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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個特殊食品專營店經營規范出臺

   2022-01-11 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714
核心提示:全國首個特殊食品專營店經營規范出臺……(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濟南市特殊食品專營店經營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特殊食品集中規范經營,提升消費者對特殊食品的認知水平和消費信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電子商務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以下簡稱“規范”)。
 
  第二條  規范所稱的特殊食品專營店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納入經營備案管理,主要從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經營的單位。不包括傳統意義上的直銷店和單純以銷售某種特定食品為主的專營店。
 
  第三條  規范所稱的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嬰幼兒配方食品,是以乳類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輔料,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制成的液態或粉狀產品,適用于正常嬰兒包括嬰兒(0-6月齡)、較大嬰兒(6-12月齡)和幼兒(12-36月齡)食用,其能量或營養成分能滿足嬰兒、較大嬰兒和幼兒正常或部分營養需要。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為滿足進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礙、代謝紊亂或者特定疾病狀態人群對營養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專門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適用于0月齡至12月齡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適用于1歲以上人群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條  濟南市轄區內的特殊食品專營店,應當遵守本規范。其他特殊食品經營單位經營特殊食品,鼓勵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條  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進行備案。經營許可或備案載明的事項與實際經營內容相符。
 
  第六條  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市場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結果信息,且保持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
 
  第七條  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銷售記錄制度、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食品召回記錄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制度等。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從事特殊食品經營的工作人員必須經崗前衛生知識培訓,定期進行食品衛生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的培訓并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并作相應記錄。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商和生產商的營業執照和許可資質、產品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產品合格檢驗報告、進口產品檢驗檢疫證明等文件,核對產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與注冊證書內容相一致。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且不得少于兩年。
 
  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特殊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且不得少于兩年。
 
  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定期檢查庫存和貨架陳列的特殊食品,及時清理破損、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產品,并如實記錄。
 
  食品召回記錄制度。對需要實施召回的特殊食品,經營單位應立即停止銷售,采取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銷售、消費者停止食用,并報告當地監管部門。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事故的危害。
 
  第八條  鼓勵配備食品安全管理看板,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員管理考核、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等資料收放至看板,進行可視化管理。
 
  第九條  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營養學、藥學等相關專業知識,具備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現場銷售人員須經特殊食品專業知識培訓后方能上崗,鼓勵統一著工作裝,佩戴上崗證明。
 
  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配備營養師,營養師需具有國家營養師相關資格證書且滿足經營期間在崗要求。
 
  第十條  加強從業人員的管理與考核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銷售、采購、倉儲管理等崗位從業人員,每年培訓學習時長不得低于法定課時,培訓內容涵蓋特殊食品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國家標準等,且不同崗位人員培訓要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條  能夠采集、留存從特殊食品生產到銷售終端的完整信息,實現信息化全程可追溯。
 
  第十二條  具有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貯存和經營場所,鼓勵單體店經營場所(不含倉庫)面積不少于 60 平方米。按照特殊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說明和注意事項、貯存條件等進行管理:(1)所有購進產品都必須進行外觀質量檢查,核實產品的標簽、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相符后,方可入庫。(2)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合理貯存,定期做好溫濕度監測和記錄,如溫濕度超出范圍,應及時采取調控措施,確保產品質量。(3)經營場所應保持干燥、清潔、衛生,做好防潮、防霉、防鼠、防蟲等工作;特殊食品應離墻離地放置。(4)應按保質期遠近依序存放,先進先出。(5)設置倉庫的,應符合特殊食品倉庫儲存要求。
 
  第十三條  設立專門的區域或柜臺用于陳列和銷售各類特殊食品,分別設立“保健食品銷售專區(專柜)”、“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專區(專柜)”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專區(專柜)”提示牌,提示牌為綠底白字(黑體),不得與其他食品等混放銷售。
 
  鼓勵按照產品類別、屬性、保健功能、適用人群(年齡)和適用的特殊醫學用途分區域陳列銷售特殊食品。
 
  第十四條  設立消費提示牌,大小應能使消費者醒目辨識。
 
  保健食品銷售區域,設立“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
 
  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區域,設立“對于0-6月的嬰兒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本產品”、“6月齡以上嬰兒食用本產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等消費提示信息。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區域,設立“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腸外營養支持和靜脈注射”等消費提示信息。可供6月齡以上嬰兒使用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區域,設立“6月齡以上特殊醫學狀況嬰兒食用本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消費提示信息。
 
  第十五條  經營的保健食品應當經過注冊或備案,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產品配方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過注冊。嚴禁銷售未經注冊或備案,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特殊食品特性和用途的食品。進口特殊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并載明產品的原產地、境內代理商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進口嬰幼兒配方食品的中文標簽應當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特殊食品應當包裝完好、標簽標識內容清晰,在保質期內。距離保質期不足1個月的嬰幼兒配方食品應當醒目提醒。
 
  第十六條  按照產品標簽說明書中明確的保健功能、食品類別、屬性、適用年齡和適用的特殊醫學狀況銷售特殊食品,不得進行虛假夸大宣傳,嚴禁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銷售、普通乳粉冒充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固體飲料冒充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
 
  第十七條  特殊食品標簽、說明書,以及廣告、宣傳等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和其他禁止含有的內容。發布特殊食品廣告應取得廣告批文,廣告內容應當與廣告批文內容一致。
 
  第十八條  鼓勵設立咨詢臺和(或)電子屏幕,為消費者提供特殊食品科學知識普及或產品質量可查詢服務。
 
  第三章  網絡經營要求
 
  第十九條  網絡交易特殊食品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特殊食品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特殊食品廣告審查批準文號以及市場監管部門數據查詢平臺網址鏈接等。
 
  第二十條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特殊食品的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或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第二十一條
 
  在保健食品銷售頁面顯著標示“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
 
  在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頁面顯著標示:
 
  (1)對于0-6月的嬰兒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本產品;
 
  (2)6月齡以上嬰兒食用本產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等消費提示信息。
 
  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頁面顯著標示:
 
  (1)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
 
  (2)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
 
  (3)本品禁止用于腸外營養支持和靜脈注射等消費提示信息。
 
  第二十二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第二十三條  跨境電商應當按照《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要求開展經營。不得線下二次銷售跨境電商產品,要區分展示(體驗)區和銷售區,展示(體驗)區設立提示牌,提醒消費者現場不銷售特殊食品。
 
  第二十四條  其他經營條件應符合特殊食品網絡經營規范要求。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特殊食品專營店可以兼營部分特殊膳食等食品。
 
  第二十六條  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連鎖經營,經營條件應符合食品連鎖經營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由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標簽: 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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