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7日韓國食品醫藥品安全局根據健康功能食品相關法律第8條及同法施行規則第10條對進口健康功能食品申告及檢查詳細處理規則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修訂。
主要內容:
1. 進口申告機關由“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或者國立檢疫所”修訂為“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
2. 在流通管理對象上新設自社制造用健康功能食品(案 第3條第1項第2號);
3. 刪除提交研究、調查用進口健康功能食品使用結果書條款(案 第9條第3項)。
日期:2009-03-31
2009年3月27日韓國食品醫藥品安全局根據健康功能食品相關法律第8條及同法施行規則第10條對進口健康功能食品申告及檢查詳細處理規則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修訂。
主要內容:
1. 進口申告機關由“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或者國立檢疫所”修訂為“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
2. 在流通管理對象上新設自社制造用健康功能食品(案 第3條第1項第2號);
3. 刪除提交研究、調查用進口健康功能食品使用結果書條款(案 第9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