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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48號(關于發布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有關事宜)

   2007-09-11 中國海關網501
核心提示: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48號(關于發布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有關事宜) 2007-08-31【法規類型】 海關規范性文件 【內容類別】 進

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48號(關于發布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有關事宜)
2007-08-31 
 
【法規類型】 海關規范性文件 【內容類別】 進出境物品監管類
【文  號】 海關總署公告第48號 【發文機關】 海關總署
【發布日期】 2007-8-31 【生效日期】 2007-8-31
【效  力】 [有效]
【效力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7號發布,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暫時進出境貨物監管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暫時進出境貨物范圍

  《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六項所稱貨樣是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訂貨參考,以及被檢測、測試的貨物樣品。但不包括同一收發貨人進出口超過合理數量的相同貨物。

  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和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指經國務院批準的工程項目和科研項目。

  二、關于暫時進出境貨物行政許可辦理程序

  (一)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行政許可辦理程序。

  ATA單證冊持證人向海關提交ATA單證冊視為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海關關員對提交的ATA單證冊進行審核,確認真實有效并且接受ATA單證冊的,視為受理;在ATA單證冊上做相應簽注的,視為批準。

  (二)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展覽品行政許可辦理程序。

  1.暫時進境展覽品行政許可辦理程序。

  在境內舉辦的展覽會,辦展人應當向展覽會舉辦地海關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和《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經核準后,由直屬海關或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一次性對該展覽會項下暫時進境展覽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2.暫時出境展覽品行政許可辦理程序。

  在境外舉辦的展覽會,參展人應當向出境地海關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原件或復印件)和《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經核準后,由直屬海關或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對申請暫時出境的展覽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3.巡展展覽品行政許可辦理程序。

  進境巡展展品的暫時進境申請由首個主管地海關核準。展品轉至下一個主管地海關后,由該主管地海關監管,憑首個主管地海關簽章的行政許可文書和海關單證,免于再次提出暫時進境申請。

  進境巡展展品需要延期復運出境的,辦展人、參展人可向當時展出地主管海關或者原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受理申請的海關根據首個主管地海關簽章的行政許可文書和海關單證以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辦理相關手續。

  三、關于暫時進出境貨物分批、異地復運出境、進境

  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異地復運出境、進境,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展覽會主辦方應當持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地海關簽章的報關單證向原進境、出境地海關辦理核銷結案手續。

  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分批復運進出境的,在全部復運出境、進境后,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展覽會主辦方應當持全部分批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地海關簽章的報關單證向原進境、出境地海關辦理核銷結案手續。

  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分批、異地復運進出境的,持證人在每次復運出境、進境時都應當向進出境地海關提交ATA單證冊。

  四、非ATA單證冊進境展覽品監管

  進境展覽品從非展出地海關進境的,應當轉關監管至展出地海關辦理相關手續;進境展覽品從非展出地海關出境的,應當轉關監管至出境地海關辦理出境手續。

  旅客攜帶從非展出地海關進境的展覽品,原則上應當轉關監管至展出地海關辦理相關手續,不便于轉關監管的,按照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辦理暫時進境手續。

  五、關于旅游用自駕交通工具進出境監管

  組織進出境自駕旅游的旅行社應當填制報關單,向進出境地海關申報進出境旅游用自駕交通工具。對外國人自駕進境旅游的,相關旅行社應當根據《辦法》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六、續簽ATA單證冊和補發ATA單證冊的確認

  (一)續簽單證冊的確認。

  進境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境貨物需要延期復運出境,且延長期限超過ATA單證冊有效期的,持證人應當向原出證機構申請續簽單證冊。經原出證機構簽發,持證人應當向原進境、出境地直屬海關提交原ATA單證冊、續簽ATA單證冊、《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和原進境或者出境憑證聯進行審核確認。

  續簽的ATA單證冊只能變更單證冊有效期限,其他項目均應當與原單證冊一致。續簽的ATA單證冊啟用時,原ATA單證冊失效。

  (二)補發單證冊的確認。

  進境ATA單證冊在進境后發生毀壞、滅失等情況的,ATA單證冊的持證人應當向原出證機構申請補發ATA單證冊。經出證機構簽發,持證人應當向原進境、出境地直屬海關提交補發的ATA單證冊、證明文件和原進境或者出境憑證聯進行審核確認。補發的ATA單證冊所填項目應當與原ATA單證冊相同。

  出境單證冊經中國國際商會續簽或補發后,持證人應當向原出境地直屬海關提交新簽發的單證冊,經出境地海關審核后按原出境情況給與相關簽注。

  七、關于暫時進出境貨物的限制

  (一)為落實《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2005年第44號聯合公告的有關規定,作為貨樣暫時進境的車輛,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復運出境,不得留購,不得延期。測試用車輛及其零配件無論是否損毀,期滿必須復運出境。

  (二)二手(舊)汽車、右舵車禁止進口。對經審核符合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并提交國家主管部門相關證明文件的,可以辦理暫時進境手續,但期滿必須復運出境。

  八、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擔保

  經海關批準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后,準予暫時免納關稅。對不征收進出口關稅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可憑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保證函驗放。

  九、對臨時進口(限期在半年以內)加工貿易生產所需不作價設備(限模具、單臺設備),仍按《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于加工貿易進口設備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政發第383號)的有關規定,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逾期補征稅款。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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