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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修訂核發進口水產品及水產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

   2016-04-18 廈門WTO工作站854
核心提示:2016年4月14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授漁字第1051346550號令 ,修正核發進口水產品及水產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

    2016年4月14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授漁字第1051346550號令 ,修正“核發進口水產品及水產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一點附件八,并自即日生效。

    修正規定如下:

    三、進口業者第一次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前,應先填具進口業者登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與檢附加蓋進口業者印章及負責人印章的營利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向本會申請核給進口業者登錄編號。

    本會依前項核給進口業者登錄編號,應以書面通知進口業者。

    四、進口業者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及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 加蓋進口業者印章及負責人印章的營利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

    (二) 進口水產品、水產加工品經有機驗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三) 外國驗證機構經本會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公告的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的證明文件一份。但外國驗證機構經本會登錄者,免附。

    (四) 進口報單的進口證明聯復印件一份。

    (五) 審查費郵政匯票。

    進口水產品、水產加工品屬輸入應申報動植物檢疫品目者,進口業者應另檢附檢疫主管機關核發的輸入檢疫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證明文件,經審查內容有錯誤,于國外驗證機構已重新核發,進口業者尚未取得正本前,得先檢附復印件加蓋進口業者及其負責人的印章,并注記與正本相符等文字,并于檢附復印件的翌日起一個月內補提正本,逾期或正本與復印件不符者,撤銷已核發的有機標示同意文件,該進口業者自前揭補提正本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均應以正本申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所定證明文件,得以加蓋進口業者及其負責人的印章,并注記與正本相符等文字的復印件替代之。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本會登錄外國驗證機構相關信息,應揭露于本會漁業署網站。

    申請進口水產品屬不易儲藏的生鮮產品者,得先以進口報單復印件替代第一項第四款的文件,進行審核作業,并應于七日內補送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財政部關稅總局核發進口報單的進口證明聯復印件;屆期未補送或發現有不相符者,撤銷該案有機標示的同意,并注銷其同意文件。

    第一項的申請,進口業者得出具委托書(格式如附件四)由代理人為之。

    十二、進口業者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申請審查進口水產品及水產加工品的有機驗證證明文件,應由本會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公告的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的驗證機構所簽發。

    (二) 申請審查的進口產品為水產加工品,其有機原料含量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三) 申請審查進口水產品及水產加工品其檢疫處理方法須符合我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的規定。

    (四) 申請審查進口水產品及水產加工品其中文標示應符合相關規定。

    (五) 依第四點所定文件如非中文本,應并附加蓋進口業者及其負責人的印章,并注記與正本相符等文字的中文譯本一份。

    (六) 第五點申請書所載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不得重復。

    附件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478
 



日期:2016-04-18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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