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加大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做好以案釋法、以案促改和警示教育工作,現公開發布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2025年5月9日,我局收到塔城地區公安局食品藥品環境犯罪局“關于移送張某涉嫌違法線索的函”。經查,張某向張某某銷售了22件“貴州茅臺酒(品鑒用酒)”,銷售金額為35000元,通過某物流寄送并代收貨款。經塔城公安機關聘請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該批“貴州茅臺酒(品鑒用酒)”與該公司產品外包裝特征不符,非該公司生產,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我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2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5年3月18日,我局收到仁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和遵義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經查,當事人趙某在仁懷市鹽津街道某場地內,對現場包裝的帶有“11.png”的“奧德尊享酒”進行噴碼(噴注批次),案發時,已對帶有“11.png”的“奧德尊享酒”2500多個外箱進行噴碼。“11.png”(第6269792號)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33類注冊商標,經標稱生產企業鑒定,上述帶有“11.png”注冊商標的“奧德尊享酒”與該公司產品外包裝特征不符,非該公司生產,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之規定,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我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5年1月3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及不起訴決定書,將張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移送我局辦理。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4月份通過微信好友推薦進入賣酒微信群開始從事賣酒工作,工作內容就是聯系客戶,尋找上家供貨。當事人銷售的侵權酒品的轉賬記錄,均在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調查期間指認確定,當事人銷售的侵權酒有茅臺集團貢酒60、貴A30、貴A50、1935紅色圣地、天朝上品等產品,每件酒加5到20元的利潤銷售出去,主要在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4月期間交易以上商品,期間獲利大約1萬元。當事人銷售侵權商品均未取得商標注冊人許可,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7200元。
案例四
2025年1月3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及不起訴決定書,將宋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移送我局。經調查,從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當事人在供貨方處共購進77850元的假冒茅臺品牌系列酒,當事人銷售的侵權酒品種主要為茅臺集團的紅色圣地1935,銷售金額共計82500元,期間獲利5000元,當事人銷售以上侵權酒品的轉賬記錄,均在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調查期間指認確定,當事人銷售以上商品均未取得商標注冊人許可,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我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165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5-07-20
案例一
2025年5月9日,我局收到塔城地區公安局食品藥品環境犯罪局“關于移送張某涉嫌違法線索的函”。經查,張某向張某某銷售了22件“貴州茅臺酒(品鑒用酒)”,銷售金額為35000元,通過某物流寄送并代收貨款。經塔城公安機關聘請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該批“貴州茅臺酒(品鑒用酒)”與該公司產品外包裝特征不符,非該公司生產,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我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2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5年3月18日,我局收到仁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和遵義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經查,當事人趙某在仁懷市鹽津街道某場地內,對現場包裝的帶有“11.png”的“奧德尊享酒”進行噴碼(噴注批次),案發時,已對帶有“11.png”的“奧德尊享酒”2500多個外箱進行噴碼。“11.png”(第6269792號)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33類注冊商標,經標稱生產企業鑒定,上述帶有“11.png”注冊商標的“奧德尊享酒”與該公司產品外包裝特征不符,非該公司生產,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之規定,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我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5年1月3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及不起訴決定書,將張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移送我局辦理。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4月份通過微信好友推薦進入賣酒微信群開始從事賣酒工作,工作內容就是聯系客戶,尋找上家供貨。當事人銷售的侵權酒品的轉賬記錄,均在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調查期間指認確定,當事人銷售的侵權酒有茅臺集團貢酒60、貴A30、貴A50、1935紅色圣地、天朝上品等產品,每件酒加5到20元的利潤銷售出去,主要在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4月期間交易以上商品,期間獲利大約1萬元。當事人銷售侵權商品均未取得商標注冊人許可,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7200元。
案例四
2025年1月3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及不起訴決定書,將宋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移送我局。經調查,從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當事人在供貨方處共購進77850元的假冒茅臺品牌系列酒,當事人銷售的侵權酒品種主要為茅臺集團的紅色圣地1935,銷售金額共計82500元,期間獲利5000元,當事人銷售以上侵權酒品的轉賬記錄,均在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調查期間指認確定,當事人銷售以上商品均未取得商標注冊人許可,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我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165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5-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