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4日,智利修訂食品衛生條例Reglamento Sanitario De Los Alimentos (977/96)-第17部分特殊營養膳食食品,內容如下:
評議日期從8月24日至10月23日。
日期:2010-09-10
原法規 | 擬修訂后的新法規 |
第一段 總則第488條 ARTÍCULO 488.- | 第 488條 |
特殊膳食食品是指專為特殊營養和/或特定疾病或特殊物理、生理、代謝狀態的人生產和制作的食品,其成分組成必須與普通類似食品有本質區別,特殊膳食食品中的合成替代成分如脂質、碳水化合物、蛋白質、纖維素和其他營養成分等的添加與使用必須由衛生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 特殊膳食食品是為了滿足生理或病理、特殊營養等方面的需求而生產和制作的食品,本條所規范的產品應根據有效的醫療和營養原則制作,并符合生產者所聲稱的營養功能,強化食品、增加或補充維生素和礦物質的食品不算做特殊膳食食品,同時,也不包括靜脈注射用食品。 |
評議日期從8月24日至10月23日。
日期:201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