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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食藥監局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的通知(黑食藥監食生〔2017〕79號)

   2017-04-17 黑龍江省食藥監局398
核心提示:各市(地)、綏芬河市、撫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農墾總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強化食品生產經營
各市(地)、綏芬河市、撫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農墾總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強化食品生產經營風險管理,科學有效實施監管,按照食藥監管總局《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省局起草了《黑龍江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征求各地意見建議,請將反饋意見于4月18日前上報省局,逾期不報的視為無意見建議。
 
  聯系人:于福龍,電話:0451-82612790。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4日
 
  黑龍江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食品生產經營風險管理,科學有效實施監管,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及生產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并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能力,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的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添加劑生產者實施風險分級管理,適用本規范。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制定《黑龍江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指導和檢查全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各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不得拒絕、逃避或者阻礙。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因素和動態風險因素,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進行評價,并根據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確定最終風險等級。
 
  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劃分為Ⅰ檔、Ⅱ檔、Ⅲ檔和Ⅳ檔。
 
  第十條  靜態風險等級為Ⅰ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
 
  (一)低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
 
  (二)普通預包裝食品的銷售企業;
 
  (三)從事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餐飲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  靜態風險等級為Ⅱ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
 
  (一)較低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
 
  (二)散裝食品的銷售企業;
 
  (三)從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熱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等餐飲服務企業。
 
  第十二條  靜態風險等級為Ⅲ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
 
  (一)中等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包括糕點生產企業、豆制品生產企業等;
 
  (二)冷凍冷藏食品的銷售企業;
 
  (三)從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熱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等餐飲服務企業;
 
  (四)生產食品用香精的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第十三條  靜態風險等級為Ⅳ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
 
  (一)高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包括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品添加劑(不含食品用香精)生產企業等;
 
  (二)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生產企業;
 
  (三)保健食品的生產企業;
 
  (四)主要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學生等)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企業;
 
  (五)大規模或者為大量消費者提供就餐服務的中央廚房、用餐配送單位、單位食堂等餐飲服務企業。
 
  第一節  風險分級評定
 
  第十四條  省局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及劃分原則制定《黑龍江省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靜態風險表》,見附件1)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對《靜態風險表》提出修改意見,經省局批準后在全省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靜態風險分值評定
 
  (一)各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評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調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檔案,依據《靜態風險表》所列的項目,逐項計分,累加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檔案內容不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補充提交相關的材料。
 
  (二)生產經營多類別食品的,應當選擇風險較高的食品類別確定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靜態風險分值。
 
  (三)靜態風險因素發生變化的,應重新確定靜態風險分值。
 
  第十六條  動態風險分值評定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可以結合上一年度日常監督全項目檢查情況,以每一項目的最后一次檢查結果(同一項目年內多次出現不符合情形的,按一次計算),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動態風險分值依據評分標準進行評定,逐項計分,累加確定;或者按照《黑龍江省食品生產經營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見附件表2-1.1、2-1.2)進行全項目現場打分評定,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動態風險分值,并將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的主要風險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負責人。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現場打分評價工作。
 
  食品生產者動態風險分值結合上一年度日常監督檢查全項檢查結果評定的,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中檢查項目判定為“否”的計分,其中重點項動態風險分值計10分,一般項動態風險分值計2分,分值合計即為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得分,得分總和超出60分的以60分記。
 
  食品銷售環節動態風險分值依據《黑龍江省食品銷售環節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見附件表2-2)評定,其中重點項動態風險分值為2分,一般項動態風險分值為1分。合計得分超過60分的以60分計。
 
  餐飲服務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按照《黑龍江省餐飲服務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見附件表2-3)評定分值折合后計算,折合方法:(100-量化分級評定分值)×60%。折合后的分值超過60分的以60分計。
 
  乳制品生產企業動態風險因素分值依據《黑龍江省乳制品與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見附件表2-4)進行評定。檢查內容判定為“否”的項目記為得分,其中重點項目的動態風險分值為2分,一般項的動態風險分值為1分。合計得分超過60分的以60分計。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分別按照《黑龍江省保健食品生產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見附件表2-5.1)《黑龍江省保健食品經營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見附件表2-5.2)進行評定,檢查內容判定為“否”的項目記為得分。保健食品生產經營靜態與動態風險分值按照《黑龍江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風險評價等級確認對應表》(見附件表2-5.3)確定。
 
  第十七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量化打分,將食品生產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
 
  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二節 風險分級調整
 
  第十八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上一年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對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九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及以上國家或者省級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產品下架、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風險監測的,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記錄不全或提供虛假生產經營記錄及其他虛假材料的;
 
  (八)在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飛行檢查、日常監督檢查或專項檢查結果判定為不符合,需停產整改或停業整頓的;
 
  (九)餐飲環節在一個評定年度內,連續累計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消費者投訴舉報,且查證屬實的;
 
  (十)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二十條  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乳制品及食品添加劑生產者在1年內,出現下列情形的列入D級監管:
 
  (一)在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檢中出現1次致病菌、重金屬等高風險指標不合格的;
 
  (二)在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檢中連續出現2次不合格指標,或在風險監測中連續出現2次風險問題指標的;
 
  (三)在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飛行檢查、日常監督檢查或專項檢查結果判定為不符合,需停產整改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記錄不全或提供虛假生產經營記錄及其他虛假材料的。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當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中未出現本規范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可不作調整。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可以下調一個等級:
 
  (一)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本規范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
 
  (二)獲得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及保健食品生產除外)的;
 
  (三)獲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的;
 
  (四)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出現本規范第十九條(一)至(八)規定的情形,且日常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結果判定為符合的生產經營者,可下調一個風險等級。保健食品生產者最低風險等級可降至B級。保健食品經營者最低風險等級可降至A級。
 
  第三節  風險分級確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風險分級監管人員應當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填寫《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以下簡稱為《風險等級確定表》,見附件3),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
 
  第二十五條  新開辦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風險等級評定,可以參照食品生產經營者許可現場審核情況,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發放3個月內,依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靜態風險表和動態風險表量化打分確定。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評定結果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鼓勵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用信息化方式開展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第三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水平,合理確定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為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劃分結果,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所需檢查力量及設施配備等,合理調整檢查力量分配,優先安排較高風險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4次。
 
  新獲證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上半年獲證的,按B級(合格企業)至少檢查2次;下半年獲證的,除按B級(合格企業)檢查頻次檢查外(當年至少1次,第二年度2次),以第二年度末風險等級評定等級確定下一年度監管頻次。
 
  第二十九條  對于年度監督檢查2次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每半年檢查一次;年度監督檢查3次的,每四個月檢查一次;年度監督檢查4次的,每季度檢查一次;遇有特殊情況應隨時檢查。
 
  第三十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列出風險問題清單,明確監管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品種,作為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的重點,采取措施化解風險和隱患,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風險等級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分類。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建立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分類系統及數據平臺,記錄、匯總、分析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信息,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食品生產經營質量安全控制水平,嚴格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食品(含乳制品)生產者風險等級由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評定。委托鄉(鎮)、街道監管所等派出機構負責日常監管的,由其派出機構對食品生產者靜態風險分值和動態風險分值進行量化打分,并根據其風險分級動態調整因素,填寫《      年度食品生產風險分級審批表》(見附件4),報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后確定實施。
 
  食品銷售者風險等級由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評定后,報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后確定實施,報批形式由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部門確定。
 
  餐飲服務提供者風險等級由負責日常監管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評定后,報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后確定實施,報批形式由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部門確定。
 
  保健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由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評價確定。保健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日常監督管理部門評價確定。
 
  第三十四條  餐飲服務風險分級管理與餐飲量化分級管理有機結合。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風險分級管理動態風險因素評定,可視為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的一次動態等級評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即為餐飲服務量化分級評定分值。
 
  第三十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現場打分評價應與日常監督檢查相結合,打分評價同時填寫《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對發現的問題應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每年1月5日前完成本地區上一年度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評定,并依據評定結果制定下一年度監管檢查計劃,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每年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地區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評定率應達到100%。
 
  第三十七條  每年1月15日前,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分級年度統計報表(見附件5)報省局。
 
  第三十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評定流程圖

  例:某企業靜態風險分值為18分,動態風險分值為25分,該企業上一年度有1次省級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該企業下一年度風險等級為:18+25=43分,風險等級為B級;依據動態等級調整因素,上調1個風險等級,下一年度最終風險等級為C級,監督檢查頻次至少3次。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參照本規范制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等的風險分級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本規范由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范自2017年4月20日起施行,《黑龍江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分類分級監管指導意見(試行)》(黑食藥監食生〔2014〕153號)、《黑龍江省乳制品生產企業分級監管指導意見(試行)》(黑食藥監乳品〔2015〕238號)同時廢止。
 
     附件.doc:1. 黑龍江省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2. 黑龍江省食品生產經營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3. 黑龍江省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
 
  4. 年度食品生產風險分級審批表
 
  5. 年度風險分級統計表



日期:2017-04-17
 
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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