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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擬實施新的進境木質包裝檢疫法規

   2010-07-20 江蘇檢驗檢疫局244
核心提示:2010年6月23日,澳大利亞檢驗檢疫局(AQIS)發布行業通告,自7月1日起將實施修訂后的進境木質包裝檢疫法規。 澳大利亞于2009年4

    2010年6月23日,澳大利亞檢驗檢疫局(AQIS)發布行業通告,自7月1日起將實施修訂后的進境木質包裝檢疫法規。

    澳大利亞于2009年4月采用了修訂后的第15號植物檢疫措施國際標準——《國際貿易中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準則》(ISPM 15),該標準要求木質包裝材料應去掉樹皮,但允許帶有加工過程中未完全去除的小塊樹皮。如果樹皮寬度小于3cm(不論長度大小),或者寬度大于3cm,但單塊樹皮的總表面積(長×寬)小于50cm2,則允許帶有任何數量的直觀上分離且明顯分開的小塊樹皮。

    澳大利亞生物安全服務小組(BSG)通過檢討現行的要求木質包裝材料不帶樹皮的檢疫法規,決定自7月1日起,接受按照ISPM 15標準進行除害處理并加施標識,且符合修訂的ISPM 15標準規定的樹皮允許水平的木質包裝材料。

    這一樹皮允許水平也適用于按照AQIS認可的處理方法進行除害處理的木質包裝。

    自7月1日起,BSG將采用ISPM 15對所有木質包裝材料的樹皮允許水平。任何木質包裝和墊艙木超過ISPM 15標準規定的樹皮允許水平,將被采取除害處理、出口或銷毀措施,所需費用由進口商承擔。AQIS的現行包裝申報中的“不帶樹皮”聲明將保持不變,包裝聲明須符合最低文件要求政策的規定。

    需注意,AQIS仍要求作為商品進口的木材(任何非木質包裝材料的木材)不帶樹皮。這意味著對于商品木材,只允許帶有環繞樹節的內生皮及年輪間的夾皮。

    有關ISPM 15 標準的樹皮允許水平或者AQIS的木質包裝和墊艙木進口要求的更多信息,可向AQIS進行咨詢。
 



日期:2010-07-20
 
標簽: 澳大利亞 包裝
行業: 包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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