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連江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被告人倪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同時被宣告禁止令。
案件詳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間,被告人倪某某在明知某款膠囊無任何保健食品資質證明和手續情況下向上家進貨該膠囊共計6000瓶,進貨價共計163800元。其間,倪某某自留400瓶膠囊給家人及親屬等人服用,剩余的5600瓶膠囊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金額共計162900元。倪某某從中獲利約10000元。經鑒定,涉案膠囊中含有《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所列鹽酸二甲雙胍和格列本脲成分。
法院認為,被告人倪某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食品,銷售金額達162900元,且銷售時間持續6個月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綜合考慮被告人倪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等,判決被告人倪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30000元;禁止被告人倪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經營活動。
保健品是一種特殊的食品,國家對食品的生產、銷售都有嚴格規定、監管。本案涉案膠囊中含有鹽酸二甲雙胍和格列本脲成分已被列入《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使用。消費者若擅自服用非法添加此成分的保健食品,可能對身體有害,嚴重的可能危及生命。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保健品時,應增強自我安全意識,選擇正規廠家生產的有相應批準文號的保健品,對于沒有標明成分、廠家或是未有相應標簽的保健品千萬不能購買,避免損害身體健康。也提醒保健品經營者,不要貪圖利益而將來源不明的保健品進行銷售,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六個月以上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且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
(五)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十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綜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食品質量、進貨或者銷售的渠道及價格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除外:
(一)長期從事相關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行業,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義務的;
(二)沒有合法有效的購貨憑證,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銷售的相關食品來源的;
(三)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進貨或者銷售且無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關部門發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預警的情況下繼續銷售的;
(五)因實施危害食品安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六)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一條 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一條 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一般應當在生產、銷售金額的二倍以上。
第二十二條 對實施本解釋規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于依法適用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
對于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供稿:刑事庭
日期:2024-10-20
案件詳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間,被告人倪某某在明知某款膠囊無任何保健食品資質證明和手續情況下向上家進貨該膠囊共計6000瓶,進貨價共計163800元。其間,倪某某自留400瓶膠囊給家人及親屬等人服用,剩余的5600瓶膠囊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金額共計162900元。倪某某從中獲利約10000元。經鑒定,涉案膠囊中含有《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所列鹽酸二甲雙胍和格列本脲成分。
法院認為,被告人倪某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食品,銷售金額達162900元,且銷售時間持續6個月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綜合考慮被告人倪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等,判決被告人倪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30000元;禁止被告人倪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經營活動。
保健品是一種特殊的食品,國家對食品的生產、銷售都有嚴格規定、監管。本案涉案膠囊中含有鹽酸二甲雙胍和格列本脲成分已被列入《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使用。消費者若擅自服用非法添加此成分的保健食品,可能對身體有害,嚴重的可能危及生命。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保健品時,應增強自我安全意識,選擇正規廠家生產的有相應批準文號的保健品,對于沒有標明成分、廠家或是未有相應標簽的保健品千萬不能購買,避免損害身體健康。也提醒保健品經營者,不要貪圖利益而將來源不明的保健品進行銷售,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六個月以上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且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
(五)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十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綜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食品質量、進貨或者銷售的渠道及價格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除外:
(一)長期從事相關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行業,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義務的;
(二)沒有合法有效的購貨憑證,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銷售的相關食品來源的;
(三)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進貨或者銷售且無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關部門發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預警的情況下繼續銷售的;
(五)因實施危害食品安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六)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一條 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一條 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一般應當在生產、銷售金額的二倍以上。
第二十二條 對實施本解釋規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于依法適用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
對于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供稿:刑事庭
日期:202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