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康華盛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白砂糖案
來源: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日期:2021-03-02 15:20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寧市監綜罰〔2021〕10號
當事人:天津中康華盛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120221328645080W
住所(住址):天津市寧河區現代產業區海航東路新華科技城D18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王雪
聯系電話:136******08 其他聯系方式: 無
2020年12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中接到天津市武清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NO:SC20120114113831078),報告顯示天津中康華盛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白砂糖(生產日期2020-06-01,規格型號:400克/袋,商標:榮盛發文字及圖形,質量等級:一級)經抽樣檢驗,色值項目不符合GB/T317-2018《白砂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0年12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將不合格批次白砂糖檢驗報告和檢驗結果通知書向當事人進行了送達,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了復檢申請。2020年12月29日我局接到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出具的監督抽檢復檢檢驗報告(No:KQA1220013),報告顯示經檢驗,色值項目不符合GB/T317-2018《白砂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實:當事人生產白砂糖使用的執行標準為GB/T317-2018,該標準為國家推薦性標準,不屬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當事人生產的不合格批次白砂糖的不合格項目為色值,此項目在上述國家推薦性標準中為衡量產品質量的指標,直接影響產品標簽中標注產品等級。由于當事人生產的不合格批次白砂糖包裝標簽中標注為一級品,故根據上述國家推薦性標準要求,該產品色值應小于等于150,但根據兩份檢驗報告均大于150的檢驗結論,執法人員認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生產的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白砂糖貨值金額為83.2元,違法所得為7.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證據二:授權委托書1份、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工作證明1份;
證據三:送達回證1份、檢驗結果通知書確認收到回執單1份、現場筆錄1份;
證據四:天津市武清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NO:SC20120114113831078)1份;
證據五: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出具的監督抽檢復檢檢驗報告(No:KQA1220013)1份、EMS查詢單1份、送達回證1份;
證據六: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1份、財物清單1份、送達回證1份、現場筆錄1份;
證據七: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1份、送達回證1份;
證據八:當事人現場筆錄1份、詢問筆錄1份、出廠檢驗記錄復印件1份、生產記錄臺賬復印件1份、銷售(出庫)臺賬復印件1份,取證單13張;
證據九:當事人產品召回計劃1份、說明2份;
證據十:當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單1份,銷貨清單1份、收據1份,詢問筆錄1份、銷售(出庫)臺賬。
2021年2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向天津中康華盛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寧市監綜罰告〔2021〕9號)。當事人于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生產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白砂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的規定。
考慮到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涉嫌生產不合格批次白砂糖的貨值金額較低,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七)“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7.5元;2、沒收白砂糖(生產日期2020-06-01,規格型號:400克/袋,商標:榮盛發文字及圖形,質量等級:一級)1袋;3、罰款5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3月2日
來源: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日期:2021-03-02 15:20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寧市監綜罰〔2021〕10號
當事人:天津中康華盛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120221328645080W
住所(住址):天津市寧河區現代產業區海航東路新華科技城D18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王雪
聯系電話:136******08 其他聯系方式: 無
2020年12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中接到天津市武清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NO:SC20120114113831078),報告顯示天津中康華盛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白砂糖(生產日期2020-06-01,規格型號:400克/袋,商標:榮盛發文字及圖形,質量等級:一級)經抽樣檢驗,色值項目不符合GB/T317-2018《白砂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0年12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將不合格批次白砂糖檢驗報告和檢驗結果通知書向當事人進行了送達,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了復檢申請。2020年12月29日我局接到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出具的監督抽檢復檢檢驗報告(No:KQA1220013),報告顯示經檢驗,色值項目不符合GB/T317-2018《白砂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實:當事人生產白砂糖使用的執行標準為GB/T317-2018,該標準為國家推薦性標準,不屬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當事人生產的不合格批次白砂糖的不合格項目為色值,此項目在上述國家推薦性標準中為衡量產品質量的指標,直接影響產品標簽中標注產品等級。由于當事人生產的不合格批次白砂糖包裝標簽中標注為一級品,故根據上述國家推薦性標準要求,該產品色值應小于等于150,但根據兩份檢驗報告均大于150的檢驗結論,執法人員認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生產的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白砂糖貨值金額為83.2元,違法所得為7.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證據二:授權委托書1份、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工作證明1份;
證據三:送達回證1份、檢驗結果通知書確認收到回執單1份、現場筆錄1份;
證據四:天津市武清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NO:SC20120114113831078)1份;
證據五: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出具的監督抽檢復檢檢驗報告(No:KQA1220013)1份、EMS查詢單1份、送達回證1份;
證據六: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1份、財物清單1份、送達回證1份、現場筆錄1份;
證據七: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1份、送達回證1份;
證據八:當事人現場筆錄1份、詢問筆錄1份、出廠檢驗記錄復印件1份、生產記錄臺賬復印件1份、銷售(出庫)臺賬復印件1份,取證單13張;
證據九:當事人產品召回計劃1份、說明2份;
證據十:當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單1份,銷貨清單1份、收據1份,詢問筆錄1份、銷售(出庫)臺賬。
2021年2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向天津中康華盛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寧市監綜罰告〔2021〕9號)。當事人于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生產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白砂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的規定。
考慮到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涉嫌生產不合格批次白砂糖的貨值金額較低,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七)“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7.5元;2、沒收白砂糖(生產日期2020-06-01,規格型號:400克/袋,商標:榮盛發文字及圖形,質量等級:一級)1袋;3、罰款5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