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我省機構改革實際,省局對原《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了修訂,將實施主體名稱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局”。修訂后的《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廣東省司法廳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4日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以下簡稱《通則》)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與審查。
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根據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實施工作。
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市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方案,并負責對轄區內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以及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等食品經營單位實施許可審查。
第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應當標明主體業態和食品經營項目。
第六條 主體業態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銷售食品的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食品貿易商、通過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等具體業態。食品貿易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等具體業態,應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餐館(大型、中型、小型)、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飲品店、糕點店、小餐飲、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餐飲管理企業等具體業態。餐飲服務經營者的具體業態應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單位食堂,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職工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工地食堂等。
第七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散裝熟食、不含散裝熟食)、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含燒鹵熟肉、不含燒鹵熟肉)、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類糕點,不含裱花類糕點)、自制飲品制售(含自釀酒、不含自釀酒)、其他類食品制售(具體到品種**)、食品經營管理等。
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經營管理項目僅適用于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或餐飲管理企業的許可申請。
第八條 申請者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對多種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者,主體業態按其主要經營項目歸類。
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給就餐者現場消費的酒水飲料等非自制食品,不需在許可證上專門標注銷售類的經營項目。
食品銷售經營者將預包裝食品拆封、簡單加熱提供給消費者即時食用的,列為散裝食品銷售,不需在許可證上專門標注制售類的經營項目。
無實體門店的網絡食品銷售商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第九條 許可機關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審查應當結合主體業態和食品經營項目分類進行:第一類:食品銷售經營者(不含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第二類:餐館,單位食堂;第三類: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第四類:糕點店,飲品店,小餐飲;第五類: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餐飲管理企業。
第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食品經營管理等經營項目,從事網絡食品銷售、食品自動售貨銷售,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補辦等不改變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和布局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申請單位食堂許可,應當提交開辦者的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或營業執照等主體證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餐飲服務企業還應當提交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
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應當填寫相應類別的《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必要時,可另行制作現場核查記錄。
現場核查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現場核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
第十三條 對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食品經營業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過程中試點推行“申請人承諾制”制度,簡化和優化許可流程,加強事中事后核查與監管,促進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申請人書面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可以當場或者當天發放許可證。需要現場核查類事項,由后續監管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監督檢查工作。
在食品銷售經營者、飲品店、糕點店、小餐飲等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過程中優先推行“申請人承諾制”制度。
“申請人承諾制”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鼓勵食品經營者通過安裝視頻監控、建設透明或開放式廚房等形式,暢通消費者行使知情權和監督權的渠道。
第二章 第一類食品經營許可核查要求
第十五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
食品銷售經營者經營場所和貯存場所的設置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通則》的規定。具體核查項目和判定標準見第一類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
第十六條 申請經營項目含冷藏冷凍食品的,應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第十七條 申請銷售散裝食品的,應配備與經營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洗滌消毒設施。
散裝食品與其他商品應有明顯的區域劃分或隔離措施,與生鮮禽畜、水產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十八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散裝酒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等有效的許可證明材料。
銷售散裝熟食應有專用操作區域,配備具有防蠅、防塵、防鼠及加熱或冷藏功能的密閉熟食柜,設置可開合的取物窗(門),配備專用工(用)具及容器夾取及售賣。
第十九條 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以及有關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聯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說明材料。
第二十條 網絡食品銷售商,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清單,并自其入網之日起30日內將其網址、IP地址以及有關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聯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并設立提示牌,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場所還應當配備必要的信息化設備,以滿足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重點食品電子追溯系統的實施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