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為了與即將施行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條款內容進行對比,現行管理辦法條款的順序有所變動。
2、 食品生產許可主管部門由質檢總局變更為食藥總局,下文將不再重復說明。
3、 即將施行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依據新食品安全法而制定,并同步施行(2015年10月1日)。
4、 本資料僅供學習參考使用,請多多指教。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藥總局令第16號) | 變化情況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29號) |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生產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 增加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說明 | 第一條 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強食品生產監管,規范食品生產許可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其實施條例以及產品質量、生產許可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 明確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的說明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以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必須遵守本辦法。 |
| 刪除 | 第三條 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
第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 、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 增加高效原則的說明 | 第五條 食品生產許可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遵循公開、公平 、公正、便民原則。 |
第四條 食品生產許可實行一企一證原則,即同一個食品生產者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生產許可證。 | 新增一企一證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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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生產實施分類許可。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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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 食品生產許可主管部門由質檢總局變更為食藥總局(下文將不再重復說明) |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 新增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許可,并由省級食藥監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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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需要,對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公布相關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自行廢止。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應當遵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 。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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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生產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生產許可申請,提高辦事效率。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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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
| 第二章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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