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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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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員 | ||
管理 人員 | 技術負責人 | 應當設技術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師及以上職稱(制造專項條件另有規定的,執行制造專項條件) |
質量保證 工程師 | 應當設質量保證工程師(可由技術負責人兼任)。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當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含助理工程師)職稱 | |
質量控制系 統責任人員 | 設置制造(如設計、工藝、材料、焊接、鑄造、鍛造、熱處理、非金屬壓力管道元件的擠出及其纏繞、注塑等關鍵工序)和產品檢驗<如宏觀檢查、耐壓試驗、理化性能檢驗、無損檢測、成品檢驗等)等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責任人員由具有相應能力的技術人員或者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擔任,并且對質量保證工程師負責 | |
注:相關標準中所稱的壓力試驗、靜水壓試驗、靜液壓試驗,在本規則中統稱為耐壓試驗 | ||
技術人員 | 制造專項條件未做專門規定的,技術人員(指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員工總人數的8%,且不少于3人.其中必須有與許可產品相適應專業的技術人員,從事產品設計、工藝的人員應當是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人員 | |
檢測 人員 | 無損檢測人 員 | 壓力管道元件無損檢測人員。應當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無損檢測資格證。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的能力,并且具有Ⅱ級無損檢測人員資格(產品有對接焊接接頭的,其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當持有射線或者超聲波檢測Ⅱ級資格) |
理化檢驗、 試驗人員 | 應當根據產品性能試驗的要求,配備相應的試驗人員,如化學成分分析、光譜分析人員,力學性能試驗人員,所配備的分析、試驗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能力 | |
檢查人員 | 應當按照出廠檢驗和工序檢驗(如材料檢驗、機械加工檢驗、成品檢驗等)的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檢查人員 制造單位應當保證檢查人員不受其他部門影響獨立完成檢驗工作 | |
技術 工人 | 焊接人員 | 從事壓力管道元件承壓部分或者非承壓部分與承壓部分連接部位的焊接(包括非金屬與非金屬的連接接頭)、閥門密封面的堆焊.、鑄件或者鍛件的補焊(產品標準允許范圍內)的焊接人員,應當持有質量技 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持證人員的數量和持證項目滿足制造需要 |
其他技術工 人 | 應當根據生產工序的需要,配備相應的技術工人,如車工、熱處理工、鍛工、成型工(塑料成型、制管成型等)、起重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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