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未經注冊登記擅自從事報檢業務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擾亂報檢秩序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暫停其6個月以內代理報檢業務;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檢注冊登記。
報檢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擾亂報檢秩序的,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暫停其6個月以內執業;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檢從業注冊。
【釋義】本條是對未經注冊登記擅自從事報檢業務的企業、罰款,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暫停其6個月以內的代理報檢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國家質檢總局還可以撤銷其報檢注冊登記。
本條第三款對報檢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擾亂報檢秩序作出處罰的違法行為主要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檢驗檢疫有關規定的;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繳納檢驗費用,情節嚴重的;轉借或者涂改報檢員證等。報檢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報檢資格,吊銷《報檢員證》:(1)不如實報檢,造成嚴重后果的;(2)提供虛假合同、發票、提單等單據的;(3)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涂改檢驗檢疫通關證明、檢驗檢疫證單、印章、標志、封識和質量認證標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