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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2015年7月31日起新增12類食品業者實施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2015-08-04 廈門WTO工作站1001
核心提示: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為加強食品供應鏈管理,于2015年7月31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302792號公告制定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為加強食品供應鏈管理,于2015年7月31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302792號公告制定“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新增7類大宗民生物資(包含黃豆、小麥、玉米、面粉、淀粉、食鹽、糖)、2類茶葉產品(包含茶葉、包裝茶葉飲料)、黃豆制品、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市售包裝乳粉及調制乳粉等12類食品業者,估計約有2000家業者,自7月31日起分階段納入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管理。至此,共有19類食品業者已被納入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管理。透過實施此制度,當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可快速追查問題產品的來源及流向。同日,部授食字第1041302793號公告廢止“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并自即日生效。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所指的食品追溯追蹤系統包含了三大實施重點:

    (一)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第9條第1項):相關業者須依“衛生福利部”2013年11月19日發布的“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以紙質或電子方式,留存相關產品信息、供貨商信息(進貨)、產品流向信息(出貨)及內部追溯的紀錄數據;

    (二)須于每月10日前申報上一個月的食品追溯追蹤信息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信息系統─非追不可(第9條第3項):“衛福部”公告新增的12類產品及原已公告實施追溯追蹤制度的食品業者(包含食用油脂、肉品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餐盒食品、食品添加物、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自2016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

    (三)應使用統一發票的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第9條第2項):屬于公告實施的項目,且依財稅機關認定應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自2015年9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財政部”將持續協助受規范的食品業者全面導入電子發票。

    如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的數據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規定,分別依同法第47條及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重大者,并可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的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的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為自主管理中的一種把關方式,食品業者應該重視自身產制及販賣食品的責任,掌握產品的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衛生安全,加強管控產品制程及品保制度,以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范準則等相關法規規定,落實自主管理,與政府共同積極努力為消費者的食品衛生安全進行把關。

    公告事項如下:

    一、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的食品業者如下:

    (一)食用油脂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二)肉類加工食品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三)乳品加工食品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市售包裝乳粉及調制乳粉除外)。

    (四)水產品食品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五)餐盒食品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

    (六)食品添加物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七)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輸入業者。

    (八)黃豆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九)小麥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玉米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一)面粉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二)淀粉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三)食鹽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四)糖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五)茶葉的輸入業者。

    (十六)包裝茶葉飲料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

    (十七)黃豆制品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八)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的制造、加工、調配、輸入及販賣業者。

    (十九)市售包裝乳粉及調制乳粉產品的制造、加工、調配、輸入及販賣業者。

    二、有關公告事項一的食品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者,自2014年10月31日實施。

    (二)第一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4年10月31日實施。

    (三)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九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者,自2015年2月5日實施。

    (四)第六款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5年2月5日實施。

    (五)第八款至第十四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5年7月31日實施。

    (六)第八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5年7月31日實施。

    (七)第十八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6年1月1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2016年7月1日實施。

    (八)第十八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6年1月1日實施。

    (九)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的販賣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7年1月1日實施。

    三、有關公告事項一的食品業者,應于每月十日前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信息系統(非追不可)”(http://ftracebook.fda.gov.tw),以電子方式申報前一個月的追溯或追蹤系統的數據,其實施日期及規模如下:

    (一)第一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4年10月31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2017年1月1日實施。

    (二)第一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4年10月31日實施。

    (三)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6年1月1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2017年1月1日實施。

    (四)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十五款、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6年1月1日實施。

    (五)第四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6年3月1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2017年1月1日實施。

    (六)第四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7年1月1日實施。

    (七)第六款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7年1月1日實施。

    (八)第八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6年1月1日實施。

    (九)第十七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6年3月1日實施。

    (十)第十七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6年3月1日實施。

    (十一)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6年1月1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2016年7月1日實施。

    (十二)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的販賣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7年1月1日實施。

    四、有關公告事項一的食品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其實施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4年12月31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2018年1月1日實施。

    (二)第一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4年12月31日實施。

    (三)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7年1月1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2018年1月1日實施。

    (四)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7年1月1日實施。

    (五)第四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者,自2018年1月1日實施。

    (六)第四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8年1月1日實施。

    (七)第六款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9年1月1日實施。

    (八)第八款至第十四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7年1月1日實施。

    (九)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的制造、加工、調配、輸入及販賣業者:符合公告事項二的規模及業務型態者,自2015年9月1日實施。




日期:2015-08-04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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