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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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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8日,質檢總局發布總局令第52號,《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6月1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頒布的對企業實施市場準入的制度。該辦法第四條規定: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含個體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ㄙN)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該辦法還規定了食品生產企業的必備條件、食品生產許可、食品質量安全檢驗、食品質量安全(QS)標志、食品質量安全監督和審核辦法以及相應的處罰措施。
2005年9月1日,質檢總局發布總局令第79號,《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經2005年8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7月18日頒布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該細則第五條規定: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ㄙN)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該細則完善了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與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以及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其中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2010年4月7日,質檢總局發布總局令第129號,《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3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在境內,企業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以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必須遵守本辦法。該辦法還規定了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程序、證書與標識、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同時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在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食品生產許可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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