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5月下旬,杜先生的父親到招遠市某理療店理療。理療期間,商家向其父親推薦了三盒固體飲料,并告知該固體飲料可以治療耳鳴,理療費用和固體飲料費用合計3500元。杜先生認為,商家這是虛假宣傳,要求予以退貨,被商家拒絕。6月20日,杜先生進行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招遠市消費者協會羅峰分會調查,杜先生父親購買的固體飲料,商家雖然提供了相關的進貨臺賬以及檢測報告等材料,但是該商品屬于保健食品,并不是藥品。商家不得告知消費者,該商品具有治療疾病的功效。經調解,商家給予消費者退貨退款。消費者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在此提醒廣大老年朋友,要加強自我防范,正確認識保健品,保健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不要輕信銷售人員夸大的宣傳,對自己不了解的所謂醫療保健產品,不要輕易購買。
日期:2025-03-14
2024年5月下旬,杜先生的父親到招遠市某理療店理療。理療期間,商家向其父親推薦了三盒固體飲料,并告知該固體飲料可以治療耳鳴,理療費用和固體飲料費用合計3500元。杜先生認為,商家這是虛假宣傳,要求予以退貨,被商家拒絕。6月20日,杜先生進行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招遠市消費者協會羅峰分會調查,杜先生父親購買的固體飲料,商家雖然提供了相關的進貨臺賬以及檢測報告等材料,但是該商品屬于保健食品,并不是藥品。商家不得告知消費者,該商品具有治療疾病的功效。經調解,商家給予消費者退貨退款。消費者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在此提醒廣大老年朋友,要加強自我防范,正確認識保健品,保健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不要輕信銷售人員夸大的宣傳,對自己不了解的所謂醫療保健產品,不要輕易購買。
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