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許可至少需要這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規定,自覺履行食品經營者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義務,做到守法經營、誠信經商,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證銷售的食品來源合法、手續齊全、安全可靠。
第二條 建立健全食品經營自律制度,對所采購的食品按照法律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履行檢查義務。查驗食品感觀質量和標簽;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第三條 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存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
第四條 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流向,詳實填寫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 (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存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第五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真實,檔案管理規范,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積極采用先進技術、拍照等方法保存符合要求的記錄事項。
第六條 對貯存、保管、運輸條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配備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設備或設施,按照規定和要求貯存、保管、運輸食品。委托他人提供貯存、保管、運輸等物流服務的,必須審查被委托人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相應條件,確保食品貯存、保管、運輸的安全。
第七條 經營場所保持環境整潔,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設備或設施清潔、安全、無害,不作為個人生活用品使用。
第八條 在貯存、銷售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的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條 對貯存、銷售的食品進行定期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下架退市,停止銷售,并做好退市記錄。
對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做好相關記錄,將情況及時報告轄區工商部門。
第十條 積極配合工商部門依法開展的各項檢查活動,如實提供被檢查食品的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及時采取處置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在2 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衛生部門,同時通知事故發生地工商部門。
第十二條 加強對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身體健康的檢查,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從事經營工作。不聘用法律、法規禁止的人員從事經營管理工作。定期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建立培訓檔案。
第十三條 因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關制度書面報告工商部門。
第一條 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規定,自覺履行食品經營者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義務,做到守法經營、誠信經商,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證銷售的食品來源合法、手續齊全、安全可靠。
第二條 建立健全食品經營自律制度,對所采購的食品按照法律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履行檢查義務。查驗食品感觀質量和標簽;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第三條 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存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
第四條 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流向,詳實填寫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 (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存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第五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真實,檔案管理規范,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積極采用先進技術、拍照等方法保存符合要求的記錄事項。
第六條 對貯存、保管、運輸條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配備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設備或設施,按照規定和要求貯存、保管、運輸食品。委托他人提供貯存、保管、運輸等物流服務的,必須審查被委托人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相應條件,確保食品貯存、保管、運輸的安全。
第七條 經營場所保持環境整潔,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設備或設施清潔、安全、無害,不作為個人生活用品使用。
第八條 在貯存、銷售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的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條 對貯存、銷售的食品進行定期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下架退市,停止銷售,并做好退市記錄。
對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做好相關記錄,將情況及時報告轄區工商部門。
第十條 積極配合工商部門依法開展的各項檢查活動,如實提供被檢查食品的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及時采取處置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在2 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衛生部門,同時通知事故發生地工商部門。
第十二條 加強對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身體健康的檢查,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從事經營工作。不聘用法律、法規禁止的人員從事經營管理工作。定期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建立培訓檔案。
第十三條 因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關制度書面報告工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