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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 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

   2011-06-27 國家質檢總局650
核心提示: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2004年2月24日關于發布《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及檢驗單位的通知
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
實施細則
2004年2月24日關于發布《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及檢驗單位的通知(全許辦〔2004〕09號)
1 總則
1.1為了做好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工作,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職能,依據國務院國發[1984]54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9號令、《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1.2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食用酒精產品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不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都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任何企業不得生產或銷售無生產許可證的食用酒精產品。
2 管理機構和檢驗單位
2.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為全國許可證辦公室下設的辦事機構。
2.2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以下簡稱審查部)設在中國釀酒工業協會,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的委托,負責起草《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組織對《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的宣貫;審查、匯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的企業申請;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對申請取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進行審查匯總,將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有關資料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承擔全國許可證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
地    址:北京市阜外大街乙22號
郵政編碼:100833
電    話:010-68057559
傳    真:010-68054904
負 責 人: 王延才
聯 系 人:趙建華、唐小雨(010-6857559)、李傳林(010-68396514)
2.3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食用酒精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申請和監督查處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食用酒精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申請和監督查處的日常工作。
2.4 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檢驗工作由以下單位承擔(見附件1)。企業可將所抽取樣品送附件1中所批準的任一個檢驗單位檢驗。
3 企業取得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企業取得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3.1企業必須符合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貿委令第14號,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包括申請取證產品;
3.2產品質量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 (見附件2);
3.3具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和工藝要求;
3.4具備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和檢驗手段(見附件3);
    3.5 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以及計量、檢測人員;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相關要求。 
4 申請和受理
    4.1 企業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4.1.1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4.1.2 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企業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4.1.3 換證企業提交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及審查中心各一份。)
4.1.4 按產品標準GB10343-2002《食用酒精》要求檢驗合格的報告復印件一式三份(審查部、審查中心、企業各一份)。
4.2 申請和受理程序:
    4.2.1 企業應到其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取《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并按規定要求填寫(一式三份)。
4.2.2 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4.1要求的申請材料報送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4.2.3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立即退回企業重新填寫。因退回申請書而貽誤申報生產許可證的責任由企業自負。
4.2.4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請書上簽署意見,留存一份申請書備案,并在受理企業申請后1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審查部。
4.3 無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凡企業具有獨立的營業執照,均可單獨申請生產許可證。
4.4 經濟聯合體有關企業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4.4.1 對于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經濟聯合體的子公司或生產廠,應單獨申請生產許可證,其產品應標注各自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經濟聯合體也可申請生產許可證,但必須將全部所屬子公司及生產廠在申請時注明,全部所屬子公司及生產廠都取得了生產許可證或經審查全部達到合格要求時,經濟聯合體方可取證,只有以經濟聯合體的名稱出廠的產品,方可標注經濟聯合體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對于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經濟聯合體的分公司或生產廠、點,可由經濟聯合體分別和每一個分公司(生產廠、點)一起申請生產許可證(持經濟聯合體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該經濟聯合體的證明),其產品應標注各自的生產許可證編號。也可由經濟聯合體統一申請生產許可證,但必須將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產廠、點在申請時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產廠、點都必須接受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分別繳納相關費用,并全部達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證,其產品可以標注經濟聯合體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4.4.2 經濟聯合體統一申請生產許可證時,除填寫《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外,還應填寫《經濟聯合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附頁》(見附件4)。
5 企業生產條件審查
5.1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組,審查組的組成應符合下述原則:
5.1.1 審查組成員必須嚴格遵守《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所有審查組成員的身份應具有公正性,與企業有利益關系者,企業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 審查組應由生產許可證高級審查員、審查員組成。審查時請企業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代表參加;
    5.1.3 審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5.1.4 審查組成員一般為2~4人。
5.2現場審查
    5.2.1 審查部自接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5.2.2 由審查部確定現場審查日程安排,制定審查計劃,并提前通知企業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及企業。
    5.2.3 現場實際審查時間一般為1~3天。
5.2.4 審查組的現場審查活動應覆蓋企業生產條件中有關申證產品的全部要求,按《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辦法》(見附件5)進行審查,并做好記錄。審查組組長應確保審查活動符合審查計劃要求。
5.2.5 審查組在現場審查結束前向企業報告審查情況。對現場審查合格企業中所存在的問題,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審查部提交整改報告。
5.2.6 對于已提出申請且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已受理的企業,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業生產條件審查應按不合格處理。
5.2.7 對于不合格的企業,審查部應向企業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通報,并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接到審查部通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6產品抽樣與檢驗
6.1對于生產條件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在現場審查同時,根據《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檢驗規則》(見附件6)抽樣,并填寫《生產許可證檢測樣品抽樣登記表》(見附件7)一式三份。審查組應對抽樣過程的真實性負責。
 6.2企業應在封樣后15日內將樣品送(寄)至檢驗機構。
6.3檢驗機構在收到企業送交的抽樣產品后,應確保產品質量檢驗活動符合《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檢驗規則》的要求,在一個月內完成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并提交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一式三份(審查部二份、企業一份)。檢驗機構應對檢驗報告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6.4對于已提出申請且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已受理的企業,如不接受或不配合產品檢驗應按不合格處理。
6.5對于不合格的企業,審查部應向企業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通報,并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接到審查部通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7審定與發證
7.1證書填寫方式:證書中填寫產品名稱,每個企業一張證書。
7.2本次換證,因產品標準和對舊實施細則有重大修改,企業應按本實施細則要求重新換證。
    7.3 審查部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等申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
7.4審查部應在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的申證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按全許辦[2002]60號文的有關要求,將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并申請書(原件一份)、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記錄(原件一份)、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原件一份)、產品檢驗報告(原件一份)、抽樣單(原件一份)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7.5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接到審查部匯總的合格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并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7.6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上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定。
7.7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并公告。
7.8經審定,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將上報材料退回審查部。   
8生產許可證的監督與管理
    8.1 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五年,自證書批準之日算起。
8.2申請取證企業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其產品在自受理通知書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不以無證論處。
8.3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標準發生改變的,由審查部提出重新檢驗和評審方案,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并安排補充審查。
8.4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擴建、遷移獲證產品的生產地點等),應在變化后3個月內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將相關申請材料轉交審查部,并由審查部組織重新進行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后,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審查合格后,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更換證書。
8.5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在變更名稱后3個月內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將更名申請報告、新舊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證明原件以及原發生產許可證證書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合格后,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更換證書。
8.6企業應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主要報紙上登報申明,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將報刊原件及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合格后,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更換或補發證書。
8.7獲得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明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和有效期。
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標記、編號為:XK16-118-XXXXX
    其中“XK”表示生產許可證標記 ,“16”表示行業編號,“118”表示產品編號,“XXXXX” 表示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8.8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將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轉讓他人使用。
8.9銷售食用酒精產品的企業,應保證所出售的產品已獲取有效的生產許可證。
8.10參加生產許可證工作的各級人員必須遵守《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中關于工作紀律的規定,違者要按規定嚴肅處理。
9收費辦法
    9.1 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向有關部門繳納費用。
    9.2 根據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規定”,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及公告費。
9.3審查費: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為每個企業220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付。
9.4公告費:每種產品400元。公告費由獲證企業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付。
9.5費用的收取方式按《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精神執行。
9.6 產品檢驗費:每種產品800元,由企業向檢驗機構交付。
9.7國務院物價管理部門出臺新的收費辦法或調整收費標準時,自物價管理部門的文件下發之日起,按新規定執行。
10附則
10.1本實施細則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全許辦(2004)09號文件批準正式實施。
10.2本實施細則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10.3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實施細則即行作廢。


附件1
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單位
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霄云路32號
郵政編碼:100027
電    話:010-64645552
電    傳:010-64625604
聯 系 人:宋全厚
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天津市南開區科研西路2號增1號
郵政編碼:300192
電    話:022-23005919
電    傳:022-23005915
聯 系 人:賈慶紅
重慶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重慶市江北區觀音橋小苑二村2號
郵政編碼:400020
電    話:023-67513606
電    傳:023-67516636
聯 系 人:倪 平
河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地    址: 河北省石家莊市工農路368號
郵政編碼:050051
電    話:0311-3027380
電    傳:0311-3031583
聯 系 人:高增明
山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長治路222號
郵政編碼:030012
電    話:0351-7226107
電    傳:0351-7226107
聯 系 人:王五一
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地    址: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文化路3巷9號
郵政編碼:110004
電    話:024-23894187
電    傳:024-23996587
聯 系 人:田 力
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地    址:吉林省長春市衛星路7370號
郵政編碼:130022
電    話:0431-5374702
電    傳:0431-5374702
聯 系 人:張川洲
黑龍江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一站
地    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通匯街3號
郵政編碼:150010
電    話:0451-84654068
電    傳:0451-84654068
聯 系 人:顧利文
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南京站
地    址:江蘇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2號
郵政編碼:210024
電    話:025-6409346
電    傳:025-6409346
聯 系 人:何嘉波
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濟南站
地    址:山東省濟南市解放路41號
郵政編碼:250013
電    話:0531-8936775
電    傳:0531-9853554
聯 系 人:楊新力
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靶場路15號
郵政編碼:230001
電    話:0551-3412823
電    傳:0551-3412941
聯 系 人:呈 靜
江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測院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號
郵政編碼:330029
電    話:0791-8331595
電    傳:0791-8331341
聯 系 人:彭志忠
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鄭州站
地    址:河南省鄭州市農業路60號付2號
郵政編碼:450053
電    話:0371-3839225
電    傳:0371-3839225
聯 系 人:沈祥坤
湖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中山路361號
郵政編碼:430061
電    話:027-88216948
電    傳:027-88219972
聯 系 人:王遠盛
湖南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站
地    址:湖南省長沙市仰天湖新村1號
郵政編碼:410015
電    話:0731-5145344
電    傳:0731-5135799
聯 系 人:伍偉青
國家輕工業甘蔗糖業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地    址:廣東廣州海珠區赤崗石榴崗路10號
郵政編碼:510316
電    話:020-84219675
電    傳:020-84210056
聯 系 人:戚 榮
廣西壯族自治區輕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地    址:廣西南寧市亭洪路33號
郵政編碼:530031
電    話:0771-4916069
電    傳:0771-4916150
聯 系 人:劉培杰
海南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蘭天路46號
郵政編碼:570203
電    話:0898-65342497
電    傳:0898-65342497
聯 系 人:劉曉云
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東門街2號
郵政編碼:610031
電    話:028-86264749
電    傳:028-96244586
聯 系 人:陳高原
貴州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貴州省貴陽市頭橋海馬沖街45號
郵政編碼:550003
電    話:0851-6516884
電    傳:0851-6508230
聯 系 人:何開基
云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教場東路23號
郵政編碼:650223
電    話:0871-5133376
電    傳:0871-5113192
聯 系 人:曾光琪
陜西省酒類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地    址:陜西省西安市友誼東路金水路6號
郵政編碼:710054
電    話:029-2220153
電    傳:029-2224231
聯 系 人:盧登高
甘肅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甘肅省蘭州市南昌路701號
郵政編碼:730030
電    話:0931-8824596
電    傳:0931-8824596
聯 系 人:魏華光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二站
地    址:寧夏銀川市興慶區長城東路198號
郵政編碼:75001
電   話:0951-4117741
電    傳:0951-4117845
聯 系 人:伊倩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 新疆烏魯木齊市新華南路32號
郵政編碼:83002
電    話:0991-2817438
電    傳:0991-2817437
聯 系 人:李 明
浙江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城頭巷128號
郵政編碼:310009
電    話:0571-87830982
電    傳:0571-87830982
聯 系 人:許榮年
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所
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石鼓路227號
郵政編碼:210029
電話:025-86666265
傳真:025-86666265
聯系人:黃曉風
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廣西南寧市新竹路路361號
郵政編碼:530022
電    話:0771-5841875
電    傳:0771-5860161
聯 系 人:周偉邦
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河南省鄭州市東明路17號
郵政編碼:450004
電    話:0371-6370826
電    傳:0371-6325987
聯 系 人:楊長軍
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山東省濟南市山大北路81號
郵政編碼:250100
電    話:0531-8118751
電    傳:0531-8118781
聯 系 人:蘇本玉
黑龍江省哈爾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地    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珠江路5號
郵政編碼:150036
電    話:0451-82318953
電    傳:0451-82314708
聯 系 人:王福龍
浙江方圓食品與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號4號樓
郵政編碼:310013
電    話:0571-85025980
電    傳:0571-85026326
聯 系 人:陳小珍
附件2
食用酒精產品標準及相關標準
1、GB10343—2002《食用酒精》國家標準
2、GB/T394.2—1994《酒精通用實驗方法》
3、GB/T394.1—1994《工業酒精》

附件3
食用酒精產品生產企業應具備的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檢測設備
申請產品名    稱
設備類型
設      備      名      稱
備 注
食          用           酒            精
生     產     設     備
清選:地磅、提升機、糧篩、
糧食貯罐、輸送機
以糖蜜、薯類為原料的,此項不做要求。
粉碎:粉碎機、輸送機、混配料機、
以糖蜜為原料的,此項不做要求。
蒸煮:預煮鍋、蒸煮罐、加酶罐、
輸送泵、冷卻器
以糖蜜為原料的,此項不做要求。
糖化:糖化鍋、加酶罐、
輸送泵、冷卻器
以糖蜜為原料的,此項不做要求。
發酵:發酵罐、輸送泵
以糖蜜為原料的應有磅秤、貯罐、稀釋罐。
食    用    酒    精
  蒸餾:輸送泵、冷凝器、冷卻器、蒸餾塔、成品貯罐、雜醇油分離器
兩塔蒸餾的,精塔塔板數應在70板以上)。
酵母培養:卡氏罐、種子罐、輸送泵
購買酵母的,應有活化罐、預發罐。采用固定化酵母的,此項不做要求。
糖化劑制備:配料預煮鍋、連消蒸煮器、冷卻器、種子罐、培養罐、輸送泵、空氣凈化裝置
購買糖化酶的,此項不做要求。
糟 液 處 理 設 備
以谷物為原料:
全干燥法:糟液貯罐、分離機、清液罐、蒸發濃縮裝置、干燥機、輸送泵、粉料貯倉、包裝機、冷凝器
不全干燥的,則應有厭氧和好氧裝置。
以薯類為原料:糟液貯罐(池)、冷卻器、分離機、沼氣發酵罐、輸送泵、沼氣貯罐、好氧處理設備。
 
以糖蜜為原料:糟液貯罐、輸送泵、蒸發裝置。
 
檢 測 設 備
精密天平、干燥箱、干燥器、水浴鍋、
氣相色譜儀(毛細管色譜柱)、比色管。
 
 
 
 
附件4
經濟聯合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附頁
申證企業名稱
  地址
  電話及聯系人
 
生產廠、點名稱
  地址
  電話及聯系人
 
申證單元
產 品 名 稱
規 格 型 號
     
     
     
生產廠、點名稱
  地址
  電話及聯系人
 
申證單元
產 品 名 稱
規 格 型 號
     
     
     
生產廠、點名稱
  地址
  電話及聯系人
 
申證單元
產 品 名 稱
規 格 型 號
     
     
     



附件5
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
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辦法

說        明
 
1.本辦法適用于申領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評價。
2.本辦法具體按:一、質量管理職責,二、生產資源提供,三、技術文件管理,四、采購質量控制,五、過程質量管理,六、產品質量檢驗,七、文明安全生產,共7章22條39款進行審查評價。每一款的審查內容按“合格”、“輕微不合格”、“嚴重不合格”三種結論進行評定。其中“輕微不合格”是指企業出現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現象,并是性質輕微的問題;“嚴重不合格”是指企業出現了區域性的或系統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質嚴重的不合格。
3.審查組依據本辦法對企業審查后,要填寫本辦法后面的《企業生產條件審查不合格項目匯總表》(表一),并對審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項目(以款計)進行綜合評價,然后再填寫《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報告》(表二),其中審查結論為:合格或不合格。審查結論的確定原則是:2.1生產設施、2.2設備工裝、2.3測量設備、6.3出廠檢驗共4條6款為否決項目,全部要求合格;同時,其它非否決項目(共18條33款)中(1)若無嚴重不合格,而輕微不合格不超過10款;(2)或者若存在1款嚴重不合格,而輕微不合格不超過8款,審查結論為合格。否則審查結論為不合格。
4.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辦法
一、質量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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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審查項目
審查內容
審查要點
審查方法
合格
輕微
不合格
嚴重
不合格
此項
不適用
1.1
組織領導
1. 企業的領導中應有人負責企業的質量工作。
1.是否指定領導層中一人負責質量工作。
2.其職責和權利是否明確。
查有關文件和座談。
有文件明確指定,且職權明確。
有文件,但職權不明確;或若無文件,但能提供證據表明領導層中一人履行質量領導職權。
領導層中無人負責企業的質量工作。
 
2. 企業應設置相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且職權明確。
1.是否設置了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
2.其職責和權利是否明確。
同上。
同上。
企業有機構或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但職權不明確,或無文件明確規定。
無機構和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1.2
方針目標
1. 企業應制定質量方針和可測量的質量目標。
1.是否制定了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2.質量目標是否可測量。
查有關文件。
制定了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質量目標可測量。
制定了質量方針,但質量目標難以測量。
未制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2.企業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應貫徹實施。
1.是否進行了宣貫,各級人員是否知道并理解。
2.質量目標是否在各相關職能和層次上分解。
3.是否對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進行考評。
1.查記錄。
2.查文件。
3.與各級人員交談。
同時滿足3條審查要點的要求。
審查要點中有一至兩條不滿足。
不滿足各條審查要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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