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據韓媒報道,11月26日,韓國KFDA發布的《食品等的標示標準全部修改告示》相關意見征求稿中對OEM食品標簽提出了修改意見。
該《食品等的標示標準全部修改告示》相關意見征求稿中要求,韓國食品營業者與出口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簽訂合同,委托生產進口韓文印刷外包裝上標記訂貨者商標(包含logo、記號、文字、圖像等)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時,主標示版面的原產國后面用括號進行OEM食品標記,還要求其OEM食品標記字體大小必須達到14 point以上。OEM食品中農、林、水產品及酒類不受上述限制;食品添加劑中標記經營企業的不受上述限制。
除此之外,該《食品等的標示標準全部修改告示》相關意見征求稿,對不同食品的標簽要求,進行了以下修改。
◆灌裝、瓶裝食品中調味醬等無法標記固形物含量的,允許只標記內容量。
◆酒精及蒸餾酒(燒酒、威士忌、白蘭地、普通蒸餾酒、烈性酒)可省略致敏源標識。
◆為了確保消費者知情權,食品生產、加工所使用原材料名為產品名或產品名的一部分時,或該原材料名為提取液或濃縮液時,都要求主標示版面上以14 point以上的字體標記原材料名和其含量。
◆明確規定了進口食品韓文產品名標記,應符合外語的韓文標示相關規定。
◆從沒有流通期限或保質期標示義務的國家進口未標示流通期限或保質期的產品時,進口商應以制造國家、制造公司出具的流通期限證明材料為基礎,在韓文標示事項中標示流通期限或保質期。
◆復合配料應標記其名稱和類型,按重量順序(水除外)標記占前5位配料名或成分名。前5位以外的配料名或成分名要求標記在二維碼(QR CODE)中或內紙中。
意見征集時間截止至12月16日。
來源鏈接:http://www.foodnews.co.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57242
日期:2015-12-01
該《食品等的標示標準全部修改告示》相關意見征求稿中要求,韓國食品營業者與出口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簽訂合同,委托生產進口韓文印刷外包裝上標記訂貨者商標(包含logo、記號、文字、圖像等)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時,主標示版面的原產國后面用括號進行OEM食品標記,還要求其OEM食品標記字體大小必須達到14 point以上。OEM食品中農、林、水產品及酒類不受上述限制;食品添加劑中標記經營企業的不受上述限制。
除此之外,該《食品等的標示標準全部修改告示》相關意見征求稿,對不同食品的標簽要求,進行了以下修改。
◆灌裝、瓶裝食品中調味醬等無法標記固形物含量的,允許只標記內容量。
◆酒精及蒸餾酒(燒酒、威士忌、白蘭地、普通蒸餾酒、烈性酒)可省略致敏源標識。
◆為了確保消費者知情權,食品生產、加工所使用原材料名為產品名或產品名的一部分時,或該原材料名為提取液或濃縮液時,都要求主標示版面上以14 point以上的字體標記原材料名和其含量。
◆明確規定了進口食品韓文產品名標記,應符合外語的韓文標示相關規定。
◆從沒有流通期限或保質期標示義務的國家進口未標示流通期限或保質期的產品時,進口商應以制造國家、制造公司出具的流通期限證明材料為基礎,在韓文標示事項中標示流通期限或保質期。
◆復合配料應標記其名稱和類型,按重量順序(水除外)標記占前5位配料名或成分名。前5位以外的配料名或成分名要求標記在二維碼(QR CODE)中或內紙中。
意見征集時間截止至12月16日。
來源鏈接:http://www.foodnews.co.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57242
日期:201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