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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規定境外輸入自用保健營養品不超36瓶

   2015-12-02 食品伙伴網743
核心提示:據臺灣中央社消息,臺灣地區食藥署表示,以郵包或貨運途徑輸入臺灣的個人自用非銷售錠狀、膠囊狀食品,限量是每種數量不超過12瓶

       據臺灣“中央社”消息,臺灣地區食藥署表示,以郵包或貨運途徑輸入臺灣的個人自用非銷售錠狀、膠囊狀食品,限量是每種數量不超過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可超過36瓶(盒、罐、包、袋)。

    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指出,食藥署公告輸入食品規定,自12月1日起,個人自用非供銷售的錠狀、膠囊狀食品,以郵包或貨運方式輸入臺灣時的相關規定。

    他說,以后不用向食藥署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并由海關放行的數量,由“每種產品總數不超過1200粒”,調整為“每種數量不超過12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他說,以前述個人自用豁免查驗方式輸入的產品,不得再轉、銷售,如有銷售行為,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3項的規定,依第51條,處停止其免查驗申請1年的處分。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民眾,均衡飲食、正常作息、適度運動是身體保健基本之道,如需補充保健或營養食品,可先請教醫師或營養師等專業醫事人員意見,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食品,食用前看清楚產品標示的建議攝取量、警語及注意事項,食用后出現不適癥狀,應立即停止食用并就醫,千萬不要誤信“排毒反應”。




日期:2015-12-02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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