T-2和HT-2毒素):
1.9 | T-2和HT-2毒素 | 最大殘留限量(μg/kg)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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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2和HT-2毒素的總和 | 對于T-2和HT-2毒素的總和,最大水平指的是下限濃度,這是根據所有低于定量限度的數值為零的假設計算的。 |
1.9.1 | 未加工谷物,1.9.1.1、1.9.1.2、1.9.1.3和1.9.1.4所列產品除外 | 50 | 打算通過濕磨加工的未加工玉米谷物除外,大米除外。 最高水平適用于投放市場進行第一階段加工的未加工谷物。 |
1.9.1.1 | 未加工的麥芽大麥粒 | 200 | 最高限量適用于投放市場進行第一階段加工的未加工麥芽大麥粒。 |
1.9.1.2 | 未加工的大麥粒,但不包括麥芽大麥粒 | 150 | 最高限量適用于投放市場進行第一階段加工的未加工大麥粒。 |
1.9.1.3 | 未加工的玉米粒和未加工的硬質小麥粒 | 100 | 未加工的玉米顆粒除外,通過標簽或目的地等方式表明其僅用于濕磨加工(淀粉生產)。 最高水平適用于市場上用于第一階段加工的未加工硬質小麥和未加工玉米。 |
1.9.1.4 | 帶不可食用外殼的未加工燕麥粒 | 1250 | 最高水平適用于市場上用于第一階段加工的帶殼未加工燕麥谷物。 最高水平適用于含有不可食用外殼的燕麥粒。 |
1.9.2 | 面向最終消費者投放市場的谷物,1.9.2.1和1.9.2.2所列產品除外 | 20 | 大米除外 |
1.9.2.1 | 面向最終消費者投放市場的燕麥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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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 | 為最終消費者投放市場的大麥、玉米和硬粒小麥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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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谷物碾磨產品,1.9.3.1和1.9.3.2所列產品除外 | 20 | 大米加工產品除外 |
1.9.3.1 | 燕麥碾磨產品(包括燕麥麩)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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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 | 除燕麥和玉米碾磨產品以外的谷物麩皮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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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除1.9.5中所列產品外的焙烤制品;除1.9.6、1.9.7和1.9.8中所列產品外的面食、谷類小吃和早餐谷類食品 | 20 | 大米制品除外。 包括小型烘焙產品。 面食是指含水量約為12 %的面食(干的)。 |
1.9.5 | 含有至少90 %燕麥碾磨產品的焙烤制品 | 100 | 大米制品除外。 包括小型烘焙產品。 |
1.9.6 | 燕麥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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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早餐谷物由至少50 %的谷糠、燕麥谷物的碾磨產物、玉米谷物、全燕麥谷物、大麥谷物、玉米谷物或硬粒小麥谷物的碾磨產物組成,并且由少于40 %的燕麥谷物和全燕麥谷物的碾磨產物組成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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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早餐谷物由至少50 %的谷糠、燕麥粒的碾磨產物、全燕麥粒、大麥粒、玉米?;蛴擦P←溋5哪肽ギa物和至少40 %的燕麥粒和全燕麥粒的碾磨產物組成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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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供嬰幼兒食用的嬰兒食品和加工谷物食品 | 10 | 大米制品除外。 最高水平適用于投放市場的產品干物質。 |
1.9.10 | 嬰幼兒特殊醫學用途食品 | 10 | 大米制品除外。 最高水平適用于投放市場的產品干物質。 |
據了解,本法規自其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之日起第 20 天生效。自2024年7月1日起適用。
更多詳情參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OJ:L_2024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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