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停止發布含有亂評比、亂排序等內容廣告的通知 工商廣字[1999]第2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評比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廳字(1996)10號])等文件精神,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等六部委經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批準,于近日發布了《關于整頓營銷信息發布秩序,堅決制止亂排序、亂評比行為的通知》,在該《通知》中,對一些行業組織和市場調查機構擅自從事的排序、推薦、認定、上榜、抽查檢驗、統計、公布市場調查結果等活動認定為“實際上是對企業搞評比或變相評比活動,以此向企業索取高額費用”的行為。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清除市場障礙、減輕企業負擔,現就廣告中使用排序、評比、綜合評價結果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除按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各類帶有評比性質的企業營銷信息發布活動外,禁止在廣告中使用排序、推薦、認定、上榜、抽查檢驗、統計、公布市場調查結果等對企業及其商品、服務進行排序或綜合評價的內容。如“全國銷量第一”、“市場占有率第一”、“市場主導品牌”、“消費者首選品牌”、“中國公認名(品)牌”、“×××推薦產品(品牌)”、“×××認定”、“×××認可”、“×××展示”、“×××薈萃”、“×××指定”、各種滿意率、信任率以及某類商品、服務上榜企業等;
二、請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時轉發到各廣告經營單位,并對含有排序、評比、綜合評價內容的廣告進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過程中如發現政策界限不清或難以認定的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
三、自1999年11月1日起,對未按本通知要求,違反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發布含有上述內容廣告的,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對商品包裝物上含有上述內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關于整頓營銷信息發布秩序,堅決制止亂排序、亂評比行為的通知》(國經貿貿易[1999]757號)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