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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農經發[2001]4號)【廢止】

   2010-10-28 297
核心提示:【食品伙伴網注:】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0]11號) http://la

【食品伙伴網注:】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0]11號)  http://law.foodmate.net/show-164952.html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搞好對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服務與扶持,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2000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中發[2000]3號)提出的“在全國選擇一批有基礎、有優勢、有特色、有前景的龍頭企業作為國家支持的重點”的精神,按照農業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等八部門聯合下發的《印發〈關于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的意見〉的通知》(農經發[2000]8號)和《關于公布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名單的通知》(農經發[2000]10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與農戶相聯系,帶動農戶進入市場,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對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進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凡申報或已獲準作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1.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開辦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2.企業經營的產品。企業中農產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總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業規模。總資產規模:東部地區1億元以上,中部地區70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4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東部地區5000萬元以上,中部地區30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2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東部地區1.5億元以上,中部地區1億元以上,西部地區5000萬元以上。

  4.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規模:東部地區10億元以上,中部地區8億元以上,西部地區6億元以上。

  5.企業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應不欠稅、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不欠折舊,不虧損。

  6.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于60%;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

  7.企業帶動能力。通過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特種養殖業和農墾企業除外)的數量一般應達到:東部、中部地區3000戶以上,西部地區1000戶以上;企業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過程中,通過訂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

  8.企業產品競爭力。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領先水平,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產銷率達93%以上。

  9.已開展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企業原則上應是省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2、3、5、6、7、8、9款要求的加工、流通企業可以申報作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2、4、5、6、9款要求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可以申報作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

  鼓勵具備基本條件的出口加工企業申報。

  第七條 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要求提供有關申報材料。企業的資產和效益情況須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定;企業的資信情況須由其開戶銀行提供證明;企業的帶動能力和利益聯結關系情況須由縣以上農經部門提供說明。

  第八條 申報程序:

  1.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征求農業、計劃、經貿、財政、外經貿、稅務、證券監管、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及有關商業銀行對申報企業的意見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規定正式行文向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推薦,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九條 中央所屬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申報程序申報。

  第三章 認   定

  第十條 組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評價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負責對各地推薦的國家重點龍頭企業進行遴選和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測評價工作。專家組成員名單、專家組工作辦法、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評價評分辦法,由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牽頭商九部門提出,報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確定。

  第十一條 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程序和辦法:

  1.專家組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上報的企業有關材料,按照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評分辦法進行評分、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2.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匯總專家組審查意見,報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認定。

  3.經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認定的企業,作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后,由九部門聯合發文公布名單,并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經認定公布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按照農業部等八部門下發的《關于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的意見》、《關于公布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名單的通知》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 運行監測

  第十三條 對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和淘汰機制,做到可進可出。

  第十四條 建立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動態監測制度,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發展情況,并進行運行監測評價,為企業的進出提供依據,為有關政策的制定提供參考。

  第十五條 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具體辦法是:

  1.企業報送基礎材料。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在進行監測年份的2月底之前,應將反映企業變化情況的基礎材料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材料包括: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情況統計表,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企業資產和效益情況,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縣以上農經部門提供的企業與農戶利益聯結關系的說明,應享受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等。第一次監測是在企業被認定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開始的第三個年份。

  2.省級材料匯總與核查。當年3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所轄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所報基礎材料進行匯總、核查。核查無誤后,報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3.專家評價。專家組根據企業報送的基礎數據材料,按照國家重點龍頭企業運行監測評價評分辦法進行評分,提出對企業的評價意見。

  4.提出監測情況報告。根據專家組的評價意見和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得分情況,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對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運行狀況進行分析,提出意見并上報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

  5.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對監測結果予以審定。

  第十六條 動態監測合格的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者,收回證書,取消其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十七條 在不屬監測評價的年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將所轄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基本情況按有關報表制度統計匯總,于當年的3月底之前報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及申報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未經認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九條 對在申報、認定、監測評價過程中不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主管機關要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二十條 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企業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省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農業部予以審核確認。農業部應將企業更名情況通報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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