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91號
當事人: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執法人員依據《市市場監管委關于印發<天津市市場監管系統2020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方案>的通知》(津市場監管市〔2020〕14號)文件,對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依照已取得生產許可單元,為僅生產鮮燉燕窩企業,在其原材料庫房中存放有用于生產的干燕窩原料16盒,500克/盒,共計8千克,該產品外包裝上除標注“H7-X-50”外無其他標簽標識,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執法人員現場依法對上述干燕窩原材料實施了查封行政強制措施(津市監執實強〔2021〕28號),并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2021年3月31日,經批準立案。
2021年4月7日,執法人員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究院對查封的涉案干燕窩進行抽樣檢測(抽樣數量為1千克)。結論為所檢項目(唾液酸含量、亞硝酸鹽)符合GH/T1092-2014《燕窩質量等級》,衛監督函[2012]62號《衛生部關于通報食用燕窩亞硝酸鹽臨時管理限量值的函》要求。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1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
2021年4月28日,執法人員委托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對查封的涉案干燕窩進行抽樣檢測(抽樣基數為7千克,抽樣數量為1千克)。結論為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于2021年5月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2021年4月28日抽樣后封存的12盒干燕窩(6千克)貨值金額為51700元。
經查,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采購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的干燕窩原料,滿足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2.現場檢查照片、現場筆錄、調查筆錄、工廠原料采購、庫存登記、檢測報告等;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財物清單、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等;4.采購轉賬截圖、價格表、情況說明、貨值金額計算表等。
我委于2021年6月21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 (津市監執罰告〔2021〕75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干燕窩原料6千克(貨值金額517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印 章)
2021年 6 月 2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 一 份送達,一份歸檔。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152號
當事人: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根據2020年“網劍行動”《市市場監管委關于印發<天津市市場監管系統2020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方案>的通知》(津市場監管市〔2020〕14號)排查結果,執法人員于2021年3月25日,對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依照已取得生產許可單元,為僅生產鮮燉燕窩企業,在其原材料庫房中存放有用于生產的干燕窩原料16盒,500克/盒,共計8千克,該產品外包裝上除標注“H7-X-50”外無其他標簽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執法人員現場依法對上述干燕窩原料實施了查封行政強制措施(津市監執實強〔2021〕28號),并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2021年3月31日,經批準立案,調查確認當事人于2020年11月份、2021年1月份先后兩次通過微信聯系,從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某燕窩生產企業直接采購干燕窩產品,分別為13千克、25千克。兩批產品均為每500克一白色透明塑料盒包裝,無任何標簽、標識,無法提供報關單、貨物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等合法來源證明材料。上述兩批干燕窩產品通過微信轉賬完成交易結算。當事人于2020年11月份采購的干燕窩,已全部用于生產鮮燉燕窩產品,產品已銷售完畢。現場查封的8千克干燕窩系當事人2021年1月采購的,該批干燕窩共計25千克,截止現場檢查時已使用17千克,全部用于生產產品,且已銷售完畢。
2021年4月7日,執法人員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究院對查封的涉案干燕窩進行抽樣檢測(抽樣數量為1千克)。2021年4月16日,收到檢驗報告,結論為所檢項目(唾液酸含量、亞硝酸鹽)符合GH/T1092-2014《燕窩質量等級》,衛監督函[2012]62號《衛生部關于通報食用燕窩亞硝酸鹽臨時管理限量值的函》要求。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1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津市監執結告〔2021〕13號)。
2021年4月28日,執法人員委托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對查封的涉案干燕窩進行抽樣檢測(抽樣基數為7千克,抽樣數量為1千克)。2021年5月7日,收到檢驗報告,結論為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于2021年5月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津市監執結告〔2021〕15號)。
2021年5月12日,執法人員委托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對當事人正在用于生產的干燕窩原材料(可以提供合法來源)、成品燕春語鮮燉燕窩(罐頭)進行抽樣檢測。2021年5月23日,收到檢驗報告,干燕窩原材料檢驗結論為未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成品燕春語鮮燉燕窩(罐頭)檢驗結論為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合格。執法人員于2021年5月2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津市監執結告〔2021〕18號、津市監執結告〔2021〕19號)。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月采購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的干燕窩原料,滿足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構成要件,涉案干燕窩原料共計7千克,貨值金額61400元。當事人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間,采購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干燕窩原材料用于生產產品,滿足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且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2.現場檢查照片、現場筆錄、調查筆錄、微信截圖、轉賬截圖、工廠原料采購、庫存登記、生產記錄、委托加工協議、銷售記錄、檢測報告等材料;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財物清單、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等材料;4、產品成本核算明細表、采購轉賬截圖、價格表、情況說明、工廠原料采購、庫存登記、銷售記錄、調查筆錄、貨值金額計算表等材料;5、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詢問筆錄等證明用于生產鮮燉燕窩的設備情況。
本委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款“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規定。
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以及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一)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規定的情形。對當事人給予從重處罰。
執法人員于2021年8月13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聽告〔2021〕108號)。當事人于2021年8月16日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提出其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交相關證據材料、曾在疫情及災情時捐款捐物等原因,申請對減低罰款額度。
經復核,考慮到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且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2021年9月3日辦案機構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降低對當事人予以處罰的罰款額度。
執法人員于2021年8月13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聽告〔2021〕122號),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申請聽證。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處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貨值金額61400元8倍罰款491200元。
2、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3、沒收用于生產產品的設備(自動洗瓶機、自動灌裝機、自動旋蓋機、燈檢機、蒸柜、水處理設備各1臺)。
4、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印 章)
2021年10月1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152-1號
當事人: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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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0年“網劍行動”《市市場監管委關于印發<天津市市場監管系統2020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方案>的通知》(津市場監管市〔2020〕14號)排查結果,執法人員于2021年3月25日,對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依照已取得生產許可單元,為僅生產鮮燉燕窩企業,在其原材料庫房中存放有用于生產的干燕窩原料16盒,500克/盒,共計8千克,該產品外包裝上除標注“H7-X-50”外無其他標簽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執法人員現場依法對上述干燕窩原料實施了查封行政強制措施(津市監執實強〔2021〕28號),并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2021年3月31日,經批準立案,調查確認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份、2021年1月份先后兩次通過微信聯系,從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某燕窩生產企業直接采購干燕窩產品,分別為13千克、25千克。兩批產品均為每500克一白色透明塑料盒包裝,無任何標簽、標識,無法提供報關單、貨物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等合法來源證明材料。上述兩批干燕窩產品通過微信轉賬完成交易結算。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份采購的干燕窩,已全部用于生產鮮燉燕窩產品,產品已銷售完畢。現場查封的8千克干燕窩系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1月采購的,該批干燕窩共計25千克,截止現場檢查時已使用17千克,全部用于生產產品,且已銷售完畢。
2021年4月7日,執法人員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究院對查封的涉案干燕窩進行抽樣檢測(抽樣數量為1千克)。2021年4月16日,收到檢驗報告,結論為所檢項目(唾液酸含量、亞硝酸鹽)符合GH/T1092-2014《燕窩質量等級》,衛監督函[2012]62號《衛生部關于通報食用燕窩亞硝酸鹽臨時管理限量值的函》要求。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19日向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津市監執結告〔2021〕13號)。
2021年4月28日,執法人員委托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對查封的涉案干燕窩進行抽樣檢測(抽樣基數為7千克,抽樣數量為1千克)。2021年5月7日,收到檢驗報告,結論為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于2021年5月8日向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津市監執結告〔2021〕15號)。
2021年5月12日,執法人員委托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對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正在用于生產的干燕窩原材料(可以提供合法來源)、成品燕春語鮮燉燕窩(罐頭)進行抽樣檢測。2021年5月23日,收到檢驗報告,干燕窩原材料檢驗結論為未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成品燕春語鮮燉燕窩(罐頭)檢驗結論為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合格。執法人員于2021年5月25日向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津市監執結告〔2021〕18號、津市監執結告〔2021〕19號)。
經查,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采購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的干燕窩原料,滿足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構成要件,涉案干燕窩原料共計7千克,貨值金額61400元。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間,采購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干燕窩原材料用于生產產品,滿足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且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構成要件。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自行直接從境外采購干燕窩原材料,且無法提供合法來源。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的行為滿足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滿足對該單位法定代表人進行處罰的條件。當事人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2.現場檢查照片、現場筆錄、調查筆錄、微信截圖、轉賬截圖、工廠原料采購、庫存登記、生產記錄、委托加工協議、銷售記錄、檢測報告等材料;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財物清單、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等材料;4、產品成本核算明細表、采購轉賬截圖、價格表、情況說明、工廠原料采購、庫存登記、銷售記錄、調查筆錄、貨值金額計算表等材料;5、天津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單、介紹信存根復印件。
我委于2021年8月1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監執聽告〔2021〕108-1號),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申請聽證。
本委認為,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款“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處2020年度當事人從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取得收入40368元的5倍罰款201840元。
2、處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印 章)
2021年10月1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 一 份送達,一份歸檔。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91號
當事人: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執法人員依據《市市場監管委關于印發<天津市市場監管系統2020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方案>的通知》(津市場監管市〔2020〕14號)文件,對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依照已取得生產許可單元,為僅生產鮮燉燕窩企業,在其原材料庫房中存放有用于生產的干燕窩原料16盒,500克/盒,共計8千克,該產品外包裝上除標注“H7-X-50”外無其他標簽標識,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執法人員現場依法對上述干燕窩原材料實施了查封行政強制措施(津市監執實強〔2021〕28號),并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2021年3月31日,經批準立案。
2021年4月7日,執法人員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究院對查封的涉案干燕窩進行抽樣檢測(抽樣數量為1千克)。結論為所檢項目(唾液酸含量、亞硝酸鹽)符合GH/T1092-2014《燕窩質量等級》,衛監督函[2012]62號《衛生部關于通報食用燕窩亞硝酸鹽臨時管理限量值的函》要求。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1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
2021年4月28日,執法人員委托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對查封的涉案干燕窩進行抽樣檢測(抽樣基數為7千克,抽樣數量為1千克)。結論為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于2021年5月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2021年4月28日抽樣后封存的12盒干燕窩(6千克)貨值金額為51700元。
經查,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采購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的干燕窩原料,滿足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2.現場檢查照片、現場筆錄、調查筆錄、工廠原料采購、庫存登記、檢測報告等;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財物清單、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等;4.采購轉賬截圖、價格表、情況說明、貨值金額計算表等。
我委于2021年6月21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 (津市監執罰告〔2021〕75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干燕窩原料6千克(貨值金額517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印 章)
2021年 6 月 2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 一 份送達,一份歸檔。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152號
當事人: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根據2020年“網劍行動”《市市場監管委關于印發<天津市市場監管系統2020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方案>的通知》(津市場監管市〔2020〕14號)排查結果,執法人員于2021年3月25日,對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依照已取得生產許可單元,為僅生產鮮燉燕窩企業,在其原材料庫房中存放有用于生產的干燕窩原料16盒,500克/盒,共計8千克,該產品外包裝上除標注“H7-X-50”外無其他標簽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執法人員現場依法對上述干燕窩原料實施了查封行政強制措施(津市監執實強〔2021〕28號),并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2021年3月31日,經批準立案,調查確認當事人于2020年11月份、2021年1月份先后兩次通過微信聯系,從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某燕窩生產企業直接采購干燕窩產品,分別為13千克、25千克。兩批產品均為每500克一白色透明塑料盒包裝,無任何標簽、標識,無法提供報關單、貨物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等合法來源證明材料。上述兩批干燕窩產品通過微信轉賬完成交易結算。當事人于2020年11月份采購的干燕窩,已全部用于生產鮮燉燕窩產品,產品已銷售完畢。現場查封的8千克干燕窩系當事人2021年1月采購的,該批干燕窩共計25千克,截止現場檢查時已使用17千克,全部用于生產產品,且已銷售完畢。
2021年4月7日,執法人員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究院對查封的涉案干燕窩進行抽樣檢測(抽樣數量為1千克)。2021年4月16日,收到檢驗報告,結論為所檢項目(唾液酸含量、亞硝酸鹽)符合GH/T1092-2014《燕窩質量等級》,衛監督函[2012]62號《衛生部關于通報食用燕窩亞硝酸鹽臨時管理限量值的函》要求。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1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津市監執結告〔2021〕13號)。
2021年4月28日,執法人員委托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對查封的涉案干燕窩進行抽樣檢測(抽樣基數為7千克,抽樣數量為1千克)。2021年5月7日,收到檢驗報告,結論為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于2021年5月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津市監執結告〔2021〕15號)。
2021年5月12日,執法人員委托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對當事人正在用于生產的干燕窩原材料(可以提供合法來源)、成品燕春語鮮燉燕窩(罐頭)進行抽樣檢測。2021年5月23日,收到檢驗報告,干燕窩原材料檢驗結論為未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成品燕春語鮮燉燕窩(罐頭)檢驗結論為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合格。執法人員于2021年5月2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津市監執結告〔2021〕18號、津市監執結告〔2021〕19號)。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月采購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的干燕窩原料,滿足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構成要件,涉案干燕窩原料共計7千克,貨值金額61400元。當事人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間,采購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干燕窩原材料用于生產產品,滿足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且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2.現場檢查照片、現場筆錄、調查筆錄、微信截圖、轉賬截圖、工廠原料采購、庫存登記、生產記錄、委托加工協議、銷售記錄、檢測報告等材料;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財物清單、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等材料;4、產品成本核算明細表、采購轉賬截圖、價格表、情況說明、工廠原料采購、庫存登記、銷售記錄、調查筆錄、貨值金額計算表等材料;5、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詢問筆錄等證明用于生產鮮燉燕窩的設備情況。
本委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款“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規定。
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以及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一)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規定的情形。對當事人給予從重處罰。
執法人員于2021年8月13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聽告〔2021〕108號)。當事人于2021年8月16日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提出其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交相關證據材料、曾在疫情及災情時捐款捐物等原因,申請對減低罰款額度。
經復核,考慮到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且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2021年9月3日辦案機構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降低對當事人予以處罰的罰款額度。
執法人員于2021年8月13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聽告〔2021〕122號),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申請聽證。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處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貨值金額61400元8倍罰款491200元。
2、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3、沒收用于生產產品的設備(自動洗瓶機、自動灌裝機、自動旋蓋機、燈檢機、蒸柜、水處理設備各1臺)。
4、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印 章)
2021年10月1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152-1號
當事人:張*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根據2020年“網劍行動”《市市場監管委關于印發<天津市市場監管系統2020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方案>的通知》(津市場監管市〔2020〕14號)排查結果,執法人員于2021年3月25日,對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依照已取得生產許可單元,為僅生產鮮燉燕窩企業,在其原材料庫房中存放有用于生產的干燕窩原料16盒,500克/盒,共計8千克,該產品外包裝上除標注“H7-X-50”外無其他標簽標識,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執法人員現場依法對上述干燕窩原料實施了查封行政強制措施(津市監執實強〔2021〕28號),并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2021年3月31日,經批準立案,調查確認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份、2021年1月份先后兩次通過微信聯系,從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某燕窩生產企業直接采購干燕窩產品,分別為13千克、25千克。兩批產品均為每500克一白色透明塑料盒包裝,無任何標簽、標識,無法提供報關單、貨物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等合法來源證明材料。上述兩批干燕窩產品通過微信轉賬完成交易結算。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份采購的干燕窩,已全部用于生產鮮燉燕窩產品,產品已銷售完畢。現場查封的8千克干燕窩系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1月采購的,該批干燕窩共計25千克,截止現場檢查時已使用17千克,全部用于生產產品,且已銷售完畢。
2021年4月7日,執法人員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究院對查封的涉案干燕窩進行抽樣檢測(抽樣數量為1千克)。2021年4月16日,收到檢驗報告,結論為所檢項目(唾液酸含量、亞硝酸鹽)符合GH/T1092-2014《燕窩質量等級》,衛監督函[2012]62號《衛生部關于通報食用燕窩亞硝酸鹽臨時管理限量值的函》要求。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19日向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津市監執結告〔2021〕13號)。
2021年4月28日,執法人員委托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對查封的涉案干燕窩進行抽樣檢測(抽樣基數為7千克,抽樣數量為1千克)。2021年5月7日,收到檢驗報告,結論為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于2021年5月8日向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津市監執結告〔2021〕15號)。
2021年5月12日,執法人員委托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對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正在用于生產的干燕窩原材料(可以提供合法來源)、成品燕春語鮮燉燕窩(罐頭)進行抽樣檢測。2021年5月23日,收到檢驗報告,干燕窩原材料檢驗結論為未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成品燕春語鮮燉燕窩(罐頭)檢驗結論為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合格。執法人員于2021年5月25日向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津市監執結告〔2021〕18號、津市監執結告〔2021〕19號)。
經查,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采購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的干燕窩原料,滿足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構成要件,涉案干燕窩原料共計7千克,貨值金額61400元。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間,采購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干燕窩原材料用于生產產品,滿足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且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構成要件。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自行直接從境外采購干燕窩原材料,且無法提供合法來源。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的行為滿足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滿足對該單位法定代表人進行處罰的條件。當事人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2.現場檢查照片、現場筆錄、調查筆錄、微信截圖、轉賬截圖、工廠原料采購、庫存登記、生產記錄、委托加工協議、銷售記錄、檢測報告等材料;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財物清單、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等材料;4、產品成本核算明細表、采購轉賬截圖、價格表、情況說明、工廠原料采購、庫存登記、銷售記錄、調查筆錄、貨值金額計算表等材料;5、天津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單、介紹信存根復印件。
我委于2021年8月1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監執聽告〔2021〕108-1號),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申請聽證。
本委認為,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款“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處2020年度當事人從天津嚴玉食品有限公司取得收入40368元的5倍罰款201840元。
2、處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印 章)
2021年10月1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 一 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