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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家今年就生產明年的醋,理由竟然是……

   2022-04-14 江蘇高院微信號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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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嗎?香醋是可以不標保質期的哦,但有廠家卻以此為借口,虛標生產日期,今年生產明年的醋,這可以嗎? 
  案情簡介
 
  丹陽某醋業公司是“鎮江香醋”“鎮江陳醋”集體商標的授權準許使用單位。
 
  2019年11月8日,丹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公司臨街倉庫存放有標注生產日期為20200102、20191201的鎮江香醋、鎮江陳醋,涉嫌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合計貨值為195360元。
 
  經鎮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丹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該醋業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953600元。
 
  丹陽某醋業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該醋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一審承辦人  曹東升(鎮江潤州法院)
 
  二審承辦人  曹   英(鎮江中院)
 
  二審審判長  肖   雄(鎮江中院)
 
  在鎮江,流傳著這樣一段話:香醋擺不壞、肴肉不當菜、面鍋里面煮鍋蓋。作為鎮江三怪之一,鎮江香醋素以“酸而不澀、香而微甜、色鮮而味濃”馳名中外,有著悠久的歷史。
 
  也許正是因為“香醋擺不壞”,《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由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第九條規定,食醋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原告據此提出,其雖然標注了虛假的生產日期,但并無影響,且案涉產品經檢測均無質量問題,未向客戶發貨也未進行銷售,沒有社會危害性。
 
  對此,法院認為,食醋等雖然可免標保質期,但免標保質期并不等同于可以不標或虛標生產日期。生產日期作為產品的質量屬性,尤其是在食品領域,生產日期是消費者選擇產品的重要參考,甚至很多產品的“年份”還被賦予特定的價值。虛標生產日期既不利于對產品的溯源與監管,更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醋業公司連續多日故意在8000余箱食醋商品上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應當予以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生產日期。”
 
  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適用《食品安全法》的同時,還適用了《鎮江香醋保護條例》,這也是鎮江法院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以來,首次適用市人大地方性法規審理的行政案件。
 
  《鎮江香醋保護條例》
 
  2016年,為保護鎮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藝特色,促進鎮江香醋產業持續健康發展,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了《鎮江香醋保護條例》并報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對鎮江香醋生產經營活動作出規范。
 
  根據《鎮江香醋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上述規定與《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相關規定基本一致。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本案中,針對該醋業公司的違法行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鎮江香醋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不同的處罰規則,其中《食品安全法》《鎮江香醋保護條例》規定的處罰不以發生客觀損害為條件,且處罰力度明顯更強。
 
  依據“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的法理,該案適用《食品安全法》、《鎮江香醋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更能體現食品藥品監管“四個最嚴”的執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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