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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丨銷售三無減肥產品 法院判決退一賠十

   2025-02-04 廊坊市安次區人民法院微信號孫巖410
核心提示:近日,廊坊市安次區人民法院高新區法庭審結一起因銷售三無減肥產品而引發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該案經過開庭審理后,被告對銷售三無產品的事實無異議,最終認定銷售方違反食品安全法,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判決被告孫某退還貨款1800元并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金18000元。……(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減肥”一直是一個經久不衰的話題,無論男女、無論老少,想要快速瘦身,看到“效果非常好”的減肥產品,心動不已,果斷下單,后來才發現是“三無產品”,此時能否向商家主張“賠十”的賠償原則?
 
  近日,廊坊市安次區人民法院高新區法庭審結一起因銷售三無減肥產品而引發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該案經過開庭審理后,被告對銷售三無產品的事實無異議,最終認定銷售方違反食品安全法,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判決被告孫某退還貨款1800元并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金18000元。
 
  案情回顧
 
  2024年5月23日,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購買了減肥膠囊,并于同日向被告轉賬1800元。原告收到涉案產品后,發現產品外包裝袋上無標簽、無生產廠家、無生產日期以及生產許可證等信息。原告認為,自己購買的商品是三無產品,遂將被告訴至安次區法院。經審理,本案中,被告作為銷售者,未核實產品的生產及合格證情況,亦未舉證產品的具體來源、供貨方等,未盡基本注意及審查義務,其銷售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且其在無分裝資質情況下擅自分裝,侵害了原告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應視為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情形。
 
  法院裁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國家食藥監局辦公室《關于發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在附件中聲稱“具有減肥功能的產品納入保健食品的行列”。本案案涉減肥藥應屬于食品行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告向被告主張退還貨款及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現判決已生效,被告已履行判決中的給付義務,雙方服判息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法官說法
 
  作為銷售者,對其銷售的食品,應履行審查義務,嚴格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等合格證明及產品標簽、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等,并保存相關記錄。如銷售者未履行以上義務,采購并銷售三無食品,屬于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應承擔相應懲罰性賠償責任。而作為消費者,如何正確維護自己權益?首先,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應注意查看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重要信息,如發現購買的商品為“三無”產品,可先行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其次,如未達成一致意見,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最后,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消費者在日常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應養成證據留存的習慣,例如包裝、銷售憑證、支付憑證、發票及商家產品介紹頁面、聊天記錄等,便于事后維權。
 
  另外,建議大家在選擇任何減肥方法時,考慮個人健康狀況,并在專業醫生的指導下進行。長期健康的減肥應注重營養均衡和適量運動,避免極端的飲食控制和過度的運動。



日期:2025-02-04
 
地區: 河北 廊坊市
行業: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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