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食品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會進行委托生產,本文針對食品委托加工涉及的重點內容,如委托生產食品中雙方責任的劃分、資質條件、合同事項、產品標簽標識規定、產品執行標準、商標授權使用等問題,查閱相關資料,進行歸納總結,供大家參考!
一、什么是委托生產加工
委托生產加工是委托方委托有生產資質的生產廠家進行生產的行為,是食品制造業中一種常見的生產加工模式,是指食品的生產加工系企業以合約形式委托他人完成,然后以自己的名義向其他生產經營者或消費者提供食品產品的行為。
溫馨提示:
委托雙方應當簽訂委托生產合同,明確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雙方證照資質;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中應詳細說明委托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品種、數量、工藝、執行標準以及質量指標、包裝材料、驗收方法、產品質量責任劃分等;
涉及到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內容要提前約定,避免侵權糾紛以及包材損失。
二、委托加工是否需要備案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明確食品委托加工屬于市場行為,不需要備案。但在委托加工關系中,雙方企業應該注意如下問題:
1、核對企業雙方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企標文本等證照資質;
2、簽訂委托加工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詳細說明委托加工食品的名稱、品種、數量/規格、工藝要求、執行標準及質量要求、包裝要求、驗收標準及方法、交付時間及地點、受托方對質量負責期限與條件、加工費用以及其他關于保密、知識產權的約定等。
綜上,委托方為維護品牌、保證質量,在選定委托對象時,應當對受托方的生產資質、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情況進行詳細考查,確認受托方具有受托生產的條件和能力;委托方還應該提供委托生產的技術和質量文件,在委托合同中明確受托方的生產管理、質量控制等方面的質量要求,必要時應當對委托生產的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以確保食品質量。而受托方的義務,是應當嚴格按合同進行食品生產,確保符合食品質量安全要求。
三、委托方生產許可證無此產品的許可范圍,被委托方生產許可有此產品的生產范圍,能否委托加工
可以的,委托方無需生產許可資質。
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是一種常見的生產經營方式,委托方應當委托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
受委托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載明的許可范圍應涵蓋委托生產的產品品種。
四、委托方是否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
委托方委托其他企業進行食品加工并銷售,屬于食品經營行為,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1、沒有生產許可的企業委托其他企業進行食品加工并銷售,此過程屬于食品經營行為,因此需要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且其“食品經營項目”必須涵蓋委托加工的食品類別。
2、有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銷售自己生產的產品不需要辦理經營許可,但委托他人進行生產,存在市場銷售行為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
3、不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的情形:
(1)《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章第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
(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三)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四)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還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2)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未對食品添加劑銷售實行許可制度,銷售食品添加劑不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五、委托雙方應履行的主體責任
(一)委托方主體責任
1、食品委托生產加工是一種民事委托行為,委托方是法律意義上的食品生產者,負責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對外銷售,并對食品質量安全承擔法律責任,委托方應當對受托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加工食品按照合同(協議)約定進行驗收,確保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2、當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委托方應當立即通知受托方停止生產相關食品,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依法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并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對消費者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不得推諉;屬于受托方生產責任的,委托方賠償后依據委托生產加工合同向受托方追償。
(二)受托方主體責任
1、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知道或應當知道委托方的委托和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時,不得接受委托生產加工。
2、受托方應當對委托生產加工全過程實施控制。嚴格進行原輔料和包裝材料進貨查驗,對委托方來料或指定的原輔料和包裝材料實施查驗,自行采購原輔料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主動接受委托方的查驗,對包裝標識進行合法性審核;嚴格進行生產過程控制,按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留存投料記錄;嚴格進行產品質量檢驗,依照標準對產品批批檢驗,確保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合同約定的質量安全要求。
3、因受托方原因造成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和食品安全標準的,受托方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4、受托生產加工食鹽的,不得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載明的生產地址之外生產加工。
5、受托方不得單獨對外銷售其所受托生產加工的食品。
六、被委托生產企業是否可以標識委托方的產品條碼
被委托生產企業應當標識委托方的產品條碼。(湖南省內生產預包裝食品均需要標注條碼)
根據原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質檢辦法函【2008】67號)的規定:“委托他人加工的產品,應當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進口產品可以使用該產品境外生產商注冊的商品條碼,也可以使用國內經銷企業或者代理商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七、委托加工關系如何標識
委托加工需要標示委托方和或受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受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等信息。(委托方名稱、地址信息必須標注)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9年修訂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2號)
第八條第三項: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6.1.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八、關于委托加工執行企業標準
1、可直接執行被委托方標準。
2、若執行委托方標準。須向企業標準備案部門備案。且向發證機關變更生產許可。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第五條 委托加工或者授權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復備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在備案時,應當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權方無相關企業標準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不執行委托方或者授權方標準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按照規定備案。
九、關于委托加工產品商標問題
商標授權使用是商標所有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行使權力、授權該商標在某種商品上使用,一般會獲得相應的商標使用費用,所生產的產品一般歸屬生產方;而委托加工是受委托方生產、委托方銷售,所生產產品歸屬委托方,委托加工中一般應存在商標授權使用的情形。
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委托加工產品無論使用委托方或受托方哪一方商標,須經商標所有人授權,避免造成糾紛或對第三方造成侵權。
如果委托方不是商標權人,而是商標使用權人,還要審查其授權是不是有效,授權證據是不是完整。
十、委托加工合同注意事項
委托方和受托方實施食品委托生產加工,其法律關系實質屬于承攬合同關系,應當簽訂委托生產加工合同(協議),并嚴格履行合同(協議)的規定。
合同(協議)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合同(協議)中應當有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內容,明確規定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名稱、品種、數量、規格、原料要求、工藝要求、執行標準、產品檢驗、包裝標識、驗收標準、交付方式等事項,并明確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
如果委托生產加工合同(協議)中約定相關質量安全責任由受托方承擔,則委托方可以按照合同(協議)約定要求受托方承擔相關責任,但不能免除委托方作為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第一責任人所應承擔的質量安全責任。
一、什么是委托生產加工
委托生產加工是委托方委托有生產資質的生產廠家進行生產的行為,是食品制造業中一種常見的生產加工模式,是指食品的生產加工系企業以合約形式委托他人完成,然后以自己的名義向其他生產經營者或消費者提供食品產品的行為。
溫馨提示:
委托雙方應當簽訂委托生產合同,明確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雙方證照資質;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中應詳細說明委托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品種、數量、工藝、執行標準以及質量指標、包裝材料、驗收方法、產品質量責任劃分等;
涉及到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內容要提前約定,避免侵權糾紛以及包材損失。
二、委托加工是否需要備案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明確食品委托加工屬于市場行為,不需要備案。但在委托加工關系中,雙方企業應該注意如下問題:
1、核對企業雙方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企標文本等證照資質;
2、簽訂委托加工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詳細說明委托加工食品的名稱、品種、數量/規格、工藝要求、執行標準及質量要求、包裝要求、驗收標準及方法、交付時間及地點、受托方對質量負責期限與條件、加工費用以及其他關于保密、知識產權的約定等。
綜上,委托方為維護品牌、保證質量,在選定委托對象時,應當對受托方的生產資質、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情況進行詳細考查,確認受托方具有受托生產的條件和能力;委托方還應該提供委托生產的技術和質量文件,在委托合同中明確受托方的生產管理、質量控制等方面的質量要求,必要時應當對委托生產的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以確保食品質量。而受托方的義務,是應當嚴格按合同進行食品生產,確保符合食品質量安全要求。
三、委托方生產許可證無此產品的許可范圍,被委托方生產許可有此產品的生產范圍,能否委托加工
可以的,委托方無需生產許可資質。
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是一種常見的生產經營方式,委托方應當委托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
受委托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載明的許可范圍應涵蓋委托生產的產品品種。
四、委托方是否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
委托方委托其他企業進行食品加工并銷售,屬于食品經營行為,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1、沒有生產許可的企業委托其他企業進行食品加工并銷售,此過程屬于食品經營行為,因此需要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且其“食品經營項目”必須涵蓋委托加工的食品類別。
2、有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銷售自己生產的產品不需要辦理經營許可,但委托他人進行生產,存在市場銷售行為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
3、不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的情形:
(1)《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章第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
(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三)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四)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還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2)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未對食品添加劑銷售實行許可制度,銷售食品添加劑不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五、委托雙方應履行的主體責任
(一)委托方主體責任
1、食品委托生產加工是一種民事委托行為,委托方是法律意義上的食品生產者,負責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對外銷售,并對食品質量安全承擔法律責任,委托方應當對受托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加工食品按照合同(協議)約定進行驗收,確保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2、當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委托方應當立即通知受托方停止生產相關食品,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依法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并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對消費者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不得推諉;屬于受托方生產責任的,委托方賠償后依據委托生產加工合同向受托方追償。
(二)受托方主體責任
1、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知道或應當知道委托方的委托和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時,不得接受委托生產加工。
2、受托方應當對委托生產加工全過程實施控制。嚴格進行原輔料和包裝材料進貨查驗,對委托方來料或指定的原輔料和包裝材料實施查驗,自行采購原輔料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主動接受委托方的查驗,對包裝標識進行合法性審核;嚴格進行生產過程控制,按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留存投料記錄;嚴格進行產品質量檢驗,依照標準對產品批批檢驗,確保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合同約定的質量安全要求。
3、因受托方原因造成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和食品安全標準的,受托方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4、受托生產加工食鹽的,不得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載明的生產地址之外生產加工。
5、受托方不得單獨對外銷售其所受托生產加工的食品。
六、被委托生產企業是否可以標識委托方的產品條碼
被委托生產企業應當標識委托方的產品條碼。(湖南省內生產預包裝食品均需要標注條碼)
根據原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質檢辦法函【2008】67號)的規定:“委托他人加工的產品,應當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進口產品可以使用該產品境外生產商注冊的商品條碼,也可以使用國內經銷企業或者代理商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七、委托加工關系如何標識
委托加工需要標示委托方和或受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受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等信息。(委托方名稱、地址信息必須標注)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9年修訂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2號)
第八條第三項: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6.1.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八、關于委托加工執行企業標準
1、可直接執行被委托方標準。
2、若執行委托方標準。須向企業標準備案部門備案。且向發證機關變更生產許可。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第五條 委托加工或者授權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復備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在備案時,應當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權方無相關企業標準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不執行委托方或者授權方標準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按照規定備案。
九、關于委托加工產品商標問題
商標授權使用是商標所有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行使權力、授權該商標在某種商品上使用,一般會獲得相應的商標使用費用,所生產的產品一般歸屬生產方;而委托加工是受委托方生產、委托方銷售,所生產產品歸屬委托方,委托加工中一般應存在商標授權使用的情形。
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委托加工產品無論使用委托方或受托方哪一方商標,須經商標所有人授權,避免造成糾紛或對第三方造成侵權。
如果委托方不是商標權人,而是商標使用權人,還要審查其授權是不是有效,授權證據是不是完整。
十、委托加工合同注意事項
委托方和受托方實施食品委托生產加工,其法律關系實質屬于承攬合同關系,應當簽訂委托生產加工合同(協議),并嚴格履行合同(協議)的規定。
合同(協議)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合同(協議)中應當有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內容,明確規定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名稱、品種、數量、規格、原料要求、工藝要求、執行標準、產品檢驗、包裝標識、驗收標準、交付方式等事項,并明確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
如果委托生產加工合同(協議)中約定相關質量安全責任由受托方承擔,則委托方可以按照合同(協議)約定要求受托方承擔相關責任,但不能免除委托方作為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第一責任人所應承擔的質量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