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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餐飲服務食物中毒事故應急預案(試行)

   2014-01-24 443
核心提示:  目錄  1 總則  1.1 工作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事故分級  1.5 工作原則  2 應急組織體
   目錄 
  1 總則
 
  1.1 工作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事故分級
 
  1.5 工作原則
 
  2 應急組織體系
 
  2.1 領導小組及其職責
 
  2.2 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職責
 
  2.3 成員部門(單位)及其職責
 
  2.4 專家咨詢組職責
 
  3 監測、預警和報告
 
  3.1 監測
 
  3.2 預警
 
  3.3 報告
 
  4 現場調查應急處置
 
  5 事故原因確定
 
  6 應急響應和終止
 
  6.1 分級響應
 
  6.2 應急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6.3 應急響應終結
 
  7 事故調查報告與信息發布
 
  7.1 事故調查報告內容
 
  7.2 調查報告相關要求
 
  7.3 信息發布
 
  8 行政處罰
 
  9 監督整改
 
  10 附件
 
  1 總則
 
  1.1 工作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故及其危害,指導、規范全省餐飲服務食物中毒事故的預防與應急處置工作,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指食物中毒,指在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內食用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無傳染性的疾病。
 
  本預案適用于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突發的、群體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1.4 事故分級
 
  本預案食物中毒事故分級從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關于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分級標準,見附件。
 
  1.5 工作原則
 
  1.5.1 預防為主,加強演練。加大食物中毒防范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對食物中毒的防范意識,加強食物中毒應急演練,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完善食物中毒預警體系,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1.5.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食物中毒事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實行分級管理。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不斷完善食物中毒事故應急保障體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制定餐飲服務食物中毒事故處置應急預案,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食物中毒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5.3 實事求是,依靠科學。食物中毒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要實事求是,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防范和處理食物中毒事故的科研、培訓和演練,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食物中毒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為食物中毒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撐。
 
  1.5.4 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通力合作,資源共享,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提高食物中毒事故調查處置的工作效率。
 
  2 應急組織結構及職責
 
  2.1 領導小組及其職責
 
  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成立餐飲服務食物中毒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負責對食物中毒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具體工作職責:
 
  ①負責職責范圍內食物中毒事故應急處置重大事項的決策,啟動本監管環節應急預案,根據事態發展建議本級政府啟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接受本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的指揮。
 
  ②按照食物中毒事故的響應原則,領導、組織、協調食物中毒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③負責應急處置重要信息的統一權威發布。
 
  ④審議批準應急處置工作報告等。
 
  ⑤向本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結束應急狀態的建議。
 
  ⑥組織專家對食物中毒事件進行評估、分析、定性。
 
  ⑦汲取食物中毒處置經驗教訓,制定并落實預防性工作措施。
 
  領導小組組長由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包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職能處室(處、科、監督局、稽查局、執法大隊等)、食品檢驗、后勤保障機構和基層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
 
  2.2 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職責
 
  餐飲服務食物中毒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一般設在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餐飲服務監管職能處(科)室,省餐飲服務食物中毒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局餐飲與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局。工作職責:
 
  ①貫徹落實領導小組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食物中毒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②協調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中毒人員救治和流行病學調查;
 
  ③組織現場調查組對食物中毒事故進行初核、會同衛生行政、公安、監察等部門開展食物中毒事故調查;
 
  ④報告、續報食物中毒事故信息;
 
  ⑤協調解決食物中毒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⑥收集各方面信息,分析事故發展動態;
 
  ⑦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2.3 成員部門(單位)及其職責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執法機構:依法對食物中毒事故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核實情況;依法調查取證(樣);依法查處食物中毒事故中的違法行為。
 
  餐飲服務監管處(科):配合監督執法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積極做好相關工作。
 
  辦公室(后勤服務中心):提供應急處置車輛、通訊設施保障;負責信息發布;負責事故總結等文字綜合工作。
 
  財務處(科):負責事故調查處置經費保障。
 
  食品藥品監督檢驗機構:負責現場提取樣品檢驗工作。
 
  2.4 專家咨詢組
 
  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食物中毒事故專家庫,在食物中毒事故發生后,從專家庫中確定相關專業專家,組建食物中毒事故專家咨詢組,對食物中毒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出咨詢和建議,進行技術指導。
 
  3 監測、預警和報告
 
  3.1 監測
 
  建立省、市、縣三級食物中毒監測、預警和報告網絡體系,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及時收集、核實各種來源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設置專門的舉報、咨詢熱線電話,及時受理有關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收治食物中毒人員的醫療機構作為食物中毒信息報告的第一責任人,應及時報告食物中毒信息;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信息數據庫,提高信息監測的質量和預防與控制能力。
 
  3.2 預警
 
  分級建立健全食物中毒預警系統,根據監測信息和食物中毒事件本身的發生、發展規律及特點,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發展趨勢作出科學分析,及時向公眾做出警示。警示信息內容包括食物中毒的類別、可能的危害、注意事項、應采取的措施等。食物中毒警示信息來源包括相關部門和組織通報的信息;監督抽檢與評價性抽檢發現的信息;日常監管發現的信息;專家建議意見;舉報投訴信息;群眾來信來訪的信息;各類傳媒刊載的信息等。及時發布食物中毒預警信息,預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發生,高效處置已經發生的食物中毒事故。
 
  3.3 報告
 
  3.3.1 基本要求
 
  ①食物中毒事故發生單位、收治食物中毒人員的醫療機構、知情的公民等為事故報告人,發生和發現食物中毒事故應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食物中毒事故不得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②接報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部署現場應急處置的同時,立即向上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本級政府以及衛生、農業、質監、工商等相關職能部門通報事故信息。
 
  ③接報部門對食物中毒事故核實無誤后,進行續報,原則上每2小時續報一次,報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補報、更正相關信息。
 
  3.3.2 接報要求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獲得食物中毒事故信息,接報人詳細詢問和登記食物中毒情況,同時應告知報告人及時搶救患者,保護好現場,保留可疑食品和患者吐瀉物。
 
  3.3.3 調查核實
 
  主管領導接到接報人報告,立即指派兩個工作小組迅速趕往現場(醫療機構、就餐場所)核實基本情況,向餐飲服務單位負責人、廚師或管理人員及醫務人員詳細了解本次食物中毒的人數、同餐進食的人數、共同進食的食物類型、中毒病人的臨床癥狀及共同特點以及搶救情況。
 
  3.3.4 及時報告
 
  經初步核實為食物中毒事故的,對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涉及到其他生產經營環節的,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向同級衛生、農業、工商、質監等相關職能部門通報事故信息。報告和通報的信息應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可能涉及的范圍;
 
  ③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以及發病和死亡人數;
 
  ④已采取的措施;
 
  ⑤認為需要通報的其他事故相關信息。
 
  3.3.5 報告時限要求
 
  發生重大食品中毒的單位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衛生部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3.3.6 評估級別
 
  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級別評估。屬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衛生部門牽頭下,會同公安、監察等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4 現場調查應急處置
 
  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時,事發地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依法處置。
 
  4.1 封存措施
 
  4.1.1 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委托食品藥品監督檢驗機構或其它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4.1.2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容器,現場采樣取證后責令餐飲服務單位進行清洗消毒。
 
  4.1.3 封存被污染的與食物中毒事故相關的生產經營場所。
 
  4.1.4 責令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
 
  4.2 協助采集、檢驗可疑樣品
 
  協助食品藥品監督檢驗機構或其它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人員有針對性地采集樣品。
 
  4.2.1 及時采集剩余的可疑食物、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樣品,病人的吐瀉物,送檢以備確定食物中毒病因。制作《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文書;對從超市商場購進的直接入口的定型包裝食品要制作《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對散裝食品或烹調餐食品應實施無菌采樣、登記、運送。
 
  4.2.2 疑似細菌性食物中毒時,應對加工、盛放或接觸過食物的容器、工具(如刀、墩、案板、水池、盆、筐、抹布等)、設備、物體表面,實施無菌采樣、登記、送檢,進行細菌檢驗。制作《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文書。
 
  4.2.3 對食品加工經營人員和直接接觸食品的服務人員,可根據需要采取糞便、肛拭、鼻咽腔、瘡癤膿液或局部皮膚涂抹取樣作帶菌檢查。進行微生物檢驗的樣品應無菌取樣,做理化檢驗的樣品要用清潔的容器盛裝。所取樣品容器要貼上標簽、編號,嚴密包裝。并認真填寫《食物中毒送檢單》,注明送檢理由。
 
  4.2.4 其他與食物中毒有關的可疑樣品。
 
  4.2.5 食品藥品監督檢驗機構或其它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采集的可疑樣品進行檢驗。
 
  4.3 現場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重點對可疑食品加工的場所、設備、工具、廚房及其加工過程進行現場檢查或勘查,調查可疑食物的來源、質量、存放條件及加工烹調方法、操作環境等,從中找出引起食物中毒的主要污染環節,初步分析判斷食物中毒原因。
 
  4.3.1 首先調查食譜。如果是送餐公司送餐時,還必須調查供餐范圍,立即追蹤其它供餐范圍內有無食物中毒病人。
 
  4.3.2 調查食品原料的來源、質量、索證索票狀況。向當地農業、質監、工商等部門了解食物供應的異常情況,以及食物中毒肇事單位以往的不良記錄。
 
  4.3.3 調查引起食物中毒的可疑食物和配方。了解病人發病前24~48小時各餐次所吃食物的種類、數量并以未發病者所吃食物作對照,將可疑食物集中到某餐、某種食物上。
 
  4.3.4 調查可疑食物加工制作過程。食品加工方式、烹調方法,加熱溫度、加熱時間。制作可疑食物生產或加工的工藝流程圖,并依據HACCP原理,分析造成食物中毒的污染點及原因。
 
  4.3.5 調查食品加工至食用前的整個過程和現場環境衛生情況。尤其應注意檢查食品存放溫度和時間,以及使用的工用具情況;食品運輸情況;工用具容器的衛生及使用情況,生熟分開情況,洗刷消毒過程情況;剩飯菜的保存、處理等情況,特別要注意檢查是否按規定留樣。
 
  4.3.6 調查可疑肇事單位的廚師、分餐人員、熟食間操作人員等關鍵崗位從業人員,并采取分開詢問,相互印證的方法,詳細調查可疑食品的加工、制作、分餐等過程。
 
  4.3.7 調查可疑肇事單位的負責人,采購人員以及銷售人員。主要問清下列情況:可疑食品及原料的來源、數量及采購時間、索證驗收情況;可疑食品及原料的去向或使用情況;可疑食品的銷售金額及發票。制作《詢問筆錄》文書。
 
  4.3.8 調查接觸可疑中毒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有無健康證、近來病史等、培訓情況及衛生習慣。
 
  4.3.9 調查是否按規定申報大型婚宴、團餐和其他大型群體聚餐。
 
  對監督檢查情況按要求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文書記錄在案。
 
  4.4 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的措施
 
  在調查食物中毒的同時,應采取各項措施,防止事故危害進一步擴大。
 
  4.4.1 停止出售和攝入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
 
  4.4.2 有外來污染物,應同時查清污染物及其來源、數量、去向等,并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4.4.3 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已同時供應其他單位,應追查是否導致食物中毒。
 
  4.4.4 可疑中毒食品來自食品生產企業和流通企業的,應及時通報相關的監管部門。
 
  4.4.5 必要時要求發病單位做好預防性服藥和環境的消毒,并做好病人的安撫工作,做好后續食品的安全把關。
 
  4.5 重點到醫院調查收集食物中毒證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4.5.1 發病人數、發病時間、發病地點、臨床癥狀及體征、診斷、搶救治療情況;
 
  4.5.2 病人發病前48小時以內的進餐食譜及特殊情況下的72小時以內的可疑進餐食譜和同餐人員發病情況;
 
  4.5.3 采集病人的嘔吐物(洗胃液)、血、便及其它需要采集的樣品進行檢驗,必要時可做動物試驗,制作《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文書;
 
  4.5.4 填寫《食物中毒調查登記表》。
 
  4.6 調查取證工作要求
 
  4.6.1 依據法定程序,認真做好現場監督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筆錄應由食品安全監督員和被調查者簽字;
 
  4.6.2 依法進行錄音、拍攝取證;
 
  4.6.3 食物中毒事故調查后,調查人員應及時對調查材料、檢驗結果及其它證據材料進行整理分析;
 
  4.6.4 應認真審查食物中毒事故的全部證據材料,認為證據不足的,及時補齊或補正;
 
  4.6.5 收集的相關證據應符合證據的法定要求。
 
  5 事故原因確定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與參加調查的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參加救治的醫療機構以及有關專家,依據流行病學調查和檢驗結果,共同研究認定事故原因。
 
  6 應急響應和終止
 
  6.1 分級響應
 
  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食物中毒事故分級標準確定響應級別,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及時做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依法處置。
 
  6.2 應急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當食物中毒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食物中毒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具體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食物中毒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應當及時建議同級人民政府相應降低響應級別或者撤銷預警。
 
  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時,事發地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認真排查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采取不同的應急處理措施。應根據食物中毒事故的規模、程度以及應急處理的需要,及時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
 
  6.3 應急響應終結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確認食物中毒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應急隊伍撤離現場。
 
  7 事故調查報告與信息管理
 
  7.1 事故調查報告內容
 
  食物中毒事故應急響應終結后,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于5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原因及其發生經過;
 
  ②事故涉及的范圍及其健康損害情況;
 
  ③事故發生單位食品安全管理情況及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的監管情況;
 
  ⑤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認證、評價、檢驗檢測情況;
 
  ⑥事故調查處理的過程及事故責任分析;
 
  ⑦防范事故再次發生的意見建議。
 
  7.2 調查報告相關要求
 
  7.2.1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經事故調查組集體討論通過,由調查組成員單位代表簽名;對事故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在事故調查報告中予以注明。
 
  7.2.2 事故調查結束后,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事故調查報告抄報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屬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7.3 信息管理
 
  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向社會公開有關食物中毒事故及其處理情況的信息。信息發布應當及時、客觀、主動,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相關信息由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公布事故信息。
 
  8?行政處罰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事故調查結束后,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違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對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直接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食物中毒事件調查中查明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行為,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件構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放危險物質等犯罪嫌疑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9 監督整改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為事故責任單位分析事故發生原因,督促事故責任單位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并對事故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10 附件
 
  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級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
 
  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水平的;
 
  (3)發生跨境(香港、澳門、臺灣)、跨國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設區市行政區域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設區市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縣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給大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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