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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巢湖:加罌粟稈“提味” 黑心店主受刑罰

   2020-06-04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563
核心提示:5月7日,巢湖市檢察院提起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開庭審理。被告人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
5月7日,巢湖市檢察院提起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開庭審理。被告人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并責令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通過省級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2019年6月至10月間,被告人吳某某在其位于巢湖市銀屏鎮呂婆街道經營的銀屏烤鴨店內銷售自行添加罌粟稈的烤鴨湯汁、鹵干湯汁等食品,銷售額達1萬余元,非法獲利5000余元。


  經檢驗,上述湯汁中均含有罌粟稈、嗎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成分。根據《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的規定,罌粟稈為非食用物質,系非法添加物。罌粟稈、嗎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是鴉片類毒品的主要組成部分,屬食品中不得檢出的物質。消費者食用了含有上述物質的食品,會產生輕度毒癮癥狀,若長期食用,會從心理到生理對上述物質產生一定的依賴性,對人體傷害極大。


  為維護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巢湖市檢察院在對吳某某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在判處被告人吳某某刑事處罰的同時,判令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請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日期:2020-06-04
 
地區: 安徽 合肥市
行業: 添加劑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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