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將我局近期執行國家食藥總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相關信息公告如下:
一、總體情況:本次公告的監督抽檢信息共涉及7類食品678批次樣品,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669批次,不合格樣品9批次。其中:糧食加工品267批次,不合格2批次;飲料104批次,不合格5批次;方便食品84批次,不合格2批次;蛋制品29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61,糖果制品51批次,速凍食品82批次,均未檢出不合格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個別項目不合格,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檢驗項目、合格及不合格樣品信息詳見附件。
二、不合格產品情況如下:
(一)標稱徐州上水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天然飲用水,溴酸鹽的檢出值分別為0.016mg/L、0.019mg/L,標準值不超過0.01mg/L。檢驗機構為國家白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二)標稱鎮江天之源礦泉水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飲用天然泉水,溴酸鹽的檢出值為0.04mg/L,標準值不超過0.01mg/L。檢驗機構為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南京站。
(三)標稱常州鵬氏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鵬鷂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為3CFU/250mL、4CFU/250mL、0、0、0,標準要求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無錫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四)標稱常州市旺得福飲用水廠生產的古運河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為5CFU/250mL、4CFU/250mL、0、0、0,標準要求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無錫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五)標稱鹽城金昉首烏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紅棗首烏粉,霉菌檢出值為950CFU/g,標準規定不超過50CFU/g。檢驗機構為江蘇省有機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六)溧陽市天目湖東陵湖風苑土特產超市銷售的標稱無錫市海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烏米八寶飯,菌落總數檢出值為260000CFU/g,標準規定不超過10000CFU/g。檢驗機構為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七)標稱丹陽市祥云面粉有限公司生產的小麥粉,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檢出值為1870μg/kg,標準規定不超過1000μg/kg。檢驗機構為徐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八)標稱沭陽金麥糧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雪花粉(小麥粉),腐鐮刀菌烯醇檢出值為2329μg/kg,標準規定不超過1000μg/kg。檢驗機構為徐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三、針對監督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業所在地徐州、鎮江、常州、鹽城、沭陽等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核查處置,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原因并進行整改。各有關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于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控制措施,3個月內向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查處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別提醒消費者,如購買到或在市場上發現公告不合格食品時,請撥打12331投訴舉報熱線進行投訴或舉報。
特此公告。
附件: 1.食品抽檢合格-20170726.xls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170726.xls
3.本次檢驗項目.doc
4.關于部分檢驗項目的說明.docx
日期:2017-07-26
一、總體情況:本次公告的監督抽檢信息共涉及7類食品678批次樣品,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669批次,不合格樣品9批次。其中:糧食加工品267批次,不合格2批次;飲料104批次,不合格5批次;方便食品84批次,不合格2批次;蛋制品29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61,糖果制品51批次,速凍食品82批次,均未檢出不合格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個別項目不合格,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檢驗項目、合格及不合格樣品信息詳見附件。
二、不合格產品情況如下:
(一)標稱徐州上水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天然飲用水,溴酸鹽的檢出值分別為0.016mg/L、0.019mg/L,標準值不超過0.01mg/L。檢驗機構為國家白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二)標稱鎮江天之源礦泉水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飲用天然泉水,溴酸鹽的檢出值為0.04mg/L,標準值不超過0.01mg/L。檢驗機構為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南京站。
(三)標稱常州鵬氏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鵬鷂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為3CFU/250mL、4CFU/250mL、0、0、0,標準要求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無錫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四)標稱常州市旺得福飲用水廠生產的古運河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為5CFU/250mL、4CFU/250mL、0、0、0,標準要求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無錫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五)標稱鹽城金昉首烏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紅棗首烏粉,霉菌檢出值為950CFU/g,標準規定不超過50CFU/g。檢驗機構為江蘇省有機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六)溧陽市天目湖東陵湖風苑土特產超市銷售的標稱無錫市海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烏米八寶飯,菌落總數檢出值為260000CFU/g,標準規定不超過10000CFU/g。檢驗機構為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七)標稱丹陽市祥云面粉有限公司生產的小麥粉,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檢出值為1870μg/kg,標準規定不超過1000μg/kg。檢驗機構為徐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八)標稱沭陽金麥糧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雪花粉(小麥粉),腐鐮刀菌烯醇檢出值為2329μg/kg,標準規定不超過1000μg/kg。檢驗機構為徐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三、針對監督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業所在地徐州、鎮江、常州、鹽城、沭陽等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核查處置,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原因并進行整改。各有關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于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控制措施,3個月內向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查處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別提醒消費者,如購買到或在市場上發現公告不合格食品時,請撥打12331投訴舉報熱線進行投訴或舉報。
特此公告。
附件: 1.食品抽檢合格-20170726.xls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170726.xls
3.本次檢驗項目.doc
4.關于部分檢驗項目的說明.docx
日期:201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