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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第142號(中國梨出口墨西哥的檢驗檢疫要求)

   2014-05-19 577
核心提示:2005年9月12日,中國與墨西哥正式簽署了《中國梨輸往墨西哥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該議定書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正式生效。主要要
    2005年9月12日,中國與墨西哥正式簽署了《中國梨輸往墨西哥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該議定書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正式生效。主要要求如下:

 

一、輸墨梨應產自中國山東、河北、新疆、陜西、安徽省和北京市等6個省市。

二、輸墨梨應符合墨西哥植物檢疫法律法規,不帶有墨方關注的14種檢疫性有害生物。

三、除新疆香梨外,其他輸墨梨應在生長期間采取果實套袋措施。

四、輸墨梨果園、包裝廠應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注冊,并由中墨雙方共同指定。果園、包裝廠應采取有效的病蟲害綜合防治措施,以避免和控制墨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發生。

五、加工后的輸墨梨應在0±05℃下專庫存放40天。如果出口第1年沒有發現食心蟲害蟲,從第2年開始,該冷藏措施將取消。

六、輸墨梨包裝箱應用英文標出產區(省)、果園或其注冊號、包裝廠或其注冊號及輸往墨西哥等信息。

七、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按2%抽樣比例對輸墨梨實施出口前檢驗檢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檢疫證書。2年后,如果未發現檢疫問題,則抽樣比例降低到1%。

八、輸墨梨進境口岸為:Manzanillo、Veracruz、 Tuxpan和Lazaro Cardenas。

九、在項目開始前,墨方將派檢疫官員來華考察,并根據考察情況批準本項目的實施。墨方考察相關費用由中方產業界承擔。

其他要求按《中國梨輸往墨西哥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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