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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大家談-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9-08-14 食品伙伴網1056
核心提示:2009年7月2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發布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已經2009年7月8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

    2009年7月2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發布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已經2009年7月8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伙伴網食品論壇是國內最大的食品技術社區,網友主要是食品行業的技術人員,條例出臺以后,網友們進行了一次專題討論,見http://bbs.foodmate.net/thread-291850-1-1.html。

    網友們認為,《條例》的出臺,完善了食品安全法規體系,對我國食品生產、監管、消費以及進出口等各個方面為營造食品安全有積極的推動作用。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也會隨之發生一系列變化,監管部門、企業和消費者應當積極應對。

    以下是部分網友的發言。

    網友happying.2008: 營業執照是一個企業首要的資質證明文件,沒有這個,其它的一切都沒法進行。可以“預先核準企業名稱,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后”再 “辦理工商登記”,如果可行,當然很好。只是個人感覺這樣一來,會把質監給弄暈了不可。沒有營來執照,QS材料如何遞送?沒有營業執照,如何審核該企業規模,是否具體基礎資格?這些都是問題。不知道是不是由于現在出臺的法規太多了,也把自己給兜進去了。本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圍,把“病毒性肝炎”細分修正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讓乙肝攜帶者能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網友dongpolao:在食品安全監管這一塊,取消了以往定檢收費的規定,定檢的產品還需要向企業購買,這種情況對基層的質監局有著強烈的影響!基層的質監局在財政上沒有垂直,仍然處于自收自支的狀態,而定檢收費則是基層收入的重要來源。現在,取消了定檢收費,即使有了財政補貼,但是能不能垂直下來補貼到基層,補貼多少,如何補貼到現在仍然沒有一個說法。基層的質監局吃不飽肚子,如何有效的監管,這是一個難題!

    網友haofood123456:對于大多數食品企業來說守法成本加大啦。該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可以采取補救措施返工繼續銷售。但對于因市場銷售不對路、產品滯銷、包裝破損、密封不好、臨近保質期、產品風味不適應市場、經銷商關閉或轉銷其他產品、產品本身因存在安全隱患等而被顧客要求退貨、或國家強制召回等情形,都得報廢處理。食品企業欲哭無淚哦。這一條建議市場退回的產品經檢驗符合標簽明示的標準或國家強制性標準可以允許重新加工后繼續銷售。

    36、37條是把好采購與出貨關,中間加工過程的情況要如實記錄,這方面的記錄涉及到質量管理的每個加工環節工藝、衛生、設備、人員、材料等。要嚴格按照作業指導書的要求記錄生產加工的工藝情況、設備檢修運行保養、人員個人衛生及培訓、車間容器人員環境清洗消毒、標識、運輸、包裝、產品檢驗、計量器具檢定校準、不合格品控制、糾正預防措施、生產衛生工藝紀律檢查落實、新產品開發實施等。

    在安全法出臺以前,國家沒有明確規定復檢還是初檢機構,作為企業來說,如果有異議的話,還是初檢機構復檢,復檢只在另一組封樣中重新檢驗,最后結果還是不合格,為什么?因為如果復檢合格的話,初檢機構責任人就要承擔質量事故,這是檢驗機構不愿看到的結果,因為它是法定機構,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后來國家考慮到這一后果,復檢機構由提出異議的企業申請具有認證資格的法定機構承擔復檢工作,這一機構有企業自行選擇,這樣就保持了檢驗結果的公正、公平。

    安全法規定抽檢樣品費用由地方財政列支,檢驗機構抽檢時購買樣品。但目前他們又變了一個花樣,他們在抽樣單上注明樣品由企業無償提供,并有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企業沒辦法呀,不能為了一點樣品拒絕簽字吧。所以說法律已經規定啦,但檢驗機構要主動去實施呀!

    網友toyou312:發表一下個人看法,關于收費問題,作為一個監督部門,全靠收費賺錢了,取消定檢收費,就相當于斷了他們財路,說是行政列支,真正能不能支付還是個問題,如果沒錢賺,誰還去給你檢,他吃飽撐的了,那么食品安全不敢說沒保障,至少是少了一道原來的程序,本來食品就不安全,這樣豈不是更不安全了,還不如讓他們收費,多收點也行,只要這能保證安全就行,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這不是皆大歡喜。

    網友SPLT1:食品生產企業要求取得生產許可證,可是目前還有很多產品不在QS審證范圍內,根本就不給你辦QS證,想依法生產都不可能。國家出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可是還是有很多實際問題無法解決,《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也沒有太多的亮點,就拿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這一條來說吧,以前檢查身體查的都是乙肝,現在乙肝卻不包括在內了,難道乙肝攜帶者就能從事接觸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嗎?那豈不是把以往的規定全都推翻了。還有有QS證才能辦營業執照,而辦QS證首要提供的資料就是營業執照,這不是拿人找樂嗎,做出這么矛盾的規定。

    網友hudehai:現在實施細則出來了,企業可拿著工商的名稱核準對辦生產許可證了,可名稱核準上說不許有經營活動,而QS現場審查則要求審查時在生產狀態,卻新開企業,哪來的生產記錄,怎么辦啊?沒有營業執照,怎么以公司名義匯款買原料(個人匯款開發票以后做帳比較麻煩)試生產,沒有試生產,QS怎么拿。除非辦QS證不用現場審核生產,只要硬件和軟件滿足就發證。

    網友mimi123:關于抽檢由企業負擔樣品轉變為向企業購樣這一條款,我也想和大家討論一下:原來我們每季度都有抽樣,給企業化驗報告,這樣我們就可以不再自行送檢做形式檢驗了。但現在雖然抽樣給錢,但報告不給了。也就是說每年2次形式檢驗企業還要單獨送檢,多花幾千塊檢測費。這一點當地質監也認可,我覺得本來應該減少企業負擔的條款反而被操作的增加了企業負擔,到底是當地執法部門操作的問題,還是食品安全法就是這個意思呢?




日期:200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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