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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日本進口食品監視指導計劃

   2007-03-13 商務部網站669
核心提示:進口我國的食品,添加物,器具,包裝容器以及玩具(以下統稱「食品等」),一年的進口申報件數約186萬件,進口重量約3400萬噸(2
進口我國的食品,添加物,器具,包裝容器以及玩具(以下統稱「食品等」),一年的進口申報件數約186萬件,進口重量約3400萬噸(2005年業績),我國的食料自給率約為4成(供給熱量總和食料自給率。農林水產省「2005年度食料需求表」。

考慮到這些進口我國的食料等物品(以下簡稱「進口食品等」)的現狀,厚生勞動省(以下簡稱「本省」)和檢疫所于2006年,以沒有設定殘留標準的農藥,動物用醫藥品或是飼料添加劑(以下簡稱「農藥等」)為對象,設定了對人體健康沒有危害可能性的標準,嚴禁銷售超過此標準的食品,也就是所謂的「肯定列表制度」。通過制度的實施,擴充進口時的檢查項目,根據食品衛生法(1947年法律第233號。以下簡稱「法」)的第28條的規定所實施的監視抽查,和法第26條規定所實施的命令檢查等,以強化進口時的監視指導,和推進出口國對食品衛生管理措施的正常化為目的,對殘留農藥等觸犯法第11條違反事例多的出口國為中心,除積極的要求了其采取食品衛生的對策以外,并對存在BSE等問題的出口國的衛生管理情況,進行了實地調查。

關于這些方面,在2006年11月公開的2006年度進口食品監視指導計劃監視結果里面(中途報告),2006年4月到9月的速報值為,進口申請件數約92萬件,進口重量約1200萬噸,檢查件數約9萬5000件,達到了進口件數的10.3%,其中違反件數為629件。在此期間,對各出口國政府提出衛生對策要求達60件,2006年6月到8月,對出口日本的美國牛肉的35個設施進行了實地調查。
2007年,為了讓肯定列表制度和現有的政策同樣順利的實施,除了擴充進口時的檢查項目,確認在生產階段的農藥殘留的防范措施以外,有必要的話在出口國進行實地調查。并且通過勘查2006年度法第28條規定所實施的監視抽查結果,重新考量檢查項目,考慮倒霉毒等有毒害物質的違法事例(法第6條),和肯定列表實施以后多有違反農藥殘留(法第11條)等因素,對食品違反事例多發的出口國將要求其繼續推進生產階段的衛生管理措施。有關出口日本的牛肉BSE等安全問題,將通過實地考察和進口時的檢查結果,重點的有效的確保檢查體系,繼續驗證出口國政府對日出口體系的遵守狀況。


1. 目的
本計劃以通過重點的,高效率的,有效的推進監視指導的實施,來進一步提高進口食品的安全性確保為目的。

2. 本計劃的適用期間
2007年4月1日~2008年3月31日

3. 有關進口食品等的監視指導實施的基本想法
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號)第4條規定,確保食品的安全性,在國內國外食品流通的各階段,必須要有確實的措施。從這個觀點看來,確保進口食品的安全性,需要出口國在從生產,制造,加工等(以下簡稱「生產等」),到進口以后國內流通的各階段,都要有切實的管理措施。
本省及檢疫所和海關等關聯機構協力,進口食品等出口國的生產時、加工時、進口時、國內流通時等各個階段,要有切實的監視指導,實施以下措施。
(1) 確認根據法第27條的進口申報等規定,以法第11條或者第18條的食品等規格基準為首的基本信息情報。
(2) 為了能夠廣泛的掌握多種多樣的進口食品的衛生狀況,按照法第28條的規定實施監視檢查。
(3) 為了防止食品衛生上的危害,對違反法律可能性較大的進口食品,按照法第26條的規定實施命令檢查。
(4) 有關特定的國家和地區,或者是由特定的對象生產出來的進口食品,為了防止發生食品衛生上的危害,根據法第8條或者是第17條的規定,實施禁止進口的措施。
(5) 對待反復違反法律的進口業者,以改善其違法原因為目的,根據法第55條第2項的規定將命令其禁止有關進口的業務。
(6) 為了預防出口國在生產階段發生違反法律的可能性,通過我國的食品衛生規制的在京大使館以及向進口業者提供情報、兩國間的協議、實地調查以及技術協力等,推進出口國的衛生管理措施。
(7) 進口商作為食品事業者,有著自主管理衛生,推進工作的責任和義務。
(8) 被斷定違反法律以后,除采取廢棄處分等措施,同時對外公開違反事例,指導進口商,采取對策防止事件再發。
(9) 進口以后國內流通的各個階段,都道府縣在設置了保健所的市和特別區(以下簡稱「都道府縣等」)進行監視指導,檢疫所和都道府縣發現違反時,本省,檢疫所
協力合作讓進口商迅速實施回收等措施。
4. 考慮到產地的實際情況和其他狀況,重點監視指導的項目
(1) 根據法第27條規定,確認進口申報
對于按照法第27條規定所申報的進口食品,必須不屬于法第6條各號,第9條或第16條里面的食品等,不屬于法第8條第1項或是第17條第1項規定的進口禁止的食品等,屬于法第10條所規定的添加物并且符合其標準。必要時確認進口商在進口申報時出口國政府發行的證明,進口者的報告征收,并徹底遵守。
(2) 法第28條規定的監視檢查
檢疫所實施的監視檢查,廣泛監視多種多樣的進口食品等的食品衛生上的狀況,發現違法事例時,采取強化檢查等對策。
① 本省為了重點的,有效的實施監視檢查,可靠的根據統計學來作為檢查數量的基本,考慮每個食品群類的違反率以及進口件數和進口重量的多少,違反內容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影響程度,來制定監查的件數和檢查項目(以下稱「監查計劃」)。另外,為了著實的實施肯定列表制度,需考慮海外國家農藥的規定情況,使用情況,被檢出事例等來制定監查計劃。
② 2007年的監查計劃見附表1。
③ 檢疫所為了實施監查計劃的檢查件數,需按照本省分配的檢查件數來排年間預定,有計劃的實施檢查。
④ 本省在得到生產國和其他國家的食品回收以及有關健康受損等情報、通過發監視檢查現違法事例、由都道府縣的監視指導發現違法事例時,根據需要將指示各檢疫所強化該當食品的檢查。
另外強化農藥殘留檢查,本省將考慮到出口國的農藥殘留的管理體制,通過統計學有信賴有依據的檢出違反事例,提高該當進口食品等以及檢查項目的監視檢查頻率,并持續一定的期間。
(3) 法第28條規定的監視檢查以外的檢查
檢疫所根據進口申報的內容,初次進口時的檢查,運輸途中事故發生時的檢查等,除了遵照監視檢查計劃以外,必要時實施進口食品等的檢查。
(4) 法第26條規定的命令檢查
對于違反法律可能性較高的進口食品,厚生勞動大臣認定了有必要采取食品衛生上的危害防止措施時,每次進口時,將責令進口業者接受檢查。
① 發動命令檢查
下述違法可能性較大的情況時,將發動命令檢查。
ⅰ. 在出口國和我國,發生了健康受損事例或是有發生此類事例危險性的同一出口國,或是同一制造商,加工業者生產的同一進口食品等,將立即成為命令檢查的對象。
ⅱ. 有關農藥殘留,如監查的結果顯示同一出口國,或是同一制造商,加工業者生產的同一進口食品有復數違反事例的話,將成為命令檢查的對象。
② 解除命令檢查
命令檢查以后,以下違法食品等不會再進口我國的情況下,將解除命令檢查,恢復通常的監視體系。
ⅰ. 出口國查明出事原因,針對此原因確立新體制,農藥等管理狀況和檢查體制的強化,通過兩國之間的協議,實地調查,進口時的檢查等,確認了其有效性時。
ⅱ. 接受殘留農藥命令檢查(不檢出的農藥除外)的食品等,如2年期間沒有違反事例,且命令檢查的實施件數在300件以上的對象,將暫時解除命令檢查,之后通過統計學上合理的有信賴度的觀點,提高該進口食品以及檢查項目的檢查頻率,一定期間內沒有違反事例(但在該監視檢查強化期間中,如有違反事例發生的話,將立即發動命令檢查)。
(5) 法第8條或第17條規定的禁止進口措施
特定的國家和地區或是特定的對象生產的進口食品等,該進口食品的違法事例占整個檢查件數的約5%以上;從產地的食品衛生管理狀況上看,有繼續發生違法事例的可能;以上被斷定為有必要防止這些損害人體健康危險性的時候,厚生勞動大臣將在聽取醫藥、食品衛生審議會的意見后,采取嚴禁進口的對策。
(6) 收到海外發生問題等情報時的緊急對應
本省為了確保進口食品上的安全性,和有關機構合力了解國外的食品衛生情況,如我國有進口違法食品等危險時,將調查該食品等的進口狀況,有進口業績時,將指示或請求有關檢疫所、都道府縣等調查其流通、庫存情況,以及必要時進口商采取的回收措施。同時指示檢疫所強化檢查。
5. 促進出口國的衛生措施
為了防止出口國在生產階段出現違法的可能,將實施以下衛生對策以促進出口國家的衛生。
(1) 熟知我國的食品衛生規定
厚生勞動省的主業里,用英文公開了命令檢查的對象,以及監查強化對象食品的違法事例,監視指導的結果等。同時也連接了有關我國食品衛生的規定,獨立行政法人日本貿易振興機構的英文版情報。
另外,向在京大使館和進口業者提供這些情報,通過獨立行政法人國際協力機構實施的有關食品衛生規定的研修會等,讓出口國的政府擔當官員,出口國的生產者,制造者,加工者等(以下簡稱「生產者等」,都能夠知道這些情報。
(2) 兩國之間的協議,實地調查等
本省對于進口時實施命令檢查的食品等之外,針對違法可能性較高的進口食品,對出口國政府,通過兩國之間的協議,要求其追究違反原因、確立防止同一事例再發的措施、切實做好農場的農藥使用管理、強化監視體系和實施出口前的檢查,以推進衛生對策。
另外2006年進口的食品當中,含有霉毒或有毒物質的事例相繼發生,2007年度將對這類違法較多的國家為中心,積極的要求其衛生管理對策。并且,為了順利的實施肯定列表制度,保障進口牛肉等的衛生,如需要在出口國進行生產階段的衛生對策驗證的話,將派遣專家前往該食品出口國,積極的對該出口國的衛生對策進行確認。

(3) 技術合作等
有關監視體制的強化,提高農藥殘留的實驗檢查技術,本省會根據需要向出口國提供技術合作。

6. 有關對進口商自主衛生管理的實施的指導事項。
作為進口商等食品事業者的職務,法第3條第1項規定,應該努力確保進口食品等的安全性,學習必要的知識和技術,確保原材料的安全,實施自主檢查等。
檢疫所通過對進口商做出以下的指導,來促進進口商的自主衛生管理。
(1) 對于進口商的基本指導事項
讓進口商理解到,進口手續,檢查制度,規格標準以及提出衛生證明書等,既是責任也是義務。另外,為了促進進口商的自主衛生管理,根據進口食品等的違反情報、出口國的食品衛生規定、生產者的情報等,讓進口商自主的努力確保食品安全性,在研修會時和進口申報時做出指導。
對進口商的基本指導事項,見別表第2,對進口商所進口的食品等的原產國、品目等必要時做出指導。
而且,在實施規格標準的改正、檢查強化、禁止販賣等措施時,要向進口商提供情報。
(2) 實施進口之前的指導
對于進口商,根據對(1)對進口商采取的基本指導事項,從生產者那里拿到必要的資料,事前對該當食品的安全性,是否含有藥事法(昭和35年法律第145號)中限制的藥物成分等進行確認。特別該當食品假如是初次進口我國的話,同種類的食品如有違反的先例,需在主業和研修會上公布,讓進口商提前和各檢疫所進行商討。
(3) 進口前的指導以及有違反事例時的應對措施
根據對進口商做出的事前安全性確認的結果,如發現進口食品等不適合法律條規時,將指導該進口商采取適當的對策,直至其改善問題以后再考慮進口。
另外,有關改善的結果,符合法律的書面證明等,根據需要進口樣品等,對檢查該食品是否符合規格標準進行指導。
(4) 實施自主檢查
初次進口時,根據該進口食品等的成分規格和農藥、動物用醫藥品和添加物等的使用狀況,為了確認其是否符合法規,將指導其對于必要的項目實施自主檢查。如今后繼續進口的話,將根據其進口的頻度,根據(1)對進口商的基本指導事項,定期確認該進口食品等的農藥、動物用醫藥品和添加物等的使用狀況,參考同種食品的違反事例等情報信息,指導其進行定期的自主檢查。
(5) 制作進口食品等的紀錄并存檔
為了隨時確認進口商的進口食品等的流通狀況,要努力切實的做好該進口食品等在進口時、銷售時的紀錄并存檔。同時指導其在出現違法事例時,能夠迅速向有關檢疫所或都道府縣等提供有關信息。
(6) 正確標示
為了讓進口食品等的標示內容符合國內的有關法令標準,進口商需向所在地的都道府縣等機關提前作出確認。
(7) 提高進口商、通關行業者以及保稅倉庫行業者的食品衛生知識
指導進口商、通關行業者以及保稅倉庫行業者積極參加檢疫所和有關團體組辦的研修會,讓擔當者修得食品衛生的有關知識,以確保進口食品的安全性。

7. 違反法規時的處理
(1) 進口檢查等發現違法時
由檢疫所的檢查或是進口商的自主檢查發現違反時,必須按照以下的手續,由受理進口申報的檢疫所和本省或有關都道府縣共同協力,讓進口商迅速做好回收措施的同時,采取強化進口時的檢查等。
① 違法食品等通關之前
檢疫所向進口商發出廢棄,載回出口國等指示。
② 違法食品等通關之后
管轄進口商所在地的都道府縣等,對該進口商發出回收該商品的指示。
因此,為了讓都道府縣能夠順利的指揮實施商品回收,檢疫所應迅速向本省匯報該違反食品進口時的組批,進口商的名稱,所在地以及其他所需的情報信息(以下簡稱為「違法進口食品的有關情報 等」),同時為了能夠讓進口商切實的做好商品回收,本省將通報管轄該進口商所在地的都道府縣。
另外,如通關后的食品全部保管在保稅倉庫里的話,除了這些對策以外,檢疫所會暫時指導進口商廢棄、載回該違法進口商品,同時指導其聽從管轄所在地的都道府縣的指示。
(2) 在國內流通的檢查中發現違法的時候
已經流通在國內市場上的進口食品,在都道府縣的檢查中被查出違法時,本省接到該都道府縣的聯絡以后,在接受檢疫所提供該違法進口食品的有關情報的同時,將根據此情報采取強化進口時的檢查等必要措施。
(3) 為防止事例的再發對進口商做出指導等
為了防止違法事例再次發生,檢疫所對違法的進口商做出以下指導。
① 調查該違法食品的出事原因,斷定結果以后立即向檢疫所報告。如果過了3個月還沒有斷定出事原因的話,需指導其向檢疫所匯報進展狀況。
② 再次進口同一商品時,作出①的原因調查,確認問題的改善,必要時進口商進行實地考察,由出口國對違法項目做出檢查,抽樣檢查等鑒證,并向檢疫所匯報改善結果。
(4) 停止進口商營業的處分
本省從確保食品安全性的觀點上,對于屢次違法的進口商,或是因違法事例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有造成影響危險的進口商,將本著改善違法原因、防止違反事例的再發,以及采取其他衛生上必要的措施為目的,根據法第55條第2項,責令該進口商禁止或停止營業(以下簡稱為「進口商的營業停止處分」)。
另外,本省按照食品衛生法第55條第2項禁止該進口商的營業以及停止處分(方針),對于違反率超過5%、成為營業停止處分研討對象的進口商,提醒其注意不能再反復違法。
(5) 對于謊報進口申請和進口違法食品等非法進口行為,檢疫所將告發其違法的惡劣事例行為。
(6) 公開違反事例
為了明確食品衛生上所發生危害狀況,根據法第63條規定,將把違法或違反法規處分的進口商(原則上包括接受了書面行政指導的違規進口商,但違規程度較輕、以及違規后立即做出了改善的進口商將除外)的名稱、所在地、對象進口食品等違規情報在主業上公開、1~2周更換新的情報。公開進口商名稱的同時,其改善措施的內容,違規原因等也將在確定以后公布出來。

8. 向國民提供情報
本省通過主業,廣泛的向國民提供確保進口食品等安全性的情報和信息。
(1) 提供有關監查計劃的情報信息
為了監視抽查指導能夠順利地實施,檢疫所將通知進口商,通關業者以及保稅倉庫業者公開監視抽查計劃命、令檢查的發動、強化檢查等信息。
同時本省也將公開監視抽查計劃、發動命令檢查、檢查強化的有關情報。
(2) 公布按照本計劃所進行的監視結果
監視抽查、命令檢查、等進口食品的檢查狀況和結果概要,對進口商的監視指導以及結果概要;出口國實施衛生對策的狀況以及其結果概要等;關于2007年度監視指導的實施狀況,本省將在6月份左右公開發表。4月到9月的年間中途情況將于11月前后公開發表。
(3) 組織關于食品安全風險的交流
通過有關食品安全風險的交流,以達到對計劃的內容,進口食品的監視指導的狀況等情報信息的交流。
(4) 其他
檢疫所接受以一般消費者為對象的參觀學習,希望在不影響業務的范圍之內,讓國民得以廣泛的理解進口食品等的監視指導的現狀。

9. 實施其他監視指導所需的事項
(1) 有關食品衛生的人才培訓,資質的提升
本省對于檢疫所從事監視指導和試驗檢查的食品衛生監視員,實施關于食品衛生的知識和技術的學習和研修。
(2) 檢疫所對食品的試驗檢查實施點檢
為了能夠切實的實施監查,本省及檢疫所將有計劃的實施試驗檢查等業務管理上的點檢和指導。



日期:2007-03-13
 
標簽: 日本 進口食品
行業: 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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