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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正式限制食品接觸清漆和涂料中的BPA

   2018-03-12 廈門WTO工作站652
核心提示:  2018年2月14日,歐盟官方公報(OJ)發布關于歐盟食品接觸用清漆和涂料的法規(EU) 2018/213,對食品接觸用清漆和涂料中雙酚
   2018年2月14日,歐盟官方公報(OJ)發布關于歐盟食品接觸用清漆和涂料的法規(EU) 2018/213,對食品接觸用清漆和涂料中雙酚A(BPA,CAS:80-05-7)的使用進行限制;該法規同時修訂了歐盟食品接觸塑料法規(EU)No 10/2011,進一步加嚴BPA遷移限量。該法規自OJ發布后第二十天開始生效,從2018年9月6日起正式實施。 
  該法規所述清漆或涂料,指由一種或多種使用了雙酚A的非自支撐層組成的材料或物品,用于賦予材料或物品某種特性或提高其技術性能。
 
  根據(EU)2018/213,關于食品接觸用清漆和涂料,以下要求將適用:
 
  1.清漆或涂料中BPA的特定遷移限量不得超過0.05mg/Kg;
 
  2.與嬰兒食品,如(EU) No 609/2013所述配方奶粉、后續配方奶粉、加工谷物食品、幼兒食品、特殊營養膳食,以及乳類飲品和類似食品接觸的材料和物品,不得檢出BPA遷移;
 
  3.(EU)No 10/2011中關于檢出限、檢測方法和模擬物、測試溫度、測試時間、結果表述等的相關章節同樣適用于清漆和涂料中的雙酚A;
 
  4.涂漆或涂層食品接觸塑料制品同樣需要在供應鏈各環節提供書面的符合性聲明,且企業有義務應當局要求,在收到要求的10天內提供相關資料以驗證符合性聲明,支撐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測試報告。
 
 ?。‥U) 2018/213對(EU)10/2011的修訂內容包括:BPA的特定遷移限量,由0.6mg/kg加嚴至0.05mg/kg,且進一步明確BPA不得用于生產聚碳酸酯嬰幼兒奶瓶及供嬰幼兒使用的飲水杯或飲水瓶。與去年8月份歐盟委員會發布的草案 相比,增加了對嬰幼兒飲水杯/瓶的要求。(EU)No 10/2011附件I的具體修訂如下:

FCM編號

Ref號

CAS號

物質名稱

特定遷移量

限制和規范

151

13480

0000080-05-7

2,2-二(4-羥基苯基)丙烷

0.05mg/kg

不得用于制造聚碳酸酯嬰兒奶瓶;

不得用于制造設計用于嬰兒及幼兒的聚碳酸酯飲水杯或飲水瓶。


 
  其中嬰兒指0~1歲兒童,幼兒指1~3歲兒童。
 
  作為過渡,2018年9月6日前合法上市的食品接觸涂漆或涂層材料和制品以及食品接觸塑料和制品,可繼續銷售直至庫存清空。
 
  隨著雙酚A的危害特性、作用機理以及暴露方式的進一步研究和發現,世界各國對雙酚A的管控也趨于嚴格,除歐盟外,其他國家和地區對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雙酚A的管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國別

材料/制品

BPA特遷限量

法規/標準號

中國

涂料和涂層

0.6mg/kg(適用時)

GB 4806.10

塑料樹脂

0.6mg/kg(適用時)

GB 4806.6

添加劑

0.6mg/kg(用于涂料和涂層,適用時)

GB 9685

美國

聚碳酸酯飲具

1000mg/kg(含量要求)

CA 65和解協議

日本

聚碳酸酯塑料制品

2.5μg/mL(遷移)

500μg/g(含量)

日本食品衛生法

韓國

聚碳酸酯、環氧樹脂、聚芳砜、聚芳酯、有機涂層金屬類制品

0.6mg/kg

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裝的標準和規范

 



日期: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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