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進口或者出口國家實行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而未獲得衛生注冊登記的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化妝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停止進口或者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10%以上50%以下罰款。
已獲得衛生注冊登記的進出口食品、化妝品生產企業。經檢查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未達到規定要求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衛生注冊登記證書。
【釋義】本條是對進口或者出口國家實行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而未獲得衛生注冊登記的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化妝品以及已獲得衛生注冊登記的進出口食品、化妝品生產企業經檢查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進出口食品、化妝品關系人類生命健康安全,國家對進出口食品、化妝品生產企業實行嚴格的衛生注冊登記制度。進出口食品、化妝品生產企業只有在符合規定的衛生注冊登記條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國家質檢總局檢驗、批準后,所生產的食品、化妝品方可進出口。否則,進口或者出口應獲得而未獲得衛生注冊登記的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化妝品,就是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上述違法行為首先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停止進口或者出口,截斷其進出口途徑。有違法所得的,還要沒收因進口或者出口應獲得而未獲得衛生注冊登記的食品、化妝品所獲取的非法收入,使違法者得不到任何經濟利益。同時,還應予以經濟上的處罰,處以進出口食品、化妝品貨值金額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根據《商檢法》及本條例規定,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還要對已獲得衛生注冊登記的進出口食品、化妝品生產企業實施監督管理,主要檢查企業是否持續符合規定的衛生注冊條件,衛生質量體系是否有效地運行,衛生注冊編號使用管理情況,產品原料、輔料和成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狀況及檢驗檢疫等情況。在監督管理過程中,一旦發現有對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構成嚴重威脅的因素、不能保證其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的,經進、出口檢驗檢疫發現產品安全衛生質量不合格、且情況嚴重的,出口產品在境外經檢驗檢疫發現存在嚴重安全衛生質量問題、并影響我國同類產品出口的,進口產品在國內消費過程中發現對人體健康、動植物安全及環境造成嚴重或者潛在危害等情形之一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企業限期整改。企業對上述問題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要求或者還存在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如:隱瞞出口食品安全衛生質量問題的事實真相,拒不接受監督管理,借用、冒用、轉讓、涂改、偽造衛生注冊證書、注冊編號、注冊標志等,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可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衛生注冊登記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