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商檢法第七條規定實施檢驗。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國際標準。可以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方法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進出口商品檢驗依照或者參照的技術規范、標準以及檢驗方法的技術規范和標準,應當至少在實施之日6個月前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于實施之日公布。
【釋義】本條是對進出口商品檢驗依據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法定檢驗進出口商品的檢驗依據。根據《商檢法》第七條的規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尚未制定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與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協議)“技術法規”用語的含義相同。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制中,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包括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標準以及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規范性文件。
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的基本依據,具有強制執行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實施法定檢驗。目前,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有的尚未制定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如對列入目錄的某一商品或者某檢驗項目,還缺乏質量標準、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標準等。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明確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完善檢驗依據。而在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制定公布之前,國家質檢總局可根據工作實際,指定符合要求的標準,例如某一國際標準、進口國或者出口國標準等,作為進出口商品檢驗的依據。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國際標準,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方法的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職責和權利。進出口商品檢驗方法的技術規范和標準,是為了統一檢驗的準繩和尺度,提高檢驗工作質量效率,在科學技術與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抽樣、試驗、分析、測定、作業、檢查、統計等步驟、程序和要求的規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方法的技術規范和標準的目的是為了準確測定進出口商品的質量、功能等屬性,對其作出符合性評價。進出口商品檢驗方法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具有強制執行力。同時,進出口商品檢驗方法標準也是判定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不可缺少的依據。
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方法的技術規范和標準,是本條例賦予國家質檢總局的一項工作職責。國家質檢總局代表國家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的法定檢驗和抽查檢驗,賦予其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方法的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職責是順利行使其職權的重要保障。同時,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直接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了解法定檢驗和抽查檢驗工作的實際需要,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方法的技術規范和標準,有利于規范檢驗工作,統一工作標準,確保檢驗工作的科學性,提高檢驗工作質量與效率。
根據本條規定,國家質檢總局應該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實際需要,按照國際標準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方法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國際標準,主要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0)、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WH0/FAO和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等制定的標準,以及IS0認可的國際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所制定的標準,這些標準都是制定檢驗方法的技術規范和標準的依據。
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對進出口商品檢驗依照或者參照的技術規范、標準以及檢驗方法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公布時間的要求。進出口商品檢驗依照或者參照的技術規范、標準以及檢驗方法的技術規范和標準,應當至少在實施之日6個月前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于實施之日公布。這項規定符合世界貿易組織關于技術性貿易措施應當在實施前一定的時間予以公布的要求,保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出口貿易當事人能夠準確了解和掌握技術規范、標準,從而遵守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